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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時間:2020-11-20 15:57:00 制度 我要投稿

關于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關于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帶來,如今的著作權已經不僅僅限于傳統(tǒng)的形式,網絡著作權隨處可見。隨之而來的也是關于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相關制度的完善。下面,小編帶來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著作權法規(guī)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與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平衡的需要。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我國對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列舉式的規(guī)定,這種立法例是從嚴格保護著作權人的角度出發(fā)的。就著作權人的權利而言,著作權人能夠全面實現其著作權并獲取合理的報酬,使用權的行使是最有價值的,法律給予使用者和社會公眾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不經作者同意和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權利,是對著作權人行使其使用權最嚴格的限制。因此,各國立法對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都必須持極其嚴格、謹慎的態(tài)度。但在網絡時代應該考慮著作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新的平衡點。因特網是一個開放的共享世界,如果對知識產權過度保護,會違背網絡共享與自由的精神,會窒息借鑒與創(chuàng)新,走到著作權保護的反面。毫無疑問,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否則網絡服務大眾的功能勢必受到限制,也徒增不必要的爭端。因此本文認為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應該建立在這樣一種指導思想下:不僅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還要充分考慮網絡環(huán)境的開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對合理使用的規(guī)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傳播。具體制度構建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 傳統(tǒng)制度規(guī)定對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及其沖突

  傳統(tǒng)制度的規(guī)定能否完全使用于網絡著作權呢?回答這一問題關鍵是看網絡著作權的權利客體(即“網絡作品”)是否與傳統(tǒng)著作權的權利客體是否具有本質的區(qū)別。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guī)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fā)展,作品的形式和載體不光為文字和紙面的,作品的文字輸入計算機被數字化,紙面變成了軟盤、硬盤、優(yōu)盤、磁帶、CD—ROM等多種載體形式。這些作品又能被傳輸到網絡空間,有的又組合成“網頁”,又形成了網絡作品。從來源上看,網絡作品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傳統(tǒng)形式的作品,如書稿、電影膠片、唱片等借助數字技術在網絡中予以重現;一種是直接以數字化的二進制編碼為載體在網絡上創(chuàng)造的作品。網絡作品與傳統(tǒng)作品的區(qū)別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載體的不同,作品的表現形式不會因數字化而喪失“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而且由于網絡所具有的高速、海量復制與傳播的特點,使這些作品的可復制性反而有了質的提高。因此,所謂的網絡作品并未與現行法律對作品的界定相違背,它與傳統(tǒng)作品作為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客體并無區(qū)別。

  我國對于可以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加了“已發(fā)表”限制,對于網絡作品,從上所述的兩種表現形式和網絡環(huán)境本身的開放特性來看,應該都是屬于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加上網絡作品與傳統(tǒng)著作權客體的同質性,因此上述《著作權法》第22條所規(guī)定第(一)、(二)、(三)、(六)、(七)、(九)、(十一)項和第(十二)項,均可以作為對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據。對于第(四)項(媒體互相利用權)和第(五)項(公開演說的利用權),則涉及對相關機構(如不同的網站)是否屬于“媒體”的認定。筆者認為應該利用現有法律空間,擴大對“媒體”解釋,這樣第(四)和第(五)項應該也可以適用于大多數屬“媒體性質”的網站即其他相關主體。對于第(項)所規(guī)定的“公共文化機構復制權”,由于網絡作品的數字化表現這一特殊形式,在相關作品對外公布(如發(fā)表于某網站)時本身就具有一系列的復制行為,因此應該嚴格限制這一項規(guī)定在網絡環(huán)境下的適用,這樣才能從實質上保護諸多網絡信息傳播服務主體(既包括贏利性的也包括非贏利性的)的合法權利。而對于第(十)項所規(guī)定的“公共場所藝術作品的非接觸式利用權”,則涉及對“公共場所”解釋。筆者認為,對于無須繳納費用即可進行實質瀏覽的網站由于其接觸的便利性,可以推定其為“公共場所”,因此第(十)項在無須繳納費用即可進行實質瀏覽的網站下具有使用的余地;而對于繳費性的網站則不能直接使用,除非相關權利人(如網站運營商)有明示性的授權聲明。

  (二) 網絡環(huán)境下“合理使用”的新發(fā)展及其規(guī)制

  “合理使用”的著眼點是為了促進進一步的創(chuàng)作而鼓勵對現有作品一定程度的合理使用,如果過分限制對作品的利用,反而有可能阻礙信息的傳播,所以“合理使用”規(guī)則的適當運用具有調劑功能。網絡環(huán)境給“合理使用”帶來了新發(fā)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網絡上的瀏覽;ヂ摼W是信息的海洋,在網上瀏覽信息是當今用戶上網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從版權保護的角度來看,信息在被瀏覽之時聯網的計算機系統(tǒng)附帶產生了復制、發(fā)行、傳播、訪問等作品使用行為,用脫線瀏覽器下載的行為以及下載后為閱讀的打印行為,涉及到版權、表演權等多種作品使用權。上述“私人利用權”主要是針對復制、改編作品的行為,對作品的“瀏覽”原本不包括在內。但如果用戶在網上瀏覽信息確實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目的,而且被瀏覽的作品一般都屬于已經發(fā)表的作品,那么這種瀏覽行為就可以被納入合理使用的范圍。

