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力資源的開發(fā)與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效率和高度團結的隊伍,創(chuàng)造一種自我激勵、自我約束和促進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保證為公司的快速發(fā)展和高效運作提供良好的人力資源平臺,使員工的錄用、變動、考核、獎懲等人事工作有章可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公司各職能部門、各事業(yè)部及子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法令外,應當按照本制度辦理。
2、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公司錄用的人員。所有員工應當享有本制度中規(guī)定的權利,履行本制度中規(guī)定的義務。
3、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制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4、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公司的人力資源規(guī)劃,以及員工培訓、員工考核、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各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考試錄取、錄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xù)。
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開發(fā)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本制度內容包括招聘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培訓管理、休假管理和離職管理。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員時,由各用人部門提交《錄用員工申請表》,經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具體招聘。
第六條 招聘原則:招聘采取公開招聘、自薦、推薦相結合的原則,擇優(yōu)錄用。
第七條 員工的招聘程序:申請→篩選→面試→審批→試用→正式錄用。分公司自主招聘,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備案。
第八條 公司用工一律實行合同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程序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簽訂。
第九條 公司錄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用。
第十條 各級員工的聘用程序如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用;副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用;總經理助理、事業(yè)部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下屬子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由總經理聘用;部門經理及下屬公司、企業(yè)的財務部經理,由分管副總經理提名,公司總經理聘用;主管以下員工(含主管級),經用人部門考核,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公司聘用。
第十一條 員工調配的原則: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yè)內部調整;本部門、本公司、企業(yè)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部門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門按公司招聘程序招聘;應聘人員應填寫《崗位應聘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職稱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近期免冠照片四張;
第十二條 被批準錄用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通知辦理報到手續(xù)。報到程序如下:
1、向人力資源部門遞交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2、提供相應的檔案材料;
3、填寫《職工登記表》;
4、簽訂《勞動合同》;
5、辦理刷卡考勤登記;
6、到公司指定醫(yī)院體檢
7、崗前培訓;
8、與試用部門經理見面,安排工作;
9、安排辦公地點,領取辦公用品。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錄用:
1、被通緝、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且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
2、服食d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的;
3、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的;
4、思想不良,品德敗壞,被以前就職單位開除的;
5、挪用公款,或貪`有案的;
6、未向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學業(yè)、身體等個人情況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公司《勞動合同》中包含保密和試用期等條款,試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經公司考察合格的員工可以轉正,享受公司正式員工的待遇。
第十五條 試用人員品行不良,或工作無成績,或違紀的,或體檢不符合崗位要求,公司有權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聘。試用未滿一月者,按實際工作日支付工資。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為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和工作效率,將定期與不定期地舉辦各種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員工培訓分為:
1、崗前培訓:所有新員工均須接受崗前培訓。內容:
● 了解公司發(fā)展歷史、經營理念、管理模式;
● 學習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 了解所在部門工作概況及所在崗位工作要求。
2、在職培訓:
●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指定人員參加各種有關業(yè)務培訓和技術技能培訓;
●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管理而需選送員工脫產或不脫產外出學習和培訓,但必須遵循學用一致,擇優(yōu)選送的原則,經批準外出學習培訓的員工,按脫產學習,外出培訓的管理制度執(zhí)行;
