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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還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超過工傷認定期限還能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錯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是否就沒有救濟途徑了?
許某于2013年5月起在沈某的企業(yè)上班。2013年8月6日,許某在工作中被機器軋傷了右手。由于傷情嚴重,前后共耗時一年多才完成治療。治療前期,沈某墊付了醫(yī)療費用,但后期的醫(yī)療費用經許某多次催要,沈某才于2014年8月9日支付。今年9月,許某向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卻被告知因超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guī)定的時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么,勞動者錯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是否就沒有救濟途徑了?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許某發(fā)生工傷事故的時間為2013年8月6日,而在今年9月才申請工傷認定,如果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就已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1年申請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無能為力。
但這并不意味著許某就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許某可以選擇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可惜的是,人身損害賠償也受1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工傷認定申請因超過申請期限不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侵權賠償訴訟超過訴訟期限一般也不會被法院受理。
從本案來看,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許某仍然可以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沈某于2014年8月9日支付許某后期醫(yī)療費用,屬于同意履行義務,1年的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自2014年8月10日起重新計算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許某可以在2015年8月10日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
需注意的是,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過工傷認定,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guī)定的時限內(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侵權賠償,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另外,在傷殘定級、賠償標準上工傷案件和侵權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來說,許某現(xiàn)在過了申請認定工傷的期限,雖然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但因許某本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所以無法獲得全額賠償。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不少勞動者在發(fā)生工傷后,誤以為得在治療結束后才能維權,結果因超過法定期限而難以維權。在遭遇工傷事故后,如果單位未主動申報工傷,勞動者本人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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