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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倉庫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8 19:19:06 制度 我要投稿

電器倉庫管理制度(精選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電器倉庫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電器倉庫管理制度(精選5篇)

  電器倉庫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倉庫是企業(yè)物資供應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yè)各種物資周轉儲備的環(huán)節(jié),同時擔負著物資管理的多項業(yè)務職能。倉管的主要任務是:保管好庫存物資,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確保安全,收發(fā)迅速,面向生產,服務周到,降低費用,加速資金周轉。

  2.倉管主要是根據工廠生產需要和廠房設備條件統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內部要加強經濟責任制,進行科學分工,形成物資分口管理的保證體系;業(yè)務上要實行工作質量標準化,應用現代管理技術和ABC分類法,不斷提高倉庫管理水平。

  (二)物資驗收入庫存

  3.物資入庫存,保管員要親自同交貨人交接手續(xù),核對清點物資名稱、數量是否一致,按物資交接本上的要求簽字,應當認識簽收是經濟責任的轉移。

  4.物資入庫存,應先入待驗區(qū),未經檢驗合格不準進入貨位,更不準投入使用。

  5.材料驗收合格,保管員憑發(fā)票所開列的名稱、型號、數量、計量驗收就位,鋼材應涂色標志,入庫存單各欄應填寫清楚,并隨同托收單交財務科記賬。

  6.不合格品,應隔離堆放,嚴禁投產使用。如工作馬虎,混入生產,保管員應負失職的責任。

  7.驗收中發(fā)現的總是要及時通知科長和經辦人處理。托收到而貨未到,或貨已到而無發(fā)票,均應向經辦人反映查詢,直到消除懸事掛賬。

  (三)物資的儲存保管

  8.物資的儲存保管,原則上應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規(guī)劃設置倉庫,并根據倉庫的條件考慮劃區(qū)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轉量小的貨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類和規(guī)格的次序排列編號,上架的以分類四號定位編號。

  9.物資堆放的原則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據貨物特點,必須做到過目見數,檢點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齊。

  10.倉庫保管員對庫存、代保管、待驗材料以及設備、容器和工具等負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因此堅決做到人各有責,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倉庫物資如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保管員不得采取“發(fā)生盈時多送,虧時克扣”的違紀做法。

  11.保管物資要根據其自然屬性,考慮儲存的場所和保管常識處理,加強保管措施,達到“十不”要求,務使國家財產不發(fā)生保管責任損失。同類物資堆放,要考慮先進先出,發(fā)貨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2.保管物資,未經科長同意,一律不準擅自借出?偝晌镔Y,一律不準折件零發(fā),特殊情況應經科長批準。

  13.倉庫要嚴格保衛(wèi)制度,禁止非本庫存人員擅自入庫。倉庫嚴禁煙火,明火作業(yè)需經保衛(wèi)科批準。保管員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識。

  (四)物資發(fā)放

  14.按“推陳儲新,先進先出,按規(guī)定供應,節(jié)約用料”的原則發(fā)材料 。發(fā)料堅持一盤底,二核對,三發(fā)料,四減數的原則。對貪圖方便,違反發(fā)料原則造成物資失效、霉變、大料小用、優(yōu)料劣用以及差錯等損失,保管員應負經濟責任。

  15.領料單應填明材料名稱、規(guī)格、型號、領料數量、圖號、零件名稱或材料用途,核算員和領料人簽字。屬計劃內的材料應有材料計劃;屬限額供料的材料應符合限額供料制度;屬規(guī)定審批的材料應有審批人簽字。同時,超費用領料人未辦手續(xù),不得發(fā)料。

  16.調撥材料,保管員要審查單價、貨款總金額并蓋有財務科收款章時方可發(fā)料。發(fā)現價格不符或貨款少收等,應立即通知開票人更正后發(fā)貨。

  17.對于專項申請用料,除計劃采購員留作備用的數量外,均應由申請單位領用。常備用料,凡屬可以分割折另的,本著節(jié)約的原則,都應折另供應,不準一次性發(fā)料。

