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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2 16:39:27 曉鳳 制度 我要投稿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guī)、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fā)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8篇)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

  一、汽車維修服務承諾制度

  1、在車輛維修作業(yè)中,嚴格執(zhí)行作業(yè)規(guī)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

  3、維修過程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0公里或100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二、接車、維修、檢驗流程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技術檔案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yè)務經理或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陳述,了解車輛技術狀況。

  3、車輛進入預檢工位,檢驗人員經過檢驗確認維修項目,交前臺對維修費用進行預核算,然后與客戶聯系或簽訂維修合同。

  4、車輛進入待修區(qū),等待維修。

  5、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合格后,根據工時、材料結算清單結清費用,向車輛托修方提供結算憑證簽字掛賬。

  6、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汽車進廠檢驗制度

  1、車輛送修時,應具有保修內容及相關技術檔案資料。

  2、業(yè)務經理或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負責對送修車輛進行預檢,按規(guī)范填寫《車輛維修登記單》。

  3、車輛預檢時,根據駕駛員的反映及該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通過檢測或測試、檢查,確定基本作業(yè)內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確認后,請托修方簽字認可,辦理交接手續(xù)。隨車使用的工具和備用品,不屬于汽車附件范圍的應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前臺接待人員將維修作業(yè)單下派車間,車輛進入作業(yè)車間。

  汽車維修過程檢驗制度

  1、過程檢驗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三檢“制度。

  2、檢驗內容為汽車或總成解體、清洗過程中的檢驗,主要零部件的檢驗,各總成組裝、調試檢驗及漆工的做漆質量檢驗。

  3、各班組人員根據分工,嚴格依據檢驗標準、檢驗方法認真檢驗,做好檢驗記錄。

  4、經檢驗不合格的作業(yè)項目,需重新作業(yè),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5、對于影響安全行車的零部件,一定要嚴格控制使用標準,對不符要求的零部件應予以維修或更換,及時通知前臺,并協助前臺向車主做好解釋工作。

  6、對于新購總成件,必須依據標準檢驗,杜絕假冒偽劣配件裝入總成或車輛。

  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2、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為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后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3、修竣車輛竣工檢驗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后進行路試,對于路試中所發(fā)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復查。路試合格后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后由檢驗員簽字認可。

  4、嚴禁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出廠。

  5、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三、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1、為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依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加強管理基礎工作,制訂并執(zhí)行保障汽車維修質量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內容:

  (一)質量管理、質量檢驗人員職責;

  (二)車輛進廠、維修過程、竣工出廠檢驗;

  (三)汽車配件、輔助原材料出、入庫檢驗;

  (四)檢測工具、設備計量檢定管理;

  (五)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六)《汽車維修技術檔案》實施和管理;

  (七)質量責任及維護托修方權益的措施。

  3、嚴格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及省頒布的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guī)范及上海汽車相關技術規(guī)定。

  4、認真履行職責,實施全面質量管理。技術人員、維修人員、質檢人員分別對工藝質量、作業(yè)質量、檢驗質量負責。

  5、汽車維修業(yè)戶對車輛進廠、維修過程、竣工出廠的檢驗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進廠檢驗時,應根據送修人反映、檢測診斷和必要的路試,確定維修作業(yè)項目,簽訂汽車維修工單;

  (二)過程檢驗中,應嚴格執(zhí)行主修人自檢、班組長復檢(互檢)、過程檢驗員專檢的三級檢驗制度;

  (三)竣工檢驗應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檢驗標準和上海汽車技術標準執(zhí)行。

  6、加強儀器、設備的計量管理,接受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定期計量檢定,不得使用未經計量檢定或計量檢定不合格的儀器、設備。

  7、經檢驗(檢測)合格的汽車維護竣工車輛,由質檢員簽發(fā)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8、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后,質量保證期規(guī)定如下:

  (一)汽車大修及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自竣工出廠之日起100日內或行駛里程20000公里以內;

  (二)汽車二級維護的質量保證期為:自竣工出廠之日起30日內或行駛里程5000公里以內;

  (三)汽車小修、一級維護及汽車專項維修的質量保證期為:自竣工出廠之日起10日內或行駛里程2000公里以內。

  9、車輛竣工質量保證期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維修質量事故由維修業(yè)戶承擔責任。

  (一)未遵守國家、行業(yè)及省頒布的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guī)范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進行維修作業(yè)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因承修方使用的配件、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質量問題造成的.質量事故

  10、車輛竣工質量保證期內,由于駕駛人員違反駕駛操作規(guī)程和車輛使用維護規(guī)定造成的車輛故障、損壞,由托修方承擔責任。

  11、汽車維修承、托修雙方發(fā)生維修質量糾紛時,雙方均可向承修方所在維修行業(yè)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維修行業(yè)管理機構依據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予以調解。

  四、汽車維修合同管理制度

  1、遵守《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

  2、按照承托修雙方簽訂的維修項目協議(或合同)進行作業(yè),不私自更改、減少維修項目或作業(yè)范圍;維修產生的舊件按雙方約定處理。

  3、按照報修項目維修作業(yè);對附加維修項目,征詢客戶意見后處理。

  4、按公示的價格收取汽車維修費用,提供合法專用發(fā)票,并同時將汽車維修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付消費者并提供竣工出廠合格證。

  5、遵守維修價格公示和價格備案制度,將維修價格明碼標價并據實收取,使消費者明白消費。

  6、嚴格遵守承諾的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并提示給消費者,質量保證期內的返修率不大于5‰

