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事訴訟關于調解制度的知識點
(一)適用范圍
1.調解原則:審判程序,一般都適用調解。
2.不適用的情形:
(1)執(zhí)行程序不適用調解。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法院調解。
(3)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程序
1.調解的啟動
(1)必須經(jīng)當事人雙方同意。
(2)先行調解: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民訴》第122條
2.調解的結果
(1)可以的內容
、僬{解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陔p方可以就不履行調解約定民事責任。
、壅{解約定一方提供擔;蛘甙竿馊送鉃楫斒氯颂峁⿹5模嗣穹ㄔ簯敎试S。A.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guī)定的條件時生效。B.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C.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2)不得的內容
、僬{解約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谡{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D.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
(三)調解完畢
1.是否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1)通常來講,調解達成,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2)法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僬{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谡{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
、勰軌蚣磿r履行的案件;
(3)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調解的生效
(1)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調解書的:調解筆錄經(jīng)簽章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調解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
3.通常不得請求法院制作判決書,但有例外
(1)通常: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jīng)調解達成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調解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
、贌o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要求發(fā)給判決書的,可根據(jù)內容制作判決書!兑庖姟返94條
、谏嫱饷袷略V訟中,經(jīng)調解雙方達成,應當制發(fā)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fā)給判決書的,可以依的內容制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兑庖姟返3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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