  18.發(fā)料必須與領料人和接料車間辦理交接,當面點交清楚,防止差錯出門。

  19.所有發(fā)料憑證,保管員應妥善保管,不可丟失。

  (五)其他有關事項

  20.記帳要字跡清楚,日清月結不積壓,托收、月報及時。

  21.允許范圍內的磋差、合理的自然損耗所引起的盤盈盤虧,每月都可以上報,以便做到賬、卡、物、資金四一致。

  22.創(chuàng)造五好倉庫是每個保管員努力的方向,每月對倉庫進行一次檢查,以促進創(chuàng)五好倉庫的開展。

  23.保管員調動工作,一定要辦理交接手續(xù),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關憑證,要列出清單三份,寫明情況,雙方簽字,科領導見證,雙方各執(zhí)一份,報科存檔一份,事后發(fā)生糾葛,仍由原移交人負責賠償。對失職造成的虧損,除原價賠償外,還要給紀律處分。

  24.庫存盈虧反映出保管員的工作質量,力求做到不出現差錯。

  職務分析樣本—后勤服務類—倉庫保管員崗位職責

  1.在部長領導下,負責倉庫的物料保管、驗收、入庫、出庫等工作。

  2.提出倉庫管理運行及維護改造計劃、支出預算計劃,在批準后貫徹執(zhí)行。

  3.嚴格執(zhí)行公司倉庫保管制度及其細則規(guī)定,防止收發(fā)貨物差錯出現。入庫要及時登帳,手續(xù)檢驗不合要求不準入庫;出庫時手續(xù)不全不發(fā)貨,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領導簽批。

  4.負責倉庫區(qū)域內的治安、防盜、消防工作,發(fā)現事故隱患及時上報,對意外事件及時處置。

  5.合理安排物料在倉庫內的存放次序,按物料種類、規(guī)格、等級分區(qū)堆碼,不得混和亂堆,保持庫區(qū)的整潔。

  6.負責將物料的存貯環(huán)境調節(jié)到最適條件,經常關注溫度、濕度、通風、鼠害、蟲害、腐蝕等因素,并采取相應措施。

  7.負責定期對倉庫物料盤點清倉,做到帳、物、卡三者相符,協助物料主管做好盤點、盤虧的處理及調帳工作。

  8.負責倉庫管理中的'入出庫單、驗收單等原始資料、帳冊的收集、整理和建檔工作,及時編制相關的統計報表,逐步應用計算機管理倉庫工作。

  9.做到以公司利益為重,愛護公司財產,不得監(jiān)守自盜。

  10.完成采購部部長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電器倉庫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倉庫建筑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qū)、維修工房分開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yè)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qū)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墻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qū)域內應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中的有關規(guī)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qū),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yè),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yè)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jiān)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yè)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qū)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qū)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三、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qū)、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四、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本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qū)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并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qū)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fā)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fā)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五、火源管理

  1、庫區(qū)內嚴禁吸煙、用火。

  2、金屬火爐距可燃物不應當小于一點五米。金屬煙囪距可燃墻壁、屋頂不應當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應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應小于三十厘米。煙囪穿過可燃墻壁、窗戶時,必須在其周圍用不燃材料隔開。

  3、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火爐附近不準堆放木片、刨花、廢紙等可燃物。

  4、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著的火爐應有人負責管理。

  5、從爐內取出的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六、消防設施

  1、倉庫區(qū)域內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jié)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電器倉庫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guī)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X月X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X月X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即行廢止。

  電器倉庫管理制度4

  一、庫房管理目的:

  (一)倉庫標準化管理,保證材料及產品在存儲期間的質量。

  (二)及時為生產提供優(yōu)質的材料、零配件以及半成品。

  (三)及時為銷售部門提供合格優(yōu)質的產成品。

  (四)明晰、完整、及時記錄出入庫情況,定期與財務部匯報數據。

  (五)出入庫管理辦法:原材料和成品按以下九個大項分類管理。

  1、塑料件;

  2、橡膠件;

  3、標準件;

  4、電子件;

  5、電機;

  6、軟化劑;

  7、外加工;

  8、包裝物;

  9、產成品;

