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轉融通賬戶協(xié)議書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茲為甲方向乙方開立轉融通賬戶,特簽訂本協(xié)議書,并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應依乙方對證券商轉融通業(yè)務操作辦法,及有關法令規(guī)章之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轉融資額度為_________元,轉融券額度依有關規(guī)定辦理,甲方并應隨時與乙方協(xié)商在此額度內其可申貸之數(shù)額。甲方應依乙方規(guī)定,按期將有關之財務報表送交乙方。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取得之資金及有價證券,應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yè)務之需。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資金(以下稱轉融資),應提供該項資金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轉融通證券(以下稱轉融券),應提供該項證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并繳交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得視證券市場及個別證券情況,及甲方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yè)務情形,對轉融資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對轉融券保證金之成數(shù),酌予提高。
第六條 轉融通之期限,比照經行政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規(guī)定之融資融券期限辦理;甲方如未依限償還,乙方應計收違約金。甲方轉融通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并公告終止上市(柜)時,其終止上市(柜)日視為轉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后,甲方應于終止上市(柜)前第十個營業(yè)日前償還轉融資或轉融券。但上柜有價證券經發(fā)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續(xù)與消滅上市(柜)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轉融資時甲方應支付利息予乙方;轉融券時,甲方應支付手續(xù)費予乙方,乙方另應對擔保價款及保證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項各種利率及融券手續(xù)費之費率,由乙方訂定。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轉融通未償還部份,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第八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款項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柜臺買賣中心或其委托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但不需經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柜臺買賣中心辦理者,得由甲、乙雙方直接授受。
第九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資,如因擔保證券價格下跌,致轉融資金額占擔保證券市價之比率超過原轉融資比率;或轉融通證券價格上漲,致保證金成數(shù)未達原收之成數(shù)時,甲方均應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內,補繳擔保品或保證金,或清償其差額。
第十條 甲方應繳交之轉融券保證金,及轉融資擔保證券、轉融券擔保價款、轉融券保證金等項之差額,均得依乙方規(guī)定以有價證券抵繳,乙方不計付利息。
第十一條 甲方繳交之下列款項及證券,乙方在轉融通期間內,均得依規(guī)定運用:
1.轉融券擔保價款及補繳之現(xiàn)金差額。
2.轉融券保證金及補繳之現(xiàn)金差額。
3.轉融資擔保證券及差額之抵繳證券。
4.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之抵繳證券。
5.轉融券保證金及其差額之抵繳證券。
前項證券,乙方應于償還轉融通時,以相同種類及數(shù)量之證券交付之。
第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即處分其轉融通擔保品及有關之款項或證券,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轉融通逾規(guī)定期限仍未償還。
2.未調換瑕疵抵繳證券。
3.未補繳轉融通擔保品或轉融券保證金,或清償其差額。
4.未依限在發(fā)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償還轉融券。
5.未依第六條之一規(guī)定償還轉融資或轉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條償還轉融通債務。處分擔保品后如不足清償,甲方應負責補足差額,如未補足,乙方得徑行處分甲方其它證券或款項,如仍不足又未補繳,聽憑乙方追訴,甲方絕無異議。如因市價漲跌異;蚱渌厥馐鹿剩曳轿茨芴幏謸F窌r,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
第十三條 甲方應依乙方規(guī)定方式辦理轉融資擔保證券及各類抵繳證券之過戶手續(xù),如有怠忽致?lián)p及證券所有人權益時,甲方自行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于公開標借、議借或標購某種融券或轉融券差額證券期間,甲方如有轉融通該種證券,悉依乙方對證券商轉融通業(yè)務操作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償還全部轉融通債務,乙方并終止本協(xié)議,注銷轉融通賬戶:
1.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yè)許可。
2.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柜臺買賣中心終止使用市場協(xié)議。
3.自行解散或歇業(yè)。四違反本協(xié)議有關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本協(xié)議書簽訂后,有關法令規(guī)章如有變更,依變更后之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協(xié)議書以乙方營業(yè)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協(xié)議書涉訟時,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本協(xié)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分繕正本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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