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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擔保協(xié)議書
具保證人:
根據xx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同》41條規(guī)定,保證人自愿并慎重簽署本協(xié)議書。
第一條、保證事由
由保證人xx對xx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文件和補充協(xié)議自愿向遵義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以下?lián)1WC。
第二條、保證內容
1、稅、費:
A、建筑經營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所得稅,印花稅等;
B、按國家規(guī)定施工企業(yè)應繳納的規(guī)費;
C、按<<項目施工管理目標責任書>>規(guī)定向分公司上繳的管理費;
D、民工工資支付、材料費支付;
E、債務償還。
2、 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違約:
A、因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罰款處理和違規(guī)處罰全部費用等;
B、因出現質量事故而發(fā)生的返工整改費用;因工期延誤發(fā)生的違約損失;因文明施工達不到要求被處罰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3、債務:
拖欠的工人工資,拖欠的建材款項以及賒購的材料物資。以項目部工程(項目專用章、項目工程技術專用章)或工程名義借款、貸款、欠款、利息、違約金等所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
第三條、保證責任
1、對第二條所例條款內容,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和經濟償付;
2、保證人首先應自行對經濟和民事責任造成的損失進行清償或賠償;
3、如果保證人自行清償或賠償后的不足部分,用擔保人財物和資產清償或拆抵賠償;
4、如果保證人不積極主動履行清賠償責任,由分公司為保證人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用保證人的財產(擔保)物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條、保證方式(可選一種或二種)
1、保證人一次向分公司繳納保證金xx元;工程總價的xx%。
2、保證人自愿提供以下資產擔保物,抵押擔保物列后:
第五條、抵押擔保保證權的實現
凡是因本保證書第二條所產生的清償和賠償,保證人賠償后的不足部分,分公司以保證人的委托人以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清償;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務數額的部分歸還保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保證人繼續(xù)清償;
第六條、抵押物返還
1、如果保證人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按約定完成施工任務;且沒有留下債務,保證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數歸還給保證人,擔保責任消失。
2、抵押物返還的程序是:
(1)工程保修期到期,經建設單位和相關部門辦清手續(xù).
(2)保證人工程所在地公開公告或登報公告,90天后,如果未發(fā)生債務糾紛或索賠,抵押物歸還給保證人,用法人資產擔保保證的解除擔保合同。
(3)保證人接收所返還的抵押物時,必須如數歸還原始收據。
第七條、保證人聲明:以上保證條款和內容,純屬本人自愿,完全履行此協(xié)議書條款。
第八條、本合同同時為xx工程合同第43.3-2款的擔保合同,為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
保證人(單位):
代 表:
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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