  2、制作多媒體課件。眾所周知,新技術的發(fā)展為未來教學方式和課本形式的改革創(chuàng)造了條件。一方面學校的課堂教學不可能僅局限于教師和學生之間面對面的傳統(tǒng)授課方式。通過網絡,教學可以采取遠程的方式,學生也可以直接自學;另一方面,課本的形式也會變得多樣化,成為融文字、圖形、顏色和聲音于一體的多媒體形式。而且,制作多媒體課件的過程,將可能面臨大量的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的問題。這些新問題的出現都需要著作權法予以回答。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關于教育目的的規(guī)定的權利限制,上述第(六)項關于“教學與科研利用權”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已落后于現實的發(fā)展,無法適應我國已大量出現的多媒體教學制品的情況,以及未來的網絡通訊形式。(陳冰,陳凌著:《網絡環(huán)境下的著作權思考》,載《三明高等?茖W校學報》2004年9月。)

  3,網絡中還有一種諸如BBS留言板、論壇等類似公告欄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訪問者可以自己上傳文字、圖片等信息,刊登在這樣的交互式界面里的作品,就不應該享有著作權中的使用權。由于網絡是一個極為便捷、寬泛的領域,如果作者自己將作品以自助的方式登錄到BBS上,視其為自己的創(chuàng)作作品,就應該允許網絡的所有使用者進行共享。但如果BBS上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出現,比如是匿名或假名上傳的文章侵權,著作權人則有權要求BBS的版主對文章進行刪除或做出更正說明。

  4,數字圖書館及諸多類似網站的興起。各種不同的網站都要定期制作備份,一些遠距離圖書館網絡服務,各個服務器間傳輸所產生的復制性行為以及網絡咖啡廳瀏覽行為等行為也對傳統(tǒng)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戰(zhàn)。尤其是很多非贏利性的、僅供學術和科研交流的網站借助網絡技術的發(fā)達而大量興起,在大大促進學術交流和知識傳播的同時,也涉及到了大量的文章復制(在明確寫明著者和文章轉載處的前提下)的現象。綜閱上述《網絡著作權解釋》,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司法機關是站在嚴格保護著作人權利的角度的,筆者認為針對網絡作品的特有性質,在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的同時,應該擴大傳統(tǒng)合理使用制度的在網絡環(huán)境下的使用范圍,以更加促進文化的交流和知識的傳播。對于這一點,國外在著作權授予領域的一些新發(fā)展值得我們借鑒。國外出現了一種嶄新的授權形式——“創(chuàng)作共享”。這種形式是基于以下條款:“1,署名。你必須明確表明作者的'姓名;2,對于任何二次使用或分發(fā),你必須讓其他人明確當前作品的授權條款;3,在得到作者的明確允許下,這里的某些條款可以放棄!痹诨谇笆龅臈l件之下,“你可以:1,拷貝、分發(fā)、呈現和表演當前作品;2,制作派生作品;3,把作品用于商業(yè)用途。” 在網絡環(huán)境下,我們可以把這一授權制度的合理內核適用于合理使用制度中,在嚴格保護著作權人精神性權利的前提下,適當限制網絡著作權人的財產性權利,擴大第三人合理使用的權利范圍。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數字技術和因特網的發(fā)展不僅意味著一種新的傳播方式的崛起,而且打破了原有傳播格局,造成原有的權利與利益的急劇動蕩,版權保護體系面臨著調整與變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斷產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網絡技術挑戰(zhàn)的程度越來越深。上述列舉的一些行為或現象只能算是冰山一角。但愿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關法律時必須正視現代科技給合理使用制度帶來的難題,只有解決這些矛盾才能既維護作者權益又維系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科學事業(yè)發(fā)展。

  (三)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合理使用”時的基本原則

  著作權保護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鼓勵智力創(chuàng)造,促進文學、藝術、科學的繁榮。為了達到這一根本目的,版權保護制度一直隨著傳播技術和傳播方式的發(fā)展而發(fā)展。如上所述,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難于涵蓋數字環(huán)境下合理使用的各種情況,而且它們很難在法律中一一列舉。為了充分實現著作權法律關系中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合理使用”時應掌握以下四個基本原則: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主要考慮這種是否以教育為目的,是否具有商業(yè)性質。

  (2)被使用的版權作品的性質。如果某版權作品在網絡中使用能夠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那么對它們進行數字化傳輸、拷貝要受到嚴格審查。

  (3)被使用的版權作品的使用數量和質量。除對他人作品大量抄襲可能侵權外,即使對作品的一小部分進行復制(特別是被復制部分質量很高或對作品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會構成侵權。

  (4)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在網絡上、下載問題上可普遍推行“法定許可”制度,并輔之以健全的知識產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樣既保障了知識產權權利人適當的(可根據法定許可制度統(tǒng)一規(guī)定費率)經濟權利,又打破了網絡條件下可能不合理、不合情的權利濫用和過度壟斷(也因此弱化了權利人的這以一權利)。

  通過上面四個原則的考量,可以解決現行立法的不足,從而公平合理地解決事務中產生的相關糾紛。

  如今,我國對網絡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保護還比較少,這就需要相關部門能夠加強這方面制度的完善。打擊網絡侵權行為,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更多網絡著作權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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