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1、現金管理
1.1、現金科目設兩個子目---貨款戶和費用戶,具體核算見第二章。
1.2、出納應保證庫存現金的日清日結,月末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以保證銀行日記賬賬實相符。貨款現金必須送存銀行,不準坐支。
1.3、庫存現金定額核定為5000元,如有多余費用現金應該及時送存銀行,保證現金安全。
1.4、會計應定期、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監(jiān)盤,每月至少監(jiān)盤三次,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審核出納編制的“銀行余額調整表”,對未達事項進行落實。
2、銀行存款管理
2.1、銷售分公司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各銷售分公司必須開設收支兩個銀行賬戶,即貨款戶和費用戶;賬戶資料交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貨款賬戶只收不支,所有貨款回籠到該賬戶;費用賬戶用于銷售分公司的各項費用、稅金等支出結算。
2.2、新開賬戶。銷售分公司不得隨意開設銀行賬戶,若因業(yè)務需要而必須開設新的銀行賬戶,需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同意。銀行賬戶要及時進行清理,對于用途不大的銀行賬戶要及時消戶,并報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
2.3、回款。對于銷售回款要及時匯入總部銀行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貨款賬戶余額達到2萬元時,或貨款停留達一周以上,必須即時匯入股份公司總部指定賬戶,每月25號前必須把所有貨款賬戶的余額匯入總部賬戶。
2.4、費用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費用開支等所需資金由股份公司財務部根據月度預算下撥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賬戶,具體辦法詳見《費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現金收付款的各項業(yè)務,一律應通過銀行轉帳進行結算。
(1)公司支票的購買由出納員負責,并填寫支票備查簿,支票備查簿由銷售公司財務經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納員負責保管,簽發(fā)支票所需的財務章由財務經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納保管。
(3)現金支票只能由出納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時使用,公司與其他單位之間金額在結算起點以上的經濟業(yè)務往來,一律使用轉帳支票。
(4)各部門或個人因工作需要領用支票時,應填制規(guī)定的借款單,由部門經理和財務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并報分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人員簽發(fā)。借款人應在支票領用之日起,十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xù),其程序與現金支出報銷程序一樣。支票領用人應妥善保管已簽發(fā)的支票,如有丟失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并對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5)出納員不得簽發(fā)不確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簽發(fā)任何種類的空白支票,當付款金額無法確定時,可簽發(fā)限額轉帳支票,并寫明用途和收款單位。
(6)財務人員不得在支票簽發(fā)前預先加蓋簽發(fā)支票的印章,簽發(fā)支票時必須按編號序順使用,對簽錯的支票或退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并與存根一起保管。
(7)應及時登記支票登記簿,與銀行及時核對存款余額。
3、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規(guī)定
3.1分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必須經股份公司財務部(書面報告)才能收取,嚴禁收取省轄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注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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