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租房的申請條件是什么
株洲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區(qū)城鎮(zhèn)戶籍,并在本區(qū)工作或居;申請人配偶非三水戶籍的,應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城鎮(zhèn)職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
(3)無自有產(chǎn)權住房或自有產(chǎn)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4)現(xiàn)無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出售、贈與、離婚析產(chǎn)或自行委托拍賣過房產(chǎn)。
株洲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依據(jù)《株洲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及《株洲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xù)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jīng)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yōu)先權。
。ㄒ唬┏凶馊嗽谧赓U5年期滿后,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ǘ┕沧赓U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ㄈ┵徺I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guī)定交納租金。
。ㄋ模┵徺I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qū)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區(qū)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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