  7、對行業(yè)管理部門按照調解程序進行調解的糾紛,達到調解協議后立即執(zhí)行。

  8、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交付竣工車輛。

  五、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制度

  1、企業(yè)培訓分為技術能力培訓、管理能力培訓等培訓類別,技術能力培訓主要針對普通員工兼顧管理人員。管理能力培訓重點針對企業(yè)的中層和基層班組負責人。

  2、每年初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形式。

  3、根據培訓內容組織培訓人員,培訓設備和選定培訓教師,有效的保證培訓目標順利完成。

  4、積極參加行業(yè)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

  5、年底對培訓工作進行深入分析并總結,結合工作重點提出下年度培訓目標。

  六、安全生產制度

  為保證廠區(qū)生產正常進行,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按相關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進行生產作業(yè)。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3、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工作服,不得穿拖鞋上班,車間內嚴禁吸煙。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并加強維護保養(yǎng)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采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或工作線板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應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濕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guī)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時,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七、維修環(huán)境保護制度

  1、認真貫徹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huán)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

  2、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聲對環(huán)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氣工藝安裝、配置“三廢”處理、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

  3、定期進行環(huán)境保護教育和環(huán)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zhí)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guī)范和環(huán)境保護制度。

  4、嚴格執(zhí)行汽車排放標準,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yè)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凈化裝置。

  5、嚴格執(zhí)行車輛噪聲抑制技術標準,確保修竣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技術性能良好,在維修作業(yè)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6、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噪聲指標,對尾氣排放和噪聲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八、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2、開具合格必須根據本廠質量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檢測站的維修后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3、開具合格證后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臺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臺帳供管理部門檢查;

  4、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九、各工種安全操作規(guī)程

  車輪動平衡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操作者必須經過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設備,輪胎平衡機在使

  用前必須先檢查機體各部分潤滑情況及電器部分的自檢程序。

  2、輪胎平衡機在開機前,必須檢查底座及固定螺母是否鎖緊,以防運轉時輪胎脫出。

  3、輪胎平衡機開機前,應仔細清理輪胎花紋中潛入的石子等異物,防止運轉時飛出傷人。

  4、輪胎裝卸時應防止碰撞平衡機體。

  5、輪胎平衡機在運轉過程中,操作者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接觸旋轉部位,在輪?胎旋轉徑向兩側均嚴禁站人。

  6、操作者鑲嵌平衡塊時,應確保鑲嵌牢固,鑲嵌過程中要注意用力方向和力度,避免大力沖擊主軸,造成主軸彎曲變形。

  千斤頂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使用前應檢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液是否干凈。油壓式千斤頂的安全栓有損壞,或螺旋、齒條式千斤頂的螺紋、齒條的磨損量達20%時,嚴禁使用。

  2、千斤頂應設置在平整、堅實處,并用墊木墊平。

  3、千斤頂必須與荷重面垂直,其頂部與重物的接觸面間應加防滑墊層。

  4、千斤頂嚴禁超載使用,不得加長手柄,不得超過規(guī)定人數操作。

  5、使用油壓式千斤頂時,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在頂升的過程中,應隨著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設保險墊層,到達頂升高度后應及時將重物墊牢。

  7、搬運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時必須使用專門搬運小車,切忌在地上拖拉。

  8、進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體時,千斤頂的總起重能力應不小于荷重的兩倍。頂升時應由專人統一指揮,確保各千斤頂的頂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輪胎輪輞拆裝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操作前應檢查:液壓油箱內的油面高度,各油缸、油管接頭處是否有漏油現象,各緊固件是否松動,各平盤上的油缸是否同條,啟動設備時檢查油壓是否正常。

  2、根據輪胎的大小將門架調至所需的距離

  3、將移動平盤上的托爪調至所需的范圍,推出移動平盤。

  4、將輪胎放置在移動平盤上,用托爪鎖緊輪胎內徑,收回平盤。

  5、門架下行,將襯圈壓離鎖圈及密封圈位置,取下鎖圈及密封圈。

  6、將壓塊放在輪輞及襯圈之間,調正門架壓爪,壓離擋圈,把襯鐵放置在擋圈與襯圈之間,取出壓塊。

  7、用門架壓爪張緊輪輞內徑,將輪胎整體上移,調整平盤托爪至下擋圈內側,下移門架,將輪輞壓出;架壓爪,上移,推出平盤,取下輪胎、輪輞。

  空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應在安全閥限定壓力和規(guī)定排氣量的條件下使用設備。

  2、必須保證空壓機使用現場環(huán)境的清潔和通風,嚴禁在空氣中塵量過高或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的場合使用。

  3、空壓機嚴禁斷油運行,使用者要經常注意檢查機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換機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長度大于5米的導線作電源線。

  5、每日工作結束后,必須旋開儲氣罐放污閥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壓機啟動前再合上放污閥。

  6、空壓機運轉時,當停電或臨時停機時,需要重新啟動,應將儲氣罐中的壓縮空氣排放放完后再開機。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yè)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yōu)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yè)實行集約化、專業(yè)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yè)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fā)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huán)保、節(jié)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yè)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yè)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yè)優(yōu)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yè)資格的人員,并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yè)人員素質。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備案

  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guī)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

  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yè)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yè)務、二類維修經營業(yè)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yè)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yè)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yè)務。

  第九條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fā)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yǎng)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yè)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yè)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

  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執(zhí)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yè)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yè)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yè)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yè)規(guī)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并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guī)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yè)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fā)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ㄋ模┯薪∪木S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有必要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yè)務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作業(yè)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ǘ┯型晟频耐话l(fā)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ㄈ┯邢鄳陌踩芾砣藛T;

