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格式
1.文書制作要點
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的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其身份等自然情況;委托人是法人或是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受委托人應寫明其姓名、年齡、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正文:
主要寫明委托事項與授權范圍,這是授權委托書的主體部分。
(1)委托事項:寫明委托人在何糾紛中委托代理律師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授權范圍:寫明委托人授予代理律師何種委托代理權限,允許律師代其進行哪些訴訟行為。委托人需要對代理律師進行特別委托授權時,應具體寫明授予代理律師代為提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反訴或上訴的權利。
尾部:
(1)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2)委托日期。
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的格式較簡單,但是,制作時仍應注意:
(1)委托人對委托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一定要準確、清楚,具體是一般委托代理還是特別委托代理,特別委托代理權限內又授予委托代理人哪些權利;
(2)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僅寫“全權代理”的,人民法院一般認為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委托代理權限,而無權代委托人處理實體問題;
(3)為保證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委托人必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4)授權委托書一般經(jīng)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無須經(jīng)過其他部門證明。
但特殊情況下,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證明方能生效。這些特殊情況是: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該國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證明,或由當?shù)氐膼蹏A僑團體證明;居住在港澳地區(qū)的同胞向內地寄交的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授權指定的港澳地區(qū)的有關律師或有關機構證明;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對我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其所在國的公證機關證明,然后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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