  二、原材料入庫。

  外購原材料到貨后,庫房管理員應按實際情況填寫<入庫單>,并仔細核對物資的數量、規(guī)格、型號,核對無誤后入庫。

  三、產成品入庫。

  (一)經品質部驗收合格并填寫<檢驗移交單>后入庫。

  (二)對需要質量驗收的原材料。

  四、入庫時先標識。

  (一)待驗品,按規(guī)定及時通知質檢部門進行驗收,經認定合格的原材料放入指定合格品區(qū)域。判定不合格則標識“不合格品”標識,隔離堆放。

  (二)在驗收過程中發(fā)現數量、規(guī)格型號、顏色、質量及單據等不符合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以便及時查清、解決問題,必要時通告對方。

  五、對臨時寄存在庫房的貨品,必要時劃出區(qū)域,隔離存放,做好“待處理品”標識。

  六、對退貨產品的處理應按<退貨單>進行清點和出入帳,并查明退貨原因。對退貨屬返修產品,需報生產部與供應部,由生產開具<返修產品領料單>進行返修;對退貨屬報廢產品由品質部驗收簽字后入廢品庫,并報總經理批準后進行報耗。

  七、對于不合格品、生產過程中合理消耗產生的廢品需入廢品庫,經品質部和生產相關責任人簽字后方可入庫。廢品庫需明確劃分。

  八、入庫物資的堆放必須符合先進先出的原則。

  九、入庫物資應及時入庫。

  十、原材料的出庫與發(fā)放:

  (一)凡屬產品配套原料,由生產部出具生產通知單和生產領料清單。由倉庫保管員進行分解消化,車間專人來領取原材料,嚴格按<生產領料清單>的規(guī)格、型號、數量等發(fā)放。

  (二)用于生產過程中造成報廢或損失而需進行補料,則需由生產部開出<補料單>后方可發(fā)放。

  (三)非生產所用的物資發(fā)放,需嚴格審批手續(xù)、必要時需務副總經理批準,憑<領料單>發(fā)放。

  (四)物資(包括成品)的發(fā)放力求先進先出,具體按倉庫物資先進先出執(zhí)行規(guī)范進行操作。當面點清數量,核對規(guī)格名稱,并及時登記處入帳(手工及電腦帳),做到帳、物相一致,帳、帳相符。

  (五)廢品庫內物資由生產部負責處理,并保留處理清單。并負責組織出庫,倉庫人員嚴格清點數量,出庫時開具產品出庫單,并及時登記入帳。

  十一、物資貯存與防護

  (一)物資定期盤點數量,確認庫存的余缺情況,上報相關部門,并有財務部進行抽查。

  (二)倉庫應編制平面定置圖,將物資合理布局,合理存放,禁止混放、倒塌和包裝破損,妥善保管,杜絕積壓,反對浪費,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三)倉庫做到通風、干燥、清潔、安全,防塵和避光防止產品損壞變質。儲存易燃物品的庫房還應做到密封、并遠離火源、熱源。

  (四)有色金屬上貨架,保持通風,非金屬及電器材料,應分品種、規(guī)格、型號存放,擺設合理。

  (五)做好物資的標識管理,包括產品標識及監(jiān)視和測量狀態(tài)標識,嚴防誤用。

  (六)對有貯存期限要求的物資,按時檢查庫存情況,以便及時發(fā)現變質苗頭。對超期物資標志待處理標識及時開具送驗單交品質部重新驗證,驗證符合要求的標志合格品可繼續(x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標志“不合格品”識移交廢品庫。并作好記錄。

  (七)對于長期庫存(既超過質保期限經質檢部合格的庫存物資)在電腦帳及手工帳中做好標并及時及通知財務部。

  (八)非工藝損耗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材料多余,倉庫必須及時配合車間做好退料工作,退料需查清余料原因,核對材料的應余數,及時辦理退料手續(xù)及入帳。

  (九)對于殘余的原材料或不滿包裝的材料根據實際包裝情況,進行封口或封箱處理。

  十二、應急情況處理

  (一)遇到緊急情況如失火及突發(fā)性天災時應及時聯絡值班領導,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二)滅火使用泡沫及干粉滅火器(易燃物品需使用泡沫滅火器)。