 。ㄋ模┯旋R全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四條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818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ǘ┯信c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818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yè)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yè)規(guī)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

  2、按照其經營業(yè)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guī)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818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ㄎ澹┯斜匾沫h(huán)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818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見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下列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

  (一)維修經營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ǘ┙洜I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yè)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yè)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ㄎ澹┚S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六)環(huán)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從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的,其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yè)總部應先完成備案。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yè)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ㄒ唬┻B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ǘ┻B鎖經營的作業(yè)標準和管理手冊;

 。ㄈ┻B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條件的承諾書。

  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備案經營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yè)總部備案經營項目范圍內。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歸檔;對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備案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址等備案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辦理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備案機構。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單并及時更新,便于社會查詢和監(jiān)督。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備案的經營范圍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2)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fā)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xù)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yè)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yè)人員應當執(zhí)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yè)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zhí)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yōu)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zhí)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yè)應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guī)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作為托修方追責依據。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有關標準要求,維修結算清單內容應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維修費用明細單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guī)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yè)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guī)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yè)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jiān)管和約束,杜絕不規(guī)范的商業(yè)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規(guī)范和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yè)公開的維修技術信息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guī)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yè)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通過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維修作業(yè),使機動車通過排放檢驗。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并按規(guī)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同質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yè)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fā)《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3);未簽發(fā)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fā)、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接口。

  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從業(yè)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從業(yè)人員信用檔案,加強從業(yè)人員誠信監(jiān)管。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行為管理,促進從業(yè)人員誠信、規(guī)范從業(yè)維修。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jiān)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jiān)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jiān)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驗。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guī)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tài)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一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yè)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集機動車維修企業(yè)信用信息,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yè)信用檔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維修電子數據記錄上傳情況及車主評價、投訴和處理情況是機動車維修信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十四條建立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從業(yè)人員黑名單制度,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認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從業(yè)人員黑名單,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的監(jiān)管職責,對維修經營者是否依法備案或者備案事項是否屬實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zhí)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jiān)制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儐柈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ǘ┎樵、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ㄈ┰谶`法行為發(fā)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ㄋ模z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guī)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jiān)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guī)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guī)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fā)虛假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

 。ㄒ唬C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維修作業(yè)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ㄋ模C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yè)項目的;

 。ㄎ澹C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C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ㄆ撸C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ò耍C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找(guī)定實施備案和黑名單制度的;

 。ǘ﹨⑴c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的;

 。ㄈ┌l(fā)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ㄋ模┧魅 ⑹帐芩素斘锘蛑\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的《汽車維修行業(y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3

  為了培養(yǎng)和建設具有良好素質和敬業(yè)精神的企業(yè)團隊,特制定本制度。同時,本制度也是評價員工表現的依據和標準,望大家自覺遵守。

  第一章、總則

  一、愛崗敬業(yè),團結進取

  全體員工要熱愛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員工行為和企業(yè)崗位規(guī)范,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以高度的責任感承擔起公司賦予的重任。

  1、以企業(yè)發(fā)展為己任,牢記企業(yè)的宗旨和目標,維護企業(yè)的信譽和利益,致力于企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

  2、以提高業(yè)務效率和企業(yè)效益為重心,充分發(fā)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熱愛企業(yè),關心企業(yè),時時處處把企業(yè)利益放在第一位。

  3、以培養(yǎng)企業(yè)團隊精神為核心,積極維護團隊榮譽,同事之間和上下級之間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取長補短、共同進步。

  二、積極勤奮,恪盡職守

  全體員工要保持積極主動的工作熱情,勤勤懇懇,講求實效,對工作認真負責。

  1、工作不推諉、不延誤,努力完成企業(yè)下達的各項任務。

  2、尊重領導,服從分配,在勝任本質工作的前提下,積極承擔或主動參與企業(yè)的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

  3、遇到問題、困難和挫折,不灰心、不氣餒,能夠全面分析,認真排查,積極尋求相應的方式和對策,予以迅速處理或妥善解決。

  三、積極學習,開拓創(chuàng)新

  全體員工要努力學習,強化訓練,自我加壓,不斷創(chuàng)新,以適應企業(yè)發(fā)展和個人成才的需要。

  1、積極參加企業(yè)組織的各種學習和培訓,并利用業(yè)余時間學習文化、法律和各方面專業(yè)知識。

  2、熟悉業(yè)務,提高技能,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3、積極轉變觀念,關注新生事物,勇于開拓、大膽創(chuàng)新。

  四、嚴以律己,遵章守紀

  全體員工要自覺遵守企業(y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熟悉企業(yè)的管理、工作、業(yè)務等各項流程和規(guī)范要求,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1、嚴格遵守企業(yè)的考勤制度和勞動紀律。

  2、嚴格遵守企業(yè)的流程規(guī)范和崗位責任制,并按其規(guī)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辦事,不違章工作或辦理業(yè)務。

  3、嚴格遵守職場規(guī)范,保持辦公場所井然有序、干凈整潔。

  五、愛護公物,廉潔奉公

  全體員工要認真愛護企業(yè)財產和物品,廉潔自律,自覺維護企業(yè)的形象建設。

  1、對企業(yè)財物要嚴格管理、按章使用、精心保管、認真維護,不得擅自私用和鋪張浪費。

  2、在日常工作和業(yè)務往來中要認真履行財務手續(xù),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徇私舞弊,在財務開支方面不允許先斬后奏。

