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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

時間:2020-09-06 14:58:39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

  為實現(xiàn)小客車數(shù)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huán)境污染,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

《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

  《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xiàn)小客車數(shù)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huán)境污染,根據(jù)《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shù)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shù)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公安交通、環(huán)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huán)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以下簡稱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工作,并組織實施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國稅、地稅、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商務、工商、質監(jiān)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qū)(縣)政府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履職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搖號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每兩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經(jīng)審核合格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參加搖號;

  (三)通過搖號方式獲得指標編碼。

  第七條 下列單位申請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yè)具有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yè)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在本市新注冊企業(yè),具有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在注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yè)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第八條 下列單位申請編碼的數(shù)量按照以下規(guī)則確定:

  (一)企業(yè)上一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yè)稅總額合計在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年度申請編碼總數(shù)不得超過8個;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三)新注冊企業(yè)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yè)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總數(shù)不得超過8個。

  第九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申請指標。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xiàn)役軍人和現(xiàn)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xù)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網(wǎng)站上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qū)(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登陸指定網(wǎng)站或到各區(qū)(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對外辦公窗口受理的指標申請,并于每月8日前將未經(jīng)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fā)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質監(jiān)、國稅、地稅及其它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以及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質監(jiān)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和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在接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信息的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需要提請上級部門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審核期限。

  第三章 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月在指定網(wǎng)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編碼。

  經(jīng)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wǎng)站上說明原因。申請人對審核結論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審核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合格的,審核部門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復核意見,由指標管理機構將其納入下一次搖號基數(shù)。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于配置指標當月26日組織搖號,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結果和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指定網(wǎng)站上公布。搖號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fā)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fā)布。

  第十五條 根據(jù)個人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shù)設置階梯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24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25次至36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37次至4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以此類推。

  持有有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C5)的申請人,累計參加搖號24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25次至36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累計參加搖號37次至4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4倍,以此類推。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wǎng)站或者通過電話方式查詢搖號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或到各區(qū)(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經(jīng)搖號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shù),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到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滿后重新申請。

  個人經(jīng)搖號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6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shù),在保留期滿后需要繼續(xù)申請指標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陸指定網(wǎng)站或者在各區(qū)(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有效期將自動延長6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需重新申請才能參加搖號。

  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shù)據(jù)中刪除。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二手車銷售發(fā)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xù)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國稅部門核發(f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憑證時,工商部門驗證二手車銷售發(fā)票時,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經(jīng)查驗后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注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發(fā)票、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小客車更新指標(以下簡稱更新指標)的,不需要參加搖號,直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指標管理機構根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后在指定網(wǎng)站發(fā)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具體辦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細則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應當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并完成申請。逾期未完成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請。

  第二十條 個人自動放棄的配置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納入個人小客車配置指標中重新配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名下有應當報廢機動車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取得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前,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名下處于正常登記狀態(tài)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tǒng)登記被盜搶狀態(tài)的,可在此后6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標尚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者放棄已找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置車輛的,應放棄被找回車輛。被放棄的小客車在出售或者報廢后不產(chǎn)生更新指標。

  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tǒng)登記被盜搶狀態(tài)的',可自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持立案證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tài)信息憑證,持信息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各區(qū)(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并簽署承諾書。

  各區(qū)(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將信息錄入到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經(jīng)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

  第四章 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依據(jù)《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所稱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是指列入《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chǎn)企業(yè)和產(chǎn)品目錄》中的純電驅動小客車。

  第二十五條 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若申請數(shù)量少于當期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配額,直接配置。若申請數(shù)量超過當期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配額,搖號配置。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條件,需符合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七、八、九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申請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申請編碼總數(shù)不受本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限制。

  第二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后,可以申請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更新指標。

  第二十八條 個人不可同時申請小客車指標和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jù)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xù)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jiān)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

  第三十一條 對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或者偽造、涂改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相關審核部門查實后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于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者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 “出租客運”、“租賃客運”、“教練”等的小客車;

  (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因婚姻、繼承發(fā)生財產(chǎn)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fā)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qū)、市)轉入本市時,現(xiàn)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繼承發(fā)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一款。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賣本市號牌小客車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競買人須符合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競拍成功后買受人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因此獲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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