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管理制度三篇
藥店管理制度(一)
一、目的:為了加強含興奮藥藥品的管理,確保患者和運動員用藥安全,做到依法管藥,特制定本標準。
二、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2、《反興奮藥條例》。
3、《醫(yī)學專用藥品和精神的藥品管理條例》。
三、責任:
1、藥房主任負責含興奮藥藥品管理的業(yè)務指導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
2、藥房人員及各科醫(yī)生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制度執(zhí)行。
四、主要內容:
1、嚴格執(zhí)行國家對購進特殊管理藥品的有關規(guī)定。
2、制定本院含興奮藥藥品目錄。
3、含興奮藥藥品的驗收除按規(guī)定逐項對品名、規(guī)格等各個相關項目進行驗收外,同時應檢查藥品包裝和說明書上標示“運動員慎用”的標識,沒有該標識的藥品不得采購。
4、在藥房設含興奮藥藥品專柜,并有明顯標識。
5、含興奮藥藥品按處方藥進行管理,注冊運動員及其運動員輔助人員只有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zhí)業(yè)醫(yī)師開具的處方才能持有這類藥品。
6、大夫開具處方前,應詢問病人是否具有運動員身份,大夫應根據運動員的病情盡量在興奮藥目錄之外選擇不含禁用物質,又對該病人確有療效的`藥品。
7、如確實沒有替代藥品,或者經臨床證明替代藥品對該病人無效的,醫(yī)師方可為該注冊運動員開具含有興奮藥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的處方,但在開具此種處方的情況下醫(yī)師還必須將藥品性質和使用后果告知運動員。
8、負責藥品調劑的藥學專業(yè)的技術人員須執(zhí)行《北京西直河仁安醫(yī)院處方調配制度》,并應將含興奮藥藥品的性質和使用后果告知病人。
9、積極開展《反興奮藥條例》等相關知識的培訓和宣傳。
藥店管理制度(二)
一、藥品進貨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藥品批發(fā)企業(yè)購貨。
二、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統(tǒng)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guī)格、批號、生產企業(yè)、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fā)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字樣并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藥店管理制度(三)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規(guī)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夸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柜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y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復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y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并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guī)定出具銷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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