  3、在日常工作和業(yè)務往來中不得向客戶提出額外要求,在業(yè)務費用方面不允許額外超支。

  六、誠信待人,嚴守機密

  全體員工要誠實守信,講究策略,嚴格保守企業(yè)的商業(yè)機密,以免給企業(yè)的信譽和經營帶來不良影響,給企業(yè)的效益帶來嚴重損失。

  1、不得違背企業(yè)有關規(guī)定或超出自己的職權范圍擅自承諾客戶。

  2、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和泄露企業(yè)內部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決策方案、財務報表、會議記錄、營銷信息、客戶檔案等各種資料。

  3、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和泄露員工個人的工作記錄、客戶信息、銷售數據等各種資料。

  第二章、分則

  一、生產經管管理制度

  1、進廠維修的車輛應到生產技術部門報修,技術員、質檢員根據駕駛員報修項目,用檢測設備檢測診斷,視情修理的原則決定修理項目,填寫報修單,統一安排作業(yè)。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必須簽訂維修合同,注明維修工期,修后質量保證期和車輛預算修理費金額。

  2、辦理車輛交接手續(xù)、工具、裝備存放,交接車人需簽字。

  3、熱情接待進廠修車客戶,以誠信為本、顧客至上、質量第一、合理收費為宗旨,接受車輛維修預約和車輛修后使用跟蹤,虛心聽取客戶的意見、要求、希望和投訴,并做好相應記錄。

  4、做好外協加工件的交接工作,并交待加工標準和要求,以優(yōu)質快速運回交付裝配。

  5、做好出廠車輛結算(工時、材料分項計算)工作。

  6、收集技術資料,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和提供相關技術數據及解答技術問題。

  7、企業(yè)設施、設備的管理、檢查、監(jiān)督和使用及維護情況。

  8、廠內的消防安全和生產安全的日常檢查教育管理。

  9、員工的思想政治、職業(yè)道德,服務質量和技術培訓教育工作。

  10、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檢查落實和部門關系的協調。

  二、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1、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準和地方標準。

  2、嚴格執(zhí)行“三檢”制度,執(zhí)行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guī)程。

  3、收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yè)維修信息、開展技術咨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4、組織單位內部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5、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和處理。

  6、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并認真填寫檢驗單,一、二類維修企業(yè)對進行汽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維修合同、檢驗單(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出廠檢驗單)、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

  7、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小修和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竣工技術條件進行檢測、并向托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fā)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8、執(zhí)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fā)生故障或損壞,承修單位和托修單位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責任。

  (1)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企業(yè)應負責及時返修,由于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異常損壞或機件事故,由承修單位負責。

 。2)由于托修單位違反使用規(guī)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的車輛事故或損壞,不屬于維修質量,經濟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

  9、托修單位與為維承修單位發(fā)生維修質量糾紛時,可向汽車維修行業(yè)管理部門申請技術分析和鑒定,并進行調解,所發(fā)生的檢查、試驗、分析、鑒定等費用均由責任方承擔。雙方經調解仍有爭議時,可向當地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10、對不按技術標準修車,維修質量不能達到技術標準的維修責任人,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全廠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2、工作時不得隨意離開崗位,不得在廠區(qū)內打鬧、追逐、大聲喧嘩、非工作需要不得隨意到其它部門走動、聊天、不準帶小孩進廠。

  3、必須按規(guī)定著裝,工作時間穿勞動保護服,不得穿拖鞋上班。

  4、廠區(qū)內禁止吸煙和嚴禁無證開車。

  5、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輛在廠區(qū)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6、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應按指定位置存放。

  7、生產車間、油料存放點處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材,并加強維護保養(yǎng)、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所有員工應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8、工作燈應采用低壓(36伏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池使用,使用前應檢查導線及插頭是否良好。

  9、手濕不得搬動電源開關或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guī)定安裝、不得用銅絲、鐵絲代替。

  10、非維護電工不得啟用備用電機,不得搬弄配電盤上的開關及電器設施。

  11、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隊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做到人人有責,人人防范,減少和避免一切事故的發(fā)生。

  12、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電源總開關。

  13、作業(yè)結束后要及時清除場地油污和雜物,并將機具設備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車間整齊清潔。

  四、設備管理制度

  1、大型設備和通用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做到定期檢查、定期維護,完善落實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2、正確合理使用設備、精心維護設備、禁止違章、違規(guī)操作,嚴格執(zhí)行各種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杜絕事故發(fā)生。

  3、乙烷、氧氣、電焊、亞氟保護焊機,由操作人員管理,必須按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每次作業(yè)完工后及時清理并放回原位,每月底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yǎng)。

  4、設備實行日常檢查維護,例行保養(yǎng)、季度保養(yǎng)、年度保養(yǎng)制度,并做好維修保養(yǎng)記錄。

  5、建立、建全設備管理登記臺賬(包括新增或調出)、維修保養(yǎng)和報廢處理記錄,隨時掌握設備運行情況,確保生產正常進行。

  6、車間內各電源、保險箱、滅火器、燈、線路、開關、插座等每月底定期檢查,做到發(fā)現隱患及時解決。

  7、加強員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培訓,提高員工操作技能,發(fā)揮設備在生產中的作用。

  五、計量工具管理制度

  1、計量工具由專人負責統一存放保管,每年度要年檢,確保量具精度。

  2、領出使用時做好領用登記,登記處需有領用人的簽字記錄。

  3、使用人員操作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使用。

  4、使用時必須輕拿輕放,不得有扔、敲打的行為,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5、每次使用完畢后,由操作人員負責清潔干凈,并完好無損的交還保管人存放。