  十三、庫房管理規(guī)定

  (一)公司各類庫房由指定專人負責。

  (二)采購人員購入的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及入庫單,收票時要當面點清數目,檢查包裝是否完好,發(fā)現短缺或損壞,應立即拆包核查,如發(fā)現實物與入庫單數量、規(guī)格、質量不符合,庫房管理人員應向交貨人提出并通知有關負責人。

  (三)庫房物品存放必須按分類、品種、規(guī)格、型號分別建立帳卡。

  (四)嚴格管理賬單資料,所有賬冊、賬單要填寫整潔、清楚、計算準確,不得隨意涂改。

  (四)嚴格執(zhí)行出入庫手續(xù),物資出庫必須填寫出庫單。

  (五)庫房物資未經允許不得外借,特殊情況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并辦理外借手續(xù)。

  (六)每月需對庫房進行盤點、整理,對帳實不符及時上報,不得隱瞞。

  (七)嚴格按照公司管理規(guī)定辦事,不允許非工作人員進入庫房。

  (八)庫房管理要做到清潔整齊、碼放安全、防火防盜。

  (九)庫房內嚴禁吸煙,禁上明火,禁止無關工作人員入內,庫內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做到防火、防盜、防潮、防鼠,相關管理制度張貼于明顯位置,禁煙、禁火標識應設置于庫房大門外。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物品丟失、損壞,物品管理人員應承擔不低于物品價值20%的經濟損失。

  十四、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電器倉庫管理制度5

  1、沒有有效收、發(fā)料單據,倉庫不得收發(fā)物料。具體參照《領(發(fā))料作業(yè)橫向控制卡》處理;

  2、按規(guī)定時間收發(fā)物料,緊急、特殊情況以“服務生產”為原則處理(固定領發(fā)料時間);

  3、物料進出倉時應嚴格計量、計數,不得以估算物料量作為收發(fā)依據;

  4、未經有效批準不得超量收料(供應商送的備品除外),也不得超量發(fā)料或發(fā)貨;

  5、領發(fā)物料后(含領、發(fā)、退、補料等),應按規(guī)定時間完成賬務、單據、登卡等處理等工作;

  6、倉庫備(發(fā))料須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并注意于收、發(fā)料時采取措施予以保證;

  7、物料的進出倉由倉管員主導,其他人不得擅自對物料進行處理,無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倉庫;

  8、倉庫主管應隨時對下屬倉管員收發(fā)情況進行監(jiān)控,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9、研發(fā)部取打樣板物料時必須辦理正常的領料手續(xù),按《領發(fā)料作業(yè)橫向控制卡》執(zhí)行。

  10、儲存應遵循三項基本原則:a、防火、防水、防壓;b、定點、定位、定量;c、先進先出;

  11、對存在色差的物料應做好標識工作,相似物料要分開區(qū)域擺放;

  12、不良品與良品必須分倉或分區(qū)儲存、管理,并做好相應標識;

  13、對庫存時間超過12個月未動用的物料,制定、參照《呆廢料處理作業(yè)流程》進行處理。

  14、倉庫須按公司財務部、PMC部要求進行盤點配合,并負責呈報盤點結果。具體參照《盤點控制卡》執(zhí)行;對于盤點有誤差的物料,倉管員不得私自調賬;

  15、倉管員在發(fā)現庫存出現異常狀況時,應對異常物料實施抽查、抽盤作業(yè);

  16、倉管員每天必須自查10款以上物料的賬物卡情況,倉庫主管應隨時對倉庫物料進行抽查盤點,作為考核下屬工作績效的一種手段。

  17、倉庫人員不得監(jiān)守自盜,嚴禁公物私用;倉庫人員不得收受供應商禮金與物品;

  18、在倉庫范圍內嚴禁抽煙,違反者樂捐200元/次,責任倉管員樂捐50元/次;

  19、對于盤點中出現的問題依具體責任劃分進行處理、追究;對所有的樂捐納入員工基金。

  20、考核指標:帳物卡相符率,由財務部、PMC物控員每周統計,每月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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