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耕地保護目標的責任書
為認真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土地調控,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律有關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XX〕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XX〕31號)精神,以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省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省人民政府與 市人民政府簽訂本目標責任書。
一、認真落實保護耕地的各項政策措施,至2010年期間, 市行政轄區(qū)內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萬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 萬公頃。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不得違法違規(guī)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超計劃批準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執(zhí)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建設經(jīng)依法批準占用耕地,補充耕地的面積和質量不低于建設占用的面積和質量。
四、加強基本農田占用補劃管理,經(jīng)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和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補劃基本農田的數(shù)量和質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數(shù)量和質量。
五、按期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fā)。加強國家和省級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qū)建設,保證按計劃完成示范區(qū)建設任務。
六、不發(fā)生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特別是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案件,對土地違法案件能及時查處并依法處理到位。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變更調查,市人民政府對調查統(tǒng)計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負責。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自查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在一般考核年對 市耕地保護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考核,在目標考核年進行全面考核。若完不成上述目標,須限期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審批,并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 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責任。
本目標責任書一式二份,省人民政府與 市人民政府各執(zhí)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省人民政府省長:
市人民政府市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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