  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1、進廠技術工人(包括學工)必須參加生產技術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工作,培訓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

  2、培訓內容

 。1)行業(yè)主管部門相關法律、法規(guī)、安全操作規(guī)程、勞工紀律和職業(yè)道德。

  (2)機動車的結構及工作原理,維修裝配數據的基本知識。

  (3)機動車的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

 。4)機動車保養(yǎng)相關知識。

  3、根據生產需要有計劃、有組織輸送技術骨干外出學習或參加職業(yè)技校短期培訓,提高員工技術水平,確保維修質量。

  4、參加行業(yè)主管部門上崗培訓,持證上崗。

  5、召開現場臨時會,針對發(fā)生的維修質量事故,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現場作技術分析,教育培訓員工,促進技術的提高和加強責任心。

  6、組織全體員工每季度召開一次座談會,就機動車維修保養(yǎng)問題進行交流和探討,先進經驗互相學習、難題集體攻關。

  七、配件管理制度

  1、機動車配件采購必須有計劃的進行,由生產技術部門提供采購計劃,經財務部門和廠領導核定采購數量、金額,交采購人員辦理。

  2、注意市場預測,了解配件商情和企業(yè)用件進度,確定本企業(yè)組織進貨量,對需要量大的配件應建立與配件商直達供貨關系,加速資金周轉,減少配件采購的次數和庫存積壓。

  3、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并檢查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件。

  4、原廠配件、副廠配件、修復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5、維修中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車主)自行處理。

  6、配件出庫時,領料人與倉庫保管員雙方應該核對配件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核對無誤后雙方簽字出庫。

  7、倉庫保管員應及時、準確做好賬務記錄,提供準確的進貨數據和盤存,確保財務核對工作正常進行。

  八、環(huán)境保護管理制度

  1、車間廢物、廢渣、廢輪胎及垃圾集中收集,有效處理,保持環(huán)境整潔。

  2、有毒、易燃、易爆腐蝕劑等有害物質排放要符合國家環(huán)保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得亂丟、亂放,必須放在指定區(qū)域內,不得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

  3、車間“三廢”(廢油、廢液、廢氣)必須放入配置處理三廢的設施里,不得亂倒。

  4、車間排水、通風、吸塵、消聲等設施要經常打掃和清洗。每天下班各班組要打掃作業(yè)場地,保持車間環(huán)境清潔衛(wèi)生。

  5、維修作業(yè)時,車間的噪聲不得影響和干擾周圍住戶的休息。

  九、機動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1、機動車輛維修檔案實行一車一檔。

  2、機動車輛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應建立維修檔案。主要內容有: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出廠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3、換修主要配件名稱,如曲軸、氣缸、活塞等修理尺寸,裝配間隙數據必須填寫記錄存入檔案。使用微機登錄備案,以備查驗。

  4、隨車的機動車輛技術檔案,作業(yè)完畢時承修方按說明填寫相關內容,簽字蓋章后交與車主方隨車出廠。

  5、機動車維修檔案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存放,保存期為二年,使用微機管理車輛維修技術檔案時,必須同時保存一份紙質檔案。

  十、機動車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機動車竣工出廠合格證必須指定專人到運管部門領入,做好編號登記,由專人管理。

  2、機動車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生產技術負責人(或總檢驗員)領取使用,并加蓋修理廠公章和質量檢驗專用章,方可生效。

  3、機動車維修完工,如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經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員、試車員簽字,生產技術負責人(或總檢驗員)簽發(fā)機動車竣工出廠合格證。

  4、生產技術負責人(或總檢驗員)簽發(fā)機動車竣工出廠合格證應做好發(fā)放臺賬記錄,每月底將合格證發(fā)放臺賬上報管理部門備案。

  5、“三單一證”,車方或駕駛員簽字,才能生效,并將該資料存入檔案。

  6、禁止偽造、盜賣、轉借或簽發(fā)虛假的機動車竣工出廠合格證。

  十一、質量保證期制度

  1、員工嚴格按照客戶指定的項目、內容作業(yè),不得漏項或減項,不得擴大范圍,如需增加項目或更換大件,主動征求客戶同意后再進行作業(yè)。

  2、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作業(yè)項目,不得坑蒙欺詐客戶,有好的建議,可向客戶及時反饋,不得擅自作主。

  3、交接車輛時,要主動告知車主駕駛人員應注意操作的事項,確保機械正常走合。

  4、承諾質量保證期:

  整車修理20000公里或100天;總成修理20000公里或100天;二級維護5000公里或30天;一級維護、小修、專項修理20xx公里或10天。

  5、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6、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7、客戶自購配件,承修單位對托修方的竣工車輛不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8、由客戶自購配件所造成的任何車輛故障或損壞由客戶自行負責。

  十二、用戶須知

  1、進廠時請將車輛停放在待修區(qū),關閉電源、拉緊手剎。

  2、進廠后請客戶主動配合廠里工作人員的安排和接待工作。

  3、請客戶到生產技術部門報維修項目,并配合技術人員檢查、驗收和咨詢等工作,客戶辦完交車手續(xù)后到客戶接待室休息。

  4、車輛維修竣工后,生產技術部門請客戶檢查,驗收所維修部位,客戶認可滿意后到生產部門結算工時、材料等費用,客戶核對認可無誤后雙方簽字,辦完一切手續(xù)交車出廠。

