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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一個城市的綠化對這座城市的環(huán)境是十分重要的。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yè)的發(fā)展,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美化城市,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種植和養(yǎng)護樹木花草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城市規(guī)劃、市政、房地產、林業(yè)、環(huán)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搞好綠化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堅持節(jié)約用地與美化環(huán)境相結合,突出風貌特色,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配套建設、分期實施、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辦城市綠化事業(yè),積極開展花園式單位和綠化先進單位群眾性創(chuàng)建活動,建設園林城市。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安排城市綠化養(yǎng)護和建設資金。
第七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應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有條件的單位應進行垂直綠化。鼓勵和提倡單位、公民移風易俗,栽植紀念性樹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并有權對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guī)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城市綠化規(guī)劃按規(guī)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城市綠化規(guī)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guī)模和發(fā)展相適應的綠化建設用地,城區(qū)綠化指標要逐步達到城區(qū)面積的30%。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與其附屬綠化項目,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jié);逾期沒能完成綠化任務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未經審查的,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綠地建設項目。城市公共綠地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其設計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面積不足2公頃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居住區(qū)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化的設計方案,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由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維護管理責任:
。ㄒ唬┕簿G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化,由城市綠化專業(yè)養(yǎng)護單位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和居住區(qū)綠地中的庭院綠地,由權屬單位負責;
(三)單位門前責任區(qū)內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由責任單位負責。
。ㄋ模┚幼^(qū)綠地,實行物業(yè)管理的,由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負責;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或者委托城市綠化專業(yè)養(yǎng)護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guī)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guī)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調整城市總體規(guī)劃或城市綠化規(guī)劃,應當保護城市綠化用地各項指標的合理增長和各類綠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
第十九條 臨時占用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當清場退地,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城市公園應當加強管理,保持園容整潔、設施完好。公園內興建游樂設施、服務網點及其他影響綠化功能的建設項目,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公園周圍不得建設有礙公園景觀、污染環(huán)境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诳、采石、取土;
。ǘ┒逊盼锪稀⑸呈、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
。ㄈ┓硼B(yǎng)家禽、家畜;
。ㄋ模┡收刍尽⒉烧ú、踐踏草坪。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樹木所有權者的合法權益。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guī)定確認:
。ㄒ唬┰趪型恋厣显灾驳臉淠荆瑲w土地使用者所有;
。ǘ┰诩w土地上栽植的樹木,歸集體單位所有,另有協(xié)議或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城市樹木所有權證書,由城市人民政府頒發(fā)。
第二十三條 嚴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樹木。確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審批:
(一)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樹木10棵以下的,由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ǘ┮惶幰淮慰撤セ蛞浦矘淠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ㄈ┮惶幰淮慰撤セ蛞浦矘淠50棵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修剪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化的樹木花草。
管線管理單位需修剪樹木的,必須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交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須在事發(fā)3日內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 管線安裝或其他建設需要挖掘綠地或者移動綠化設施的,必須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樹木,必須及時砍伐、更新。樹木屬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樹木所有者應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并按要求進行砍伐、更新:
。ㄒ唬潺g已達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嚴重病蟲害無法挽救的;
。ㄈ﹪乐乜菪嗷騼A斜,妨礙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設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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