● 邀請專家學者到公司做專題講座。
3、公司鼓勵員工自學成才和業(yè)務學習,并對學習成績優(yōu)異者和學用結合有成績者予以一定獎勵。
4、公司員工參加各項全國統(tǒng)一職稱考試,須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5、凡公司派出學習或指定人員參加培訓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外出和脫產學習需報總經理批準,未經總經理批準外出和脫產學習,培訓自行報考學習的員工經費一律自理,并不得占用工作時間外出聽課。
第四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八條 目的及適用范圍
1、目的:根據《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建立有效的薪資激勵機制,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2、適用范圍:適用于除董監(jiān)事之外的所有員工。
第十九條 管理原則
1、公司員工的薪酬、福利水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競爭性原則、激勵性原則、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原則及合法原則。
2、公司員工的薪酬、福利水平根據公司的經營效益狀況和地區(qū)生活水平、物價指數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
3、公司的工資總額,根據機構編制、定員人數和領導職數等(以下簡稱勞動指標)由公司統(tǒng)一確定。各部門、事業(yè)部、分公司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核定,不得隨意突破。
第二十條 薪酬的審定和調整
1、根據市場勞動力價格水平和公司發(fā)展狀況,公司薪酬總額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局部調整,并報總經理辦公會通過。
2、員工薪酬的審定和調整最終審批權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公司所有部門(事業(yè)部及子公司)必須嚴格按薪酬審批程序執(zhí)行。
3、員工薪酬的審定與調整實行“以崗定薪,易崗易薪”的原則,程序如下:
(1)對新員工,在經過初試及復試合格后,用人部門可提出建議薪酬,報人力資源部審核,最終由總經理審定批準。
(2)員工崗位調整或職務晉升,工資將相應調整,人力資源部將根據總經理的審定結果備案并送達財務部。
(3)各事業(yè)部、下屬子公司須嚴格按照績效考核辦法執(zhí)行薪酬制度,將月工資總額及工資明細報人力資源部審核、財務部復核,呈總經理審批通過后方可發(fā)放。
4、在員工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公司有權根據員工的表現情況隨時調整員工的薪資。
第二十一條 工資結構形式
1、公司正式員工工資的基本構成為:工資總額=基本工資+績效工資。
2、績效工資根據公司規(guī)定分別進行業(yè)績考核后發(fā)放。
3、公司年底根據考核結果核發(fā)年度業(yè)績獎金。根據國家以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以下費用從每月工資中扣除:
(1)個人所得稅;
(2)社會保險費中個人負擔的部分;
(3)應由個人負擔但公司已代為支付的費用;
(4)其它扣款;
(5)其它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部分
4、試用期員工不參與月度考核的,無績效工資,不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獎金、福利。
5、公司員工經批準被辭退時,從批準的次日起停發(fā)工資、獎金、按月實際工作日支付工資。
第二十二條 工資支付方式
1、員工支付工資一律以金融卡或現金形式發(fā)放,每月工資發(fā)放日期為下月 15 日以前。
2、月度績效工資,由公司每月對所屬員工上月表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人力資源部匯總后,報總經理批準,作為績效工資的發(fā)放依據。
第二十三條 缺勤薪酬凡在制度規(guī)定的時間內不能出勤者,則視為缺勤。缺勤根據病假、事假、工傷等不同情況由人力資源管理部具體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保險福利公司福利包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津貼、員工活動等。
一、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為所有正式員工辦理社會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等,由人力資源部門按勞動社保保險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辦理。
二、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和無錫市及公司相關規(guī)定發(fā)放住房公積金。
三、福利津貼公司正式在崗員工,可以享受公司規(guī)定的伙食、通訊、獨生子女費等福利津貼。
四、員工活動
1、公司為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將每年為生產人員進行一次體檢工作。
2、公司不定期組織員工參加文體活動等。
第二十五條 員工年度考核按以下辦法執(zhí)行:
一、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工作量、工作能力、專業(yè)能力、創(chuàng)新意識、工作態(tài)度
1、工作量:主要指工作量的大小程度及完成情況。
2、工作能力:主要指完成任務的質量、時效性等。
3、專業(yè)能力:主要指專業(yè)知識水平及解決專業(yè)問題的能力等。
4、創(chuàng)新意識:主要指工作過程中能提出有突破性的新建議、新思路。
5、工作態(tài)度:主要指完成工作的主動性、責任心、團隊精神、理解領導意圖、勞動紀律、協(xié)作性、敬業(yè)精神等。
二、考核辦法在員工個人自我評價的基礎上,采取上一級考核下一級的辦法。
三、考核的組織考核的組織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年度考核全部統(tǒng)計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匯總并存檔。
四、考核時間公司結合工作情況,安排考核時間,各部門及下屬子公司按總公司的要求并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自行安排考核。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六條 法定節(jié)假日及其他假日員工可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節(jié)假日,以及國家規(guī)定和通知的其它節(jié)假日。
第二十七條 事假
1、經批準,員工因事可申請事假。
2、員工因事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 20 天(特殊情況并經主管領導批準的除 外)。
第二十八條 病假
1、員工憑醫(yī)務室證明并經領導批準,可請病假。
2、一個月內連續(xù)病假 10 天或累計超過 15 天以上,須簽訂醫(yī)療期協(xié)議,醫(yī)療期時間的確定,按無錫市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員工患重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公司指定醫(yī)療機構診斷,須長期進行治療的,可享受相應的醫(yī)療期。醫(yī)療期的計算按國家及無錫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醫(yī)療期內的員工病假工資,按國家或公司規(guī)定執(zhí)行。
