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回避制度的司法考試考點
回避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出現(xiàn)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訴訟的一種制度;乇苤贫仁乾F(xiàn)代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對于保證審判權的正確行使,確保司法公正,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回避的主體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回避適用于: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zhí)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和執(zhí)行員。
二、回避事由
審判人員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之間具有特定身份關系、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具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是引起審判人員回避的原因。
審判人員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均可申請回避:(1)、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3)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4)接受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6)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7)、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8)、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9)、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10)、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11)、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三、回避的方式及決定權
回避分為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審判人員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認為其與本案之間具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系,主動提出退出該案訴訟的制度。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等具有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形,有權向法院申請其退出訴訟的制度。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jīng)Q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在執(zhí)行回避制度時,既要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消除其合理懷疑,保證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又要避免和制裁惡意申請回避的行為,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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