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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境旅游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全省各地旅游部門和從業(yè)單位積極開拓境內外旅游市場,努力培育壯大我省旅游支柱產(chǎn)業(yè),根據(jù)《中共湖南省委、湖南政府關于加快發(fā)展旅游產(chǎn)業(yè)的決定》(湘發(fā)[2007]13號)及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入境旅游獎勵資金的來源為:
(一) 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 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入境旅游獎勵資金屬于財政專項資金,必須?顚S。
第四條 省入境旅游獎勵資金的20%用于國內旅游獎勵。
第五條 省入境旅游獎勵資金的獎勵對象為我省旅行社、旅游公司、市州旅游局。
第六條 省入境旅游的獎勵項目實行申報制。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是我省入境旅游獎勵事項的管理部門。
第二章 獎勵項目和標準
第七條 省入境旅游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入境旅游接待人次數(shù)獎
對全年完成接待入湘境外游客5000人數(shù)以上的旅行社,人均消費在1500元以下的,按入境游客人次數(shù)每人0.5元的標準予以獎勵;人均消費在1500元-2000元之間(含1500元)的,按入境游客人次數(shù)每人1元的標準予以獎勵;人均消費達到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按入境游客人次數(shù)每人2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二)入境旅游市場開拓獎
對開拓我省境外客源市場特別是新興、遠程、高端市場具有突出貢獻,并能明顯帶來客源增長的旅游單位分別給予以下獎勵:
1、市場開拓綜合獎
對全年完成接待入湘境外游客總人數(shù)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且積極參加中國國際旅游交易會和由省旅游局組織的境外展覽、促銷活動的省內旅行社給予2-6萬元獎勵;
2、市場開拓廣告獎
對我省旅游單位委托省外、境外旅行批發(fā)商和代理商推廣我省旅游產(chǎn)品,投入資金在境外的媒體刊發(fā)旅游目的地形象廣告和旅游產(chǎn)品廣告的,經(jīng)核實,對我省旅游單位給予廣告費50%以內的獎勵;
3、市場開拓獎
對組織境外專列來湘旅游,或策劃實施在境內外有較大影響的旅游宣傳招徠大型專題活動,經(jīng)評估,給予策劃實施的旅游單位2-6萬元的獎勵;對省內外旅行社邀請境外的媒體記者和旅行商來湘,并在省旅游局進行了備案,經(jīng)核實,按實際邀請人數(shù)及每人每天300元以內的接待費標準(房、餐、車等),對負責接待的旅行社給予獎勵。
(三)入境旅游包機獎
對合作經(jīng)營入境來湘包機的旅游企業(yè),每入境一架獎勵1500元(包機切位按比例計算)。
(四)市州入境旅游獎
市州對入境旅游有投入,按各市州年接待境外游客人次總數(shù)占全省年接待境外游客人次總數(shù)的份額和增幅分別排名,兩項名次數(shù)相加,取前5名給予2-6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省入境旅游獎勵資金的國內旅游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國內旅游貢獻獎
根據(jù)全省旅行社國內旅游綜合排名,對旅行社接待國內游客人數(shù)和旅游收入總額分別排名,兩項名次數(shù)相加取前5名,給予1-3萬元獎勵。
(二)國內旅游市場開拓獎
旅行社組織專列來湘旅游,每列給予5000元的獎勵;組織國內來湘旅游包機每架次給予1000元獎勵。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條 旅游企業(yè)和市州旅游局申報獎勵項目,需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省旅游局提交“湖南省入境旅游獎勵資金申報總表”及相關附表(見附件)、本年度報告書、舉辦或參與活動的情況說明、合同及財務憑證、邊防、口岸部門(或航空公司)下發(fā)的航班時刻表通知等相關資料,過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 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
省旅游局根據(jù)旅游企業(yè)和市州旅游局上報的有關申報材料,結合旅行社年審項目、年度統(tǒng)計報表、邊檢部門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和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年度會計報表以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省財政廳審核資金使用計劃,并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入境旅游獎勵資金下?lián)艿礁魇兄葚斦?各市州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lián)艿劫Y金申報單位。
各市州旅游局收到的獎勵資金作為單位工作經(jīng)費開支,不發(fā)給個人;其他旅游單位收到的獎勵資金可用于獎勵工作業(yè)績突出的個人。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省入境旅游獎勵資金的使用實施監(jiān)督、檢查,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侵占省入境旅游獎勵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范圍。如發(fā)生上述違法行為,或者旅行社被游客投訴后受到旅游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已頒發(fā)的資金由省旅游局予以收回,上交省級財政,并取消今后兩年的獎勵申報資格;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省入境旅游獎勵資金申請單位拒不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蛲V箵芨顿Y金;已經(jīng)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取消今后兩年的獎勵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省入境旅游獎勵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行為,其違規(guī)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wǎng)。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各市州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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