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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在執(zhí)行過程中的具體應用介紹
《工傷保險條例》在執(zhí)行過程中的具體應用
今天小編給大家說一下《工傷保險條例》在執(zhí)行過程中的具體應用。
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中有限定“因工外出期間”的條件,而在執(zhí)行本條例過程中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中“非本人主要責任”這一條件,在執(zhí)行本條例過程中應當以有關機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jù)。
三、《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故意犯罪”這一條件,在執(zhí)行本條例過程中應當以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jù)。
四、《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中“醉酒或者吸毒”這一條件,在執(zhí)行本條例過程中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jù)。無法獲得上述證據(jù)的,可以結合相關證據(jù)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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