  5、車輛出廠后,按照技術人員交代的注意事項,結合使用說明,按照規(guī)定正確操作使用,確保機械正常走合。

  6、車輛出廠運行在質量保證期內,若出現故障(如異響、溫度偏高、漏水、漏油、機油壓力指示燈亮等)駕駛員應立即靠邊停車,查找原因或通知廠方,告知故障現象,廠方有責任派人前來檢查修理、注意千萬不能繼續(xù)駕駛,以免造成更大的事故,請用戶給予配合,多提寶貴意見,謝謝合作。

  十三、財務工作管理制度

  1、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員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加蓋名章。

  2、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財務部負責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3、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加蓋會計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名章。

  4、財務工作人員對本部門實行會計監(jiān)督。財務工作人員受理原始憑證應堅持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對記載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

  5、財務工作人員發(fā)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廠長)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6、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作好內部審計。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7、財務審計每季度一次,審計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廠長)。

  8、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財務部經理監(jiān)交,財務部經理交接工作由總經理(廠長)監(jiān)交。

  十四、承諾制度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端正經營行為,全面公開汽車維修作業(yè)規(guī)范、收費標準。

  2、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觀念,努力維護用戶正當權益。

  3、堅持誠信為本,公正簽訂并忠實履行汽車維修合同,不擅自減少作業(yè)項目。

  4、建立用戶檔案,定期跟蹤回訪,主動征求意見,開展提醒服務,解答用戶咨詢。

  5、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全面貫徹執(zhí)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企業(yè)標準,認真做好汽車維修檢驗記錄,按規(guī)定簽發(fā)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6、做到采購配件渠道正規(guī)化,不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7、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合理結算費用,依法開具發(fā)票。

  8、搞好文明生產和安全生產,防止污染,保護環(huán)境,不斷完善服務設施和服務功能,做到廠區(qū)整潔、環(huán)境優(yōu)美、布局合理。

  十五、投訴管理制度

  1、客戶對維修質量、服務質量投訴,要立即受理并作好記錄。

  2、對客戶投訴的內容,立即查找有關資料記錄。

  3、對客戶投訴不實的,也應耐心給客戶解釋,態(tài)度應和藹。

  4、對客戶投訴屬實的,應盡快給客戶滿意的答復,約定解決辦法。

  5、對投訴有關責任人,依據修理廠的相關規(guī)定,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6、對責任人的處理結果,盡快將處理結果向客戶耐心解釋,以取得客戶的諒解。

  7、投訴處理結果記錄在冊,以加強員工的警示教育。

  十六、消防規(guī)定

  1、消防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防火工作應以防、消結合為基本原則。

  2、消防設備、設施應齊全有效;

  3、消防器材和消防栓應擺放在醒目顯著位置,并易于拿放。

  4、建立設備、設施的登記臺賬和領用記錄。

  5、每月應對全廠進行一次安全消防檢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有隱患的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并做好記錄;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會議,對全廠的生產、消防制度的落實進行總結和考評。

  6、每年必須集中組織員工學習消防知識二次,進行滅火實戰(zhàn)演練一次。

  7、修理車間嚴禁職工吸煙、煮飯,油庫嚴禁煙火,保持通風設備良好,油漆車間、油庫必須使用防爆燈;嚴禁用其它普通燈替代,修理技工使用的工作燈必須使用低壓燈。

  8、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做到責任到頭,目標到人。

  9、制定各項應急處置預案和建立義務消防隊。

  十七、用電管理規(guī)定

  1、修理廠應按照《電力法》的有關規(guī)定,做到安全用電,節(jié)約用電。

  2、對線路安裝、維修、改造必須符合國家、行業(yè)部門的要求。

  3、廠房、車間、門面庫房線路嚴禁私拉亂結,線路的保險必須齊全有效。

  4、各科室、門面部門嚴禁使用耗電量大或超出額定功率的電器設備。

  5、科室、門面各部門,特別是車間、機器設備的保險絲嚴禁用銅絲、鐵絲替代,電器開關必須保持完好。

  6、科室各部門、車間人員下班或車間修理技工收工后,必須關閉電器、電燈開關和機器設備電源。

  7、值班技術人員應對車間、科室用電情況隨時檢查,發(fā)現故障或問題及時找專職電工進行維修,以確保用電安全。

  十八、防爆規(guī)定

  1、油庫、庫房、漆工車間必須安裝防爆燈,嚴禁用其它燈具代替。

  2、保持油庫通風設備完好、有效。

  3、油庫工作人員應按照要求穿工作鞋上班。

  4、啟功車間,庫房應安裝防爆燈,嚴禁用其他燈具代替。

  5、氧氣罐和乙炔間隔擺放距離應在150px以上,在搬動氣瓶時嚴禁碰撞,輕拿輕放;

  6、氣瓶在使用中,應隨時保證氣瓶的氣閥完好、清潔、氣咀嚴禁油污污染,保持清潔;開閉氣閥必須使用專用工具。

  7、保證氣瓶防撞橡膠圈隨時保持完好狀況。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業(yè)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活動以及對經營活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機動車維修業(yè)包括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

  拖拉機等農業(yè)機械的維修經營由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管理。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業(y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

  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應當遵循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提供優(yōu)質服務,注重節(jié)能環(huán)保。

  鼓勵機動車維修業(yè)實行集約化、專業(yè)化經營,推進維修、救援服務網絡化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業(yè)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fā)展。

