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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5 03:45:5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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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校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學校印章使用管理制度1

  “南寧市第十九中學”公章是代表學校的正式署名,是我校法定名稱的體現,是學校職權的一種憑證和標記,具有代表性和立法性。任何文件和材料,只要加蓋學校公章,學校就要對文件和材料內容承擔法律責任。為了確保學校公章使用的嚴肅性,特作如下用印規(guī)定:

  (一)管理規(guī)定

  1、學校公章由校辦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均要通過管理人員;

  2、公章必須置于保險柜或牢固的柜、抽屜之內并加鎖,以保證公章的絕對安全;

  3、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更不能借用;

  4、公章必須存放在辦公室,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由管理人員帶章到現場監(jiān)印;

  5、不得在空白函箋或空白表格上蓋公章。

  (二)使用規(guī)定和范圍

  使用公章必須嚴格執(zhí)行審批制度,根據管理權限由學校領導、各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到公章管理人員處用印。公章使用必須要登記。需領導審核的材料有:

  1、以學校名義上報、發(fā)送的文件、材料、各種報表、各種評審材料等;

  2、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委托書等;

  3、由政教處、教務處、人事部門管理的'各種證件的發(fā)放,如學生證、畢業(yè)證等證件;

  4、以學校名義頒發(fā)的獎狀、外送的請柬等;

  5、科研項目、成果申請書等;

  6、因公事需要開具介紹信的;

  7、因個人私事需要學校出具證明的;

  8、其他重要的證明或材料。

  本規(guī)定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學校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

  一、總 則

  1、為加強和規(guī)范學院印章的管理,維護印章的嚴肅性,確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國發(fā)[1999]25號),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2、本規(guī)定所指學院印章包括學院黨委印章、行政印章、學院鋼印、院領導公務私章等。

  3、學院印章統一由組織人事部根據國家規(guī)定制發(f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二、印章的管理

  1、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委印章的管理使用,院長辦公室負責學院行政印章和院領導公務私章的管理使用,組織人事部負責學院鋼印的`管理使用。

  2、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項、印數、用印部門、批準人、經辦人。監(jiān)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監(jiān)印人員蓋章時要規(guī)范,使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觀,印章不能歪斜或顛倒。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

  3、所有使用學院印章的公文、公函、協議書、合同書以及各種報表、申報材料等,用印單位或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編號,分類登記,并存入學院檔案。

  4、監(jiān)印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用印,監(jiān)印人有權拒絕并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監(jiān)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后果自負。

  5、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出具申請報告,由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監(jiān)印。

  三、印章的使用

  (一) 印章的使用范圍

  1、學院印章是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內對外代表學院的法定名稱,體現學院的權力、憑信和職責,由上級主管部門正式批準刻制的公章。學院印章主要用于學院公文公函、各級各類學生畢業(yè)肄業(yè)證件、學院行為合同或協議、項目申報書(表)、成果申報或鑒定書(表)、專利申請書、海關或校辦企業(yè)免稅申請、控購物質審批表、師生員工因公因私出國審核件、獎勵證書、各兄弟院校往來賀電、唁電、教職工工作證及學生證等用印。

  2、使用帶存根的學院介紹信,應在兩處壓印,一處在連接線上,一處在落款處。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3、學院鋼印限于各類證書原件照片、復印件審核用印,不能作為文件、介紹信及其它憑證的有效標志,不能獨立使用。

  4、院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屬于學院的公務章,代表學院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志。

  (二) 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學院名義發(fā)出的公文、公函,要有職能部門負責人簽名,由主管或分管院領導簽發(fā)的擬文稿,方能使用校印。

  2、凡學院頒發(fā)的各種證書、證件(畢業(yè)證、肄業(yè)證、學歷學位證明書、新生錄取通知書、工作證、學生證等)用印,經承辦單位造冊、編號,單位負責人審核,印章管理部門審閱,可以用印。畢業(yè)證、學位證、學歷證明及肄業(yè)證明書的用印必須由教務處人員辦理。補辦各類證件,須持相關單位證明,并注明編號,經院長辦公室審查,方可使用校印。

  3、以學院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用印時,須經分管院領導或院長審閱簽字,方可使用。

  4、學院統計報表、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出國申報表等用印,須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經主管院領導審閱簽字,院長辦公室審核后,方可用印。

