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樂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綜合管理,下設的辦事機構負責承辦具體業(yè)務。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ǘ┫蜷_發(fā)商購買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
。ㄈ﹥斶購房貸款本息的;
。ㄋ模┓桥渑祭U存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自住住房的;
。ㄎ澹╇x休、退休的;
。┩耆珕适趧幽芰Γ⑴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ò耍┰诒臼行姓䥇^(qū)域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詳見: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實施細則》);
。ň牛┰诒臼行姓䥇^(qū)域內政府實施棚戶區(qū)改造中,涉及拆遷改造住房時需補繳房款的,可申請支取個人住房公積金。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一年且無新單位接收的;非公企業(yè)的公積金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ㄊ唬┞毠艨谶w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二)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六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 申請人尚未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不論何種原因,一律不辦理銷戶支。淮昵骞e金貸款本息后,再辦理銷戶支取。
第八條 職工及其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省級(或市級)醫(y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因遭遇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或因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職工本人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并致使當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年市級勞動部門公布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停止受理異地(指樂山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外)一次性付款購房、支付購房首付、購房還貸的住房公積金業(yè)務。(夫妻任一方在樂山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外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購房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日期為準,一年內辦理支取,只能提取一次。職工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提取額度不超過房款總額。對一次性付款購房后申請支取公積金的,實行先收件審核,產權信息核對屬實后再通知申請人辦理支取。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不能超過首付款總額,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經結轉的公積金余額,當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能支取用于購房首付款,且半年內一次性提;購買二手房的.可以支取夫妻雙方賬戶內的公積金支付首付款,雙方提取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完稅金額與貸款金額之差。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屬正常償還貸款本息的,自貸款發(fā)放之日的次年起,跨年對月可申請每年度從本人和配偶帳戶余額中提取一次不超過當年還款本息額的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逐年累計支取的金額不得大于還款本息總額;職工提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金額不得大于貸款本息余額。
。ㄒ唬┓彩莾斶住房貸款(商業(yè)貸款、公積金貸款)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的職工,都以貸款發(fā)放月為對應的支取月,在當月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業(yè)務。
(二)大力開展“委托扣款還貸”業(yè)務。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可與我中心簽訂“委托按年提取還貸協(xié)議”,具體參照《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辦理。
。ㄈ┓惨蕴崆安糠只蛉繗w還貸款的名義支取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的,在兩個月內沒有歸還貸款的,今后該套住房的剩余貸款本息一律不予辦理支取。
(四)允許職工除支取當年的還貸部分外,同時可以支取上年因故未支取的未取部分,但合計一次支取不得超過兩年的還款額。
。ㄎ澹┥暾埞e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后,該套住房就不再享受每年一次還貸支取政策;或者申請享受每年一次購房還貸支取政策后,該套住房就不再享受申請支取公積金來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政策。選擇享受購房首付支取政策的,在還貸期間(包括商貸和公積金貸款),只可以申請一次提前部分還貸,和申請一次提前全額還貸。在之前已經購房的(商品房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二手房以開具契稅發(fā)票的時間為準),仍然執(zhí)行老政策。在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前又辦理了另一套商貸購房的,不能支取公積金來支付首付款。
(六)因婚前財產的原因,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同時各有一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情形的,在同時還貸期間,夫妻雙方只能各自支取各自賬戶內的公積金用于歸還貸款,不能交叉支取公積金來相互還貸;如夫妻任意一方的貸款先行歸還完畢后,夫妻雙方可以對另一套仍在還貸期間的房貸履行共同還貸義務支取公積金,但必須提供愿意共同還貸的公證書;榍柏敭a,其合同上只有一方名字,婚后提取夫妻雙方公積金用于支付首付或償還貸款的,需要提供愿意共同支付的公證書。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八)、(九)項及第八條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金額最小為百位數;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十)、(十一)項及第六條規(guī)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四條 非配偶繳存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自住住房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按各自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支付房租的,按照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已蓋單位預留印鑒章的《樂山市住房公積金支取使用審批表》,并按以下各條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轉帳,由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或由經單位確定、并報我中心備案的具體經辦人辦理;委托非本單位指定經辦人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辦人須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字蓋手印。
第十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ㄒ唬┵徺I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契稅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或購房不動產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或在房管部門辦了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契稅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或購房不動產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
。ǘ┵徺I二手房的,提供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契稅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或經房管局備案的房屋買賣契約原件及復印件、契稅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
。ㄎ澹┰诔擎(zhèn)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該住房正在建設中或已竣工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縣(區(qū))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及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由公積金中心派員進行現場察勘核定;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施工決算書》原件及復印件;
。┓、大修自住住房憑縣(區(qū))及以上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鑒定證明、規(guī)劃及建設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房屋所有權證》等,經市管理中心派員現場察勘核定;
