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解讀,工傷保險條例認定范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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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解讀,工傷保險條例認定范圍判定
提起社保,多數人覺得熟悉卻又陌生,雖然目前多數公司都為員工繳納了社保,但若問起每月自己的工資到底有多少用在了繳納社保上,將來需要時又能補貼多少的時候,不少人表示很茫然。
日常工作中,更多的人關注醫(yī)療、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險在日常生病住院時經常能夠用到,而養(yǎng)老也是時常被提起的熱點話題。對于其他的保障,很多人不常關注,因此導致了真正享有社保時容易發(fā)生沖突和矛盾。社保中,工傷保險是一項最常引發(fā)爭議的保障,員工與所在公司之間因工傷保險的賠付問題出現分歧的案例時有發(fā)生,大多是由于工傷賠償范圍的界定,因為某些特殊的工作時間或是工傷發(fā)生的原因很難準確認定,雙方持有各自的觀點和立場,解決方式難以達成一致。
保障范圍難界定
小張在一家公司任車間機床操作工。今年五一期間,小張的`公司根據國家規(guī)定5月1日~3日全體員工放假3天,但由于工作進度靈活,放假期間自愿上班者可照常工作。
考慮到回老家需要一筆費用,且放假時間較短,而公司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多勞多得,還能消磨無聊時間,小張選擇了照常上班。不料在5月1日下午,由于機床零件突然飛落,導致小張右手臂被割傷,需入院治療。經過住院治療之后,小張向公司申請工傷賠償,但公司拒絕支付任何醫(yī)療費用,理由是小張是自愿要求上班,而非公司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因此小張所受傷害不能構成工傷,無權要求公司承擔任何費用。
小張之所以在申請工傷時遇阻,主要因為他發(fā)生工傷的時間較為特殊,小張與他所在的單位對此持有不同觀點,但根據他的情形,此次事故應屬于工傷的認定范圍!豆kU條例》中規(guī)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鑒于小張屬于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決定了事故構成工傷的關鍵。而關于公司表示小張的工作期間不屬于“工作時間”,因為公司明確表示假期內自愿上班者可照常工作,表明公司不僅已同意員工照常工作,且為員工提供了上班的條件。否則小張也無法實現在假期內上班,并因此受傷。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中第13條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加班工資。這意味著,在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情況下,同樣存在加班的情況,因此公司對于此次事故無權免除責任,應按照規(guī)定給予員工應有的工傷賠償。
相關內容: “48小時”規(guī)定引爭議
在工傷保險的條款中,一項“48小時”的規(guī)定時常引起爭議。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第15條規(guī)定: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超過48小時則無法認定為工傷。兩種不同的認定結果,家屬所能獲得的賠償金相差10倍之多,隨著醫(yī)療水平的提高,能夠通過多種醫(yī)學手段延長患者的生命,由此“48小時”工傷認定的限制引發(fā)了“保命還是保工傷賠償”的倫理沖突。
2010年8月,深圳一名高級工程師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心臟病,經醫(yī)院搶救77小時后不治身亡,家屬與其所在工作單位溝通后,單位因該員工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未認定此次事故為工傷。其妻子當即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以當事人從入院到死亡超過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為由,一審判決家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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