5、醫(yī)療期滿,員工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公司將終止合同予以解聘。
6、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準后另定。
第二十九條 出差
1、員工出差前需填寫出差申請報告報所在部門領導審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出差由總經理核簽,并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2、出差人員憑核簽后的出差申請報告向財務部預支差旅費,并報總經理核批。
3、出差人員應于返回公司半個月內報銷。
4、出差人員憑出差審批單到人力資源部門核實當月考勤。
第三十條 請假手續(xù)
(1)公司員工請假一律填寫請假單;
(2)如因突然患病或出現不可預料事故未能及時請假者,應盡快在缺席當天,以電話通知所屬部門領導或上級,并于上班后第一天補辦請假手續(xù)。
第六章 離職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辭職
1、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guī)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勞動合同書》及本制度規(guī)定履行手續(xù)。
2、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公司不得無故辭退員工。
3、自動辭職:員工辭職須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門及其所屬部門,陳明辭職理由。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送人力資源部核準后上報公司領導,待同意后,解除與公司一切關系,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一切手續(xù),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辭退錄用人員出現下列情況,應解聘:
1、嚴重違反公司制度;
2、聚眾鬧事妨礙公司正常工作,搬弄是非、影響團結、造成嚴重后果;
3、與絕大多數同事難以協(xié)調合作而又無法改變;
4、泄露公司機密并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5、吸毒、販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
6、貪`公款和損公肥私接受“回扣、傭金”等不上交;
7、無故連續(xù)曠工三天或全年累計曠工十天;
8、在公司內打架斗毆、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
9、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或出現嚴重失職行為;
凡是由于上述原因被公司辭退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十三條 離職移交凡獲準離職、退休和奉調者,須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退休、調任手續(xù),并將經辦事項、保管文件賬冊、客戶資料及公司公共財務向本部門指定接任者移交清楚,方能離任。凡未辦妥手續(xù)擅自離職者,公司按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并按日核計工資。
第三十四條 由于公司業(yè)務轉型或其他因素導致原有人員富余,且無法安排 工作而被公司辭退,公司將根據其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員工解 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不足一年超過半年按一年計算), 最多不超過 12 個月。
第七章 保密,競業(yè)管理細則
第三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保密、競業(yè)禁止的法律界定,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成為企業(yè)商業(yè)秘密包括產品(包括各種設備、器械、儀器、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制作工藝、工藝流程、藥品制作配方、試驗記錄、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等,主要針對掌握公司重要商業(yè)機密,或者對公司的競爭優(yōu)勢構成重要影響的關鍵生產、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應至公司實際崗位,現明確須簽訂《保密、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的崗位分別如下:
(一)行政管理類的領導管理職系
1、董事會聘用崗位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審計負責人、法律顧問
2、公司聘用崗位技術總監(jiān)、總經理助理、各部門(含項目機構和議事協(xié)調機構)負責人
(二)行政管理類的綜合管理職系崗位:高級(專業(yè))經理/(專業(yè))經理(三)專業(yè)技術類的銷售、采購、證券等職系崗位:高級(專業(yè))經理/(專業(yè))經理/高級(專業(yè))主管/(專業(yè))主管/專員(四)專業(yè)技術類的生產、研發(fā)、質量、財務、物流倉儲、信息技術、人力資源等職系崗位:高級(專業(yè))經理/(專業(yè))經理
第三十六條 《保密、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作為勞動關系體系文件之一,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相關崗位任職人員須與《勞動合同》、《上崗合同》同時簽訂;如在勞動合同期內遇崗位變動,其變動的崗位為需要簽訂《保密、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的崗位時,須簽訂《保密、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
第三十七條 相關規(guī)定(一)企業(yè)高層經營管理崗位相關任職人員是否簽定《保密、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將由董事會及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二)簽定《保密、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的實際崗位是根據江蘇四環(huán)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崗位管理實施情況而定,公司將根據今后發(fā)展和管理需要,參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實際簽定崗位做適當增減。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報董事會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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