。ㄆ撸┰谵r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應憑農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注:本辦法所稱的大修指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工程;大修主要適用嚴重損壞的房屋,并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50%以下)。
第十九條 職工向開發(fā)商購買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的,由開發(fā)商出具購房應付首付款手續(xù),并提供在房管部門辦了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貸款發(fā)放銀行出具的貸款發(fā)放憑證原件,以貸款發(fā)放憑證上載明的時間為準,半年內一次性提取,過時不再受理。購買再交易房(二手房)提取公積金首付需提供職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買賣契約、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樂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審批表》、借款合同、已還款一期的銀行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貸款發(fā)放銀行出具的貸款發(fā)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以貸款發(fā)放憑證上載明的時間為準,半年內一次性提取,過時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 離休職工憑老干局頒發(fā)的離休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同級部門批準的離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辦理;退休職工憑縣級以上勞動、組織人事部門頒發(fā)的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職工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辦理;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及未就業(yè)的自主擇業(yè)軍隊轉業(yè)干部,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窗口辦理銷戶支取。
第二十一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區(qū)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遷入地的定居(或接納)證明。
職工調出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憑接收單位或縣級以上勞
動或組織人事部門調令、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調入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xù);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
終止勞動關系的,憑戶口所在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遷移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辦理提;
在市本級或縣(區(qū))范圍內調動工作的,調出單位憑調令的
復印件和單位蓋公章的《樂山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辦理;
在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跨縣(區(qū))調動工作的,調出單位向中心提供調令的復印件、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和單位蓋公章的《樂山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由公積金中心(或縣、市、區(qū)公積金管理部)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帳轉移手續(xù);調往所在地工作單位未建立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或縣、市、區(qū)管理部)轉入集中封存戶暫作帳戶封存處理。
凡屬一個系統(tǒng)內工作調動的職工,不論是否跨越市(州)或。ㄊ小⒆灾螀^(qū)),都只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不得支取現金。
第二十三條 職工償還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時需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三期還款記錄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次提取時只需提供第一次已審批的《樂山市住房公積金支取使用審批表》的第三聯(lián)、最近三期還款記錄原件及復印件;
(一)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ǘ┨崆皟斶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最近三期還款記錄原件及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銀行同意提前還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銀行簽章的個人住房貸款還款計劃表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公積金中心出具的同意提前部分還貸或同意提前全部還貸的通知函。
第二十四條 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樂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死亡職工的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并在《承辦人承諾》上簽字;
。ㄒ唬⿲υ摾^承權或受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ǘ╄b于在我市房改之初有部分企業(yè)因房改而建立公積金后,現已改制或破產并停繳,職工個人帳戶的公積金余額極少的實際情況,對這類企業(yè)中已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繼承支取,可不再要求其繼承人支取時必須出具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職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一)職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患省級(或市級)醫(y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醫(yī)保定點醫(yī)院或三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醫(y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證明,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帳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y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ǘ┰庥鲋卮笞匀粸暮蛑卮蠼煌ㄊ鹿剩瑧{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fā)生后的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帳戶余額中合計提取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自己應支付費用等額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監(jiān)獄或單位蓋章確認的本人親筆書寫的委托書、代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辦理。
第二十八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符合條件需支取公積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相關單位開具的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及委托他人提取的公證書;未辦理公證書的,可由單位代為辦理提取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購買棚改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ㄒ唬┡锔膮^(qū)內屬私房的,待棚改安置完后,憑棚改辦出具的結算單,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支取使用審批表》辦理支;
(二)棚改區(qū)內屬公房的,憑與國資委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和繳款憑據,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支取使用審批表》辦理支取。
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申請→單位核實并在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支取使用審批表》上加蓋預留印鑒→職工向公積金中心歸集科(或區(qū)、市、縣公積金管理部)提出申請→歸集科(區(qū)、市、縣管理部)受理、核實、審批→通知申請人→歸集科(區(qū)、市、縣公積金管理部、其它公積金服務網點)開出(轉帳、電匯)支票或匯票→到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歸集科、城區(qū)服務部、區(qū)(市、縣)公積金管理部,或其它公積金服務網點,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公積金中心歸集科或城區(qū)服務部、區(qū)(市、縣)管理部申請?zhí)崛∽》抗e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對查實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除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外,取消該職工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同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tǒng);對協(xié)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有關單位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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