  第四條市和區(qū)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yè)管理工作。

  市場監(jiān)督管理、公安、生態(tài)環(huán)境、應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維修業(y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機動車維修業(yè)行業(yè)協會應當發(fā)揮行業(yè)自律、行業(yè)服務和行業(yè)協調作用,提供業(yè)務培訓、技術交流、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促進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的規(guī)范經營,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備案

  第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所需的場地、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等具體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根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各類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所在地區(qū)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浒副恚

 。ǘ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ㄈ┘夹g人員名冊以及學歷、職業(yè)資格或者技術職稱證明等相關材料;

 。ㄋ模┙洜I場地和停車場地的面積、使用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ㄎ澹└黝愒O備、設施清單,維修檢驗設備以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文本;

 。ㄆ撸┉h(huán)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與其作業(yè)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布局圖和設備、設施清單,設置明顯指示性標志的證明材料;

  (二)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名冊和齊全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文本;

  (三)完善的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發(fā)放營業(yè)執(zhí)照時,應當告知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辦理相關備案手續(xù)。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有關信息及時告知政府相關部門。

  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經營業(yè)務范圍、經營地址等備案事項的,應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三十日內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三章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備案的經營業(yè)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yè)執(zhí)照,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承諾、監(jiān)督電話、關鍵崗位從業(yè)人員的基本資料等事項。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還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標志牌,公開維修項目、維修工時單價定額、工時標準和配件、材料等價格,公布接車、維修作業(yè)、交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投訴處理、賠償、跟蹤服務等制度。

  前款規(guī)定的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統一樣式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的維修價格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與托修人結算維修費用時,材料費與工時費應當分項計算,并出具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和維修發(fā)票。維修結算清單應當包括托修人信息、維修經營者信息、維修費用明細單等內容。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主要配件、材料價格、維修工時單價定額和工時標準報所在地區(qū)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托修人有權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或者裝配機動車有關設備。

  未經托修人同意,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進行維修或者裝配機動車有關設備的,托修人有權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托修人要求訂立機動車維修書面合同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同意訂立。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托修人責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機動車維修合同示范文本,并推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托修人使用。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維修預檢制度,對托修人送修的車輛進行修前診斷、確定故障,制定維護和修理方案,并將診斷的故障、維護和修理方案、維修項目、維修費用預算等內容填寫在車輛維修預檢交接單中,告知托修人。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需要增加或者變更維修項目的,應當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合同形式,也可以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其他形式。

  第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承修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托修人姓名、車牌號碼和承修項目等事項。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發(fā)現送修的車輛屬公安機關查控或者有盜搶、拼裝、交通事故逃逸嫌疑以及其他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調查。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U大備案的經營業(yè)務范圍、項目和類別;

 。ǘ┱加霉、城市道路、消防車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yè);

 。ㄈ└淖兘洜I場地、設備、設施,減少技術人員,超過檢定周期使用設備、設施等,致使其經營條件與國家規(guī)定的經營條件不符;

 。ㄋ模┪窗凑找(guī)定貯存、處置各類固體廢物,排放污水或者廢氣;

 。ㄎ澹┪唇浲行奕送馍米允褂猛行捃囕v;

 。┬孤锻行奕说膫人信息;

 。ㄆ撸┥米愿难b、拼裝機動車或者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八)未具備相應條件維修危險品運輸罐式車輛或者其他裝載有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

 。ň牛┦褂貌缓细窕蛘卟环蠘藴室蟮臋z驗設備對機動車進行檢驗;

 。ㄊ┢渌`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業(yè)務范圍聘用符合崗位要求的從業(yè)人員,定期組織從業(yè)人員參加相應的機動車維修職業(yè)培訓和安全、職業(yè)道德教育,提高從業(yè)人員綜合素質。

  機動車維修業(yè)從業(yè)人員應當執(zhí)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法作業(yè)。

  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或者地方標準和規(guī)范維修機動車;尚無標準或者規(guī)范的,可以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yè)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或者地方標準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提供真實的檢驗結果,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的配件、材料應當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產品質量不合格以及假冒的配件、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不符合國家生產許可規(guī)定的配件、材料。

  托修人對機動車維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材料的采購、驗收、入庫、保管和出庫登記制度,記錄配件、材料的進貨日期、供應商名稱以及地址、產品名稱、品牌、規(guī)格型號、適用車型、產品合格證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內容,并按照規(guī)定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分別標識配件的生產廠商、產地和價格。使用舊配件或者修復配件的,應當征得托修人的書面同意。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使用托修人提供的配件時,應當查驗配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配件經銷質保憑證,并在機動車維修合同或者結算清單中記載,由雙方簽字確認。無合格證明的,不得使用。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更換下的配件、總成予以登記,并交托修人自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機動車維修配件、材料的生產、銷售、使用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管。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銷售、使用的機動車維修配件應當實行質量保證和追溯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總成修理、整車修理或者二級維護的,應當對機動車進行維修過程檢驗和維修竣工質量檢驗。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簽發(fā)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禁止偽造、變造、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合格證;未簽發(fā)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絕支付費用或者接車。

  營運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開展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電子化管理。機動車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以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內容。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機動車維修合格證副本等內容。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對檢驗的營運車輛建立維修質量檢驗檔案。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污染檢測設備,所維修機動車的排氣、噪聲污染等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guī)定。達不到規(guī)定排放標準但能夠修復的,應當修復到符合排放標準;無法修復的,應當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告知當地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書面告知托修人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并可以在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基礎上延長質量保證期。

  第二十九條在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三日內不能提供非維修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者因同一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托修人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維修費用。

