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分析
就我國目前的刑事公訴而言,從立法到實踐,都不是按照以審判為中心進行設計和操作的。貫徹落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一方面,必須正確認識訴訟制度以審判為中心的實質;另一方面,應當探索在現有刑事司法體制和環(huán)境下推行以審判為中心進行訴訟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徑。
一、訴訟制度以審判為中心的實質
通常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有三個層面的含義:第一,審判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中心。相對于立案、偵查、起訴、執(zhí)行等程序而言,只有在審判階段才能最終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第二,一審是整個審判體系的中心。法庭審判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案件的事實認定和證據的采納和排除,這類問題的解決并不因審級的提高而變的更為容易。第三,法庭審判是整個審判程序的`中心。定罪權是刑事審判權的核心,相對于庭前準備、判決書送達等程序而言,法庭審判是決定被告人罪行之有無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我國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了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關鍵階段,即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國在立法上已經確定了審判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
二、審判中心主義的現實意義
。ㄒ唬⿲刹橹行闹髁x的糾偏。在偵查中心主義之下,偵查機關必然擁有超強的決定權、自主權。我國偵查程序呈現出行政化、封閉性的特點,整個偵查過程缺乏有力的司法制約,難有社會力量的介入。在我國當前刑事訴訟體制及實踐之下,偵查階段實際上構成刑事訴訟的重心,案件的調查、案件的結論在這個階段完成,而審判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僅僅是對先前偵查活動的認可。確定審判中心主義,實際上是對偵查中心主義的糾偏。審判中心主義意味著整個刑事訴訟的制度和活動都是圍繞著審判而建立和開展的。一方面,刑事訴訟程序的重心由偵查轉向審判,回歸到審判對案件應有的的最終裁判權。而偵查活動只能為審判做好準備、打下基礎。另一方面,扭轉當前偵查權過大而審判權弱化的局面,加強審判權對偵查權的合理制約,最重要的是發(fā)揮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功能,尤其是通過排除非法言詞證據來制裁警察的非法取證行為,從源頭上遏制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ǘ⿲Π妇碇行闹髁x的矯正。案卷中心主義是偵查中心主義的必然結果,由于對案卷筆錄的依賴,庭審實質化成為了法官對案卷筆錄的審查和確認程序。其結果導致庭審虛化,不僅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極易造成法官的預判和誤判。推動審判中心主義,實際上是對案卷中心主義的矯正。有利于改變當前法官書面調查的模式,擺脫法官對案卷筆錄的依賴,切實發(fā)揮庭審應有的功效。庭審實質化要求法官通過庭審親自判斷證據、查明事實、確定刑罰。證據需要在法庭上通過雙方舉證、質證,從而做出最終的裁判。
。ㄈ⿲υV訟階段論的檢討。訴訟階段論將刑事訴訟視為一個過程,而審判只是其中的一個階段,與偵查、起訴、執(zhí)行一樣,有其獨立的任務和目的,各自之間互不附屬。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正是以訴訟階段論為基礎而構建起來的,因此我國當前的訴訟構造被學界形象的比喻為“公安機關做飯,檢察機關端飯,審判機關吃飯”,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先前工作的檢驗和復核。強調審判中心主義,實際上是對訴訟階段論的檢討。從本質上看,也是對我國當前刑事訴訟構造的審視,對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關系的重塑。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最為重要的是理順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強化相互制約,淡化相互配合,尤其是杜絕在實踐中三機關聯合辦案的做法。為此,應當堅持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審判權。同時加強對偵查機關的引導和監(jiān)督,強化檢察機關審前把關以及發(fā)揮法院在審判階段的關鍵性作用,規(guī)范和限制偵查權的行使。
三、審判中心主義的實踐操作
。ㄒ唬├喂虡淞o罪推定原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必須樹立無罪推定原則,根除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源。從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吸收了無罪推定的精神內涵,如“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以及“不到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等,但無罪推定原則并未得到嚴格的貫徹。因此,司法工作人員必須牢固樹立無罪推定的理念,破除長期以來形成的“重打擊犯罪,輕保障人權”的觀念,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落實該原則,避免對被追訴人慣性地進行有罪推定。審判機關尤其應帶承擔起無罪推定的重任。
。ǘ┴瀼刂苯友栽~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包括兩項具體原則,即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被告人、證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以口頭形式向法庭提出,調查須以控辯雙方口頭辯論、質證的方式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雖未明確規(guī)定直接言詞原則,但在該法中一些條文中可以看出是肯定這一原則的,如該法中堅持被告人在場原則,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而無法出庭或被告人脫逃的,中止法庭審理;一些條文引入交叉詢問的規(guī)則,規(guī)定證人有作證義務,并明確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guī)則。不過我國立法中的直接言詞原則并不完善,在實踐中貫徹的并不徹底。
。ㄈ﹫猿肿C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黃金準則。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不到立案、起訴、定罪。檢察機關應加強審查起訴階段對證據的審查,確保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都有強有力的證據支撐。審判機關必須以證據作為唯一標準,強化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只有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才能定罪,而對于定罪證據不足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必須堅持疑罪從無,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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