  5、公用機動車輛登記表、審核表、駕駛員登記表、審核表,須相關部門審核簽字,并經院長辦公室審閱后,可用印。

  6、學院印章一般不對個人使用。教職工和學生個人需用學院印章時,必須由用印單位委派專人,報分管院領導批準,或由院長辦公室主任在院領導授權范圍內審批,方能使用學院印章。

  7、本規(guī)定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學校印章使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部門各類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維護印章的嚴肅性和部門合法權益,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當導致的各類經濟、法律、行政問題,保證部門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有關印章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院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印章包括黨總支印章、行政印章、支部印章、社科聯印章、武陵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印章、20xx協同創(chuàng)新中心印章、梵凈山佛教文化研究院印章等。

  第三條 行政辦公室是我院各類印章的綜合管理部門。行政辦公室分管院領導為印章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制發(fā)與繳銷

  第四條 我院各類印章均由學校黨政辦統一監(jiān)督制發(fā),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五條 凡經學校批準新設或更名的編制機構,可申請刻制印章;凡印章損壞不能繼續(xù)使用的,可申請重新刻制印章。我院各科室、領導小組及其它非常設機構一般不刻制印章,確因工作需要,由相關科室提出書面申請,由綜合管理科報院領導審批后按法定程序申請刻制。

  第六條 印章刻制完成,經綜合管理科辦理印章啟用手續(xù)后方可使用。印章遺失時須立即向綜合管理科及科室分管院領導報告,并依法公布作廢。

  第七條 科室撤并或更換印章,需繳銷的印章由綜合管理科暫時保存并負責銷毀,銷毀前必須填寫登記表,3人在場銷毀。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黨總支印章、行政印章、支部印章、社科聯印章、武陵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印章、20xx協同創(chuàng)新中心印章、梵凈山佛教文化研究院印章分別由綜合管理科按職責分工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我院各類印章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效力,只能在本單位的職責范圍內使用。嚴禁使用各類印章對外簽訂合同及其它契約類文書。

  第十條 我院各類印章應由綜合管理科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用印時不能脫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每次用印后立即放回保存處。印章原則上不得帶離辦公室,如因特殊情況需在辦公室以外的地點使用印章,需經黨、政負責人批準后帶離,用完后及時歸還。

  第十一條 印章管理人員用印時,必須審核用印內容,檢查審批手續(xù),填寫《國學院印章使用登記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員可拒絕用印:

  (一)上報及下發(fā)的印件內容有誤或批準權限不當;

  (二)涉及財產、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ㄈ┪唇浄止茉侯I導簽發(fā)批準的文件、材料;

  (四)與本部門工作、業(yè)務無關的文件、材料;

 。ㄎ澹┛瞻捉榻B信、空白證件、空白獎狀等;

 。┢渌J為不能蓋章的`材料。

  第十二條 所有用印材料,均應保留分管院領導簽批的原稿或復印件存檔備查。用印后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ㄒ唬┮话阈偶A纛I導人簽批的草稿;

  (二)協議書、合同書應保留一份文本;

 。ㄈ└黝愖C書的樣本;

 。ㄋ模秶鴮W院印章使用登記表》;

  第四章 使用范圍和審批權限

  第十三條 使用學院印章須通過相應審批程序并填寫《國學院用印申請表》(見附件)。

  第十四條 以學院黨總支或行政名義上報下發(fā)的正式文件,上行文、平行文由院黨政主要負責人簽發(fā)后用;下行文由分管院領導簽發(fā)后用印。

  第十五條 各類上報材料,經分管院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用印上報。

  第十六條 各類合同、協議書、意向書、備忘錄、鑒定證書、聘書等,須經院黨政負責人審核簽名后,方可用印。各類合同和協議書在用印前,需經綜合管理科審核。

  第十七條 申報科研項目、科研成果、科研獎勵及專利申請等,根據管理權限由科研科負責人審核簽名,分管院領導審閱簽字后用印。

  第十八條 學校統計報表、考勤報表等各類對上報表用印,須由相關院領導審核簽字后用印。

  第十九條 各類證明材料須經所在科室簽署意見,分管院領導審閱簽字后用印。

  第二十條 其他特殊情況,經綜合管理科負責人同意后用印。凡涉及到學院重大利益,對學院發(fā)展有影響的材料,須經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用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任何科室和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刻制、使用印章,學院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當事人及科室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科負責解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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