  在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由于更換配件的原因造成返修的,適用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期,自返修竣工之日起算。

  第三十條托修人與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發(fā)生維修糾紛時,可以通過與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協商、向當地交通運輸等部門投訴、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機動車維修糾紛當事人需要對維修質量或者配件、材料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質量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先行墊付,托修人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機動車維修糾紛當事人均有保護托修車輛原始狀態(tài)的義務。需要拆檢有關部位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公安、應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門依法對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說明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不得妨礙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的正常經營秩序,不得泄露經營者的商業(yè)秘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業(yè)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定期公布主要配件、材料價格、維修工時單價定額和工時標準等機動車維修有關標準和信息,供公眾查閱和使用參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公安、生態(tài)環(huán)境、應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門共同建立健全機動車維修業(yè)管理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評制度,定期公布考評結果,方便公眾查閱。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評內容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條件、服務質量、獎懲信息、信用狀況、不良記錄等。

  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機動車維修業(yè)行業(yè)協會應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維修質量信譽考評工作。

  第三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動車維修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受理方式,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投訴舉報情況,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和答復;對于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對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儐柈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ㄈ┰谶`法行為發(fā)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等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以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經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確認后,按照規(guī)定存檔。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有權查閱有關的檢查和處理結果記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理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備案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維修標志牌的;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開維修項目、維修工時單價定額、維修質量保證期、服務承諾、監(jiān)督電話等信息的;

 。ㄈ┻`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制作、出具維修結算清單的;

 。ㄋ模┕室馔涎泳S修和檢驗時間的;

 。ㄎ澹┻`反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電子化管理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業(yè)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第十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未經托修人同意擅自使用托修車輛的;

 。ǘ┻`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維修作業(yè),維修作業(yè)缺項漏項或者虛報維修項目、維修工時、材料費用的;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維修質量檢驗的;

 。ㄋ模┻`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征得托修人書面同意使用舊配件或者修復配件的;

 。ㄎ澹┻`反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機動車維修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C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yè)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ǘ┪kU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適用其他特別規(guī)定。

 。ㄈ┒壘S護,是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實施的機動車維護作業(yè),其主要內容是定期對容易磨損或者變形的安全部件進行檢查和調整。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寧波市汽車維修業(y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5

  1. 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編寫涵蓋所有方面的車輛管理手冊,供員工參考執(zhí)行。

  2. 建立車輛管理系統:利用信息技術,實現車輛使用、保養(yǎng)、維修等信息的在線記錄和分析。

  3. 定期培訓:定期組織安全駕駛培訓,強化員工的安全意識。

  4. 設立監(jiān)督機制:設立專門的車輛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制度執(zhí)行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制度。

  5. 強化責任追究:對于違反規(guī)定的,應根據制度進行相應處理,確保制度的權威性。

  在實施過程中,企業(yè)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制度,以適應不斷變化的.需求。也要注重員工的反饋,不斷優(yōu)化和完善機動車管理制度,使之更加科學、實用。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6

  1. 車輛進出管理:實行門禁系統,所有車輛需憑有效證件進出,外來車輛需在門衛(wèi)處登記并支付相應費用。

  2. 停車位分配:根據業(yè)主繳費情況和車輛使用頻率,采取抽簽或積分制分配固定停車位,臨時停車位則按先到先得原則管理。

  3. 車輛停放規(guī)定:設置清晰的停車標識,夜間需熄火、關窗,不得長時間占用他人車位。

  4. 違規(guī)處理:對于違規(guī)行為,首次警告,二次罰款,三次及以上取消停車位使用權,嚴重者將通報交管部門。

  5. 應急處理: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確保在火災、地震等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疏散車輛,保障人員安全。

  實施此制度需要全體業(yè)主的.配合和支持,同時也需物業(yè)部門嚴格執(zhí)法,定期評估和調整制度,以適應小區(qū)的動態(tài)變化。通過大家共同努力,我們一定能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居住環(huán)境。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7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qū)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yè)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行駛及作業(yè)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廠區(qū)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qū)、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容,聽從保衛(wèi)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tài)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qū)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十五條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yōu)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來載重罐車在路邊?,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huán)科備案。

  第二十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yè),必須采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qū)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范作業(yè)、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8

  1、作業(yè)隊的車輛由指揮部綜合辦公室統一管理。由綜合辦公室統籌安排。派車的`原則為:先重點后一般,急事優(yōu)先的原則派車。作業(yè)隊用車必須經項目經理同意,否則任何人不得私自開車或私自出車。

  2、本著節(jié)能降耗的原則,作業(yè)隊外出辦事應考慮全面周到,統籌兼顧提高辦事效率。

  3、機動車司機要認真保養(yǎng)車輛保持車容及車內清潔,使車輛保持良好工作狀態(tài),保證正常運轉。

  4、車輛的日常維修、定期保養(yǎng)等需向綜合辦公室提前提出,并由綜合辦公室與相關部門和定點維修保養(yǎng)廠聯系統一安排,由綜合辦公室同一結算,否則一律不作報銷。

  5、機動車司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注意交通安全、謹慎駕駛,嚴禁違規(guī)操作,避免交通事故及機械事故發(fā)生。

  6、車輛無論是外出辦事還是工地待命,車輛停靠地點要選擇合適,停穩(wěn)、鎖好避免溜車及失竊。

  7、在車輛日常管理中出車時,司機必須向作業(yè)隊長當面或電話請示,否則視為私自出車。出車時要做到服務熱情周到,努力為施工生產提供良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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