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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臺租賃合同協(xié)議書
訂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臺方: 商店(商場),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租柜臺方: (個體工商戶或單位),以下簡稱承租方。
擔保方:
為了搞活經濟,充分發(fā)揮柜臺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xié)商,由出租方將柜臺租給承租方經營,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柜臺的數(shù)量、面積及其座落的地點。
第二條 租賃柜臺的期限和經營范圍。
第三條 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租金標準: 2.支付方式:
3.支付時間:
第四條 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1.承租方在經營范圍內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出租方干預。
2.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yè)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承租方對于租用的柜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個體工商戶的承租經營人員必須是營業(yè)執(zhí)照上核準的人員)。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臺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經營范圍。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營。承租方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xiàn)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yè)務。
6.承租方必須愛護柜臺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柜臺設備,必須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承租方必須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tài)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guī)則,維護店容衛(wèi)生。
第五條 出租方的權利、義務
1.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紀律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等進行監(jiān)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變柜臺的使用性質;
②擅自轉租、轉讓柜臺或利用柜臺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③逾期不交納租金,經出租方限期交納后仍拒不交納者;
④承租方嚴重違反店堂紀律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不聽規(guī)勸者。
4.出租方必須尊重承租方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jiān)督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當經營活動。
5.出租方必須給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臺平等的一切經營條件,為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第六條 納稅
出租方、承租方必須按有關稅收規(guī)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負擔的納稅金額。
第七條 擔保方的權利、義務
1.擔保方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解,有權要求承租方依法經營和遵守店堂紀律、規(guī)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納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規(guī)定數(shù)量交納租金,并經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納時,出租方有權要求擔保方代為交納租金。擔保方對此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擔保方代其交納后,有權要求承租方償付代交租金。
第八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滿、停租或承租方遷走時,應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訂立合同各方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經 公證(或鑒證)機關公證。合同正本一式 份,訂立合同各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 份,送 等部門各一份備案。
出租方: (蓋章)。
代表人 (蓋章)。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承租方: (蓋章)。
代表人: (蓋章)。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擔保方: (蓋章)。
代表人: (簽章)。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訂立合同地點:
訂立合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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