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標準
根據原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經辦業(yè)務管理規(guī)程〉細則》(閩勞社文〔2004〕353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3部門《關于〈福州市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tǒng)籌實施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0〕246號)精神以及《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2012年全省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218號),現(xiàn)將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我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調整如下:
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最低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012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7。42元(2012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089元),2013年7月-2014年6月福州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2404。4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2022。25元/月。
各參保單位應在2013年6月29日前將本企業(yè)參保職工的工傷、生育繳費基數調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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