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險賠償金 被公司領走行嗎?
職工在遭受工傷后,保險公司賠償了1萬多元意外傷害險,但卻被公司私自取走。毛某多次討要無果,遂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屬于自己的傷殘賠償金10240元。被告公司在法庭上則稱,領走賠償款是為了補償自己公司的損失。
原告毛先生今年50歲,從外地來京打工。被告是北京一家機械制造公司。毛先生稱,2012年6月,他在上班期間突發(fā)意外傷害事件受傷,導致身體殘疾(傷殘等級為七級)。經(jīng)勞動仲裁,被告總共應給他14.3萬元的傷殘賠償,但目前只給了他5萬元,此外還有1萬多元保險公司的賠償款,被機械制造公司以他的身份證開設賬戶私自取走。
原來毛某在職期間,被告公司以福利形式為其在財產(chǎn)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險。“我自己交了100元投保費,被告交了100元保險費,”毛先生說。2013年4月,保險公司為毛某辦理了理賠手續(xù)。2013年6月毛某與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被告在毛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毛某的身份證在銀行開立賬戶,并將該賬戶提供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10240元賠償款打入該賬戶后,被告將該賠償款私自取走。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說,原告受工傷后要求解除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被告便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原告應得14.3萬元,被告已給了原告5.3萬元。至于意外保險,被告給原告上了2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是公司支付的,保險公司共賠了10240元,這些錢都打到了以原告名義所存的存折上,被告公司已支走這1萬元,這筆錢應該由公司所得。因為該公司上保險主要為了補償自己公司的損失。
原告毛先生則說,勞動局調解時,被告的.最初調解意見是16.8萬余元,因為有意外保險,所以最后達成了14.3萬元的調解意見。法律有規(guī)定,未上工傷保險的,醫(yī)藥費應由公司支付。“我是意外保險的受益人,錢應給我。”
該案目前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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