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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職場也有“重婚罪”
全日制打工的員工又與另一家單位簽訂了全日制打工的勞動合同,這樣“一女多嫁”的員工可能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市勞動保障局電話咨詢中心負責人昨天指出,全日制員工職場“重婚”,多簽的勞動合同難受勞動法調整,而且如果簽了合同后給原先簽訂合同的單位造成損失的,還將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年僅28歲的錢某前年9月進入浦東一家外資企業(yè)擔任業(yè)務總監(jiān)。為了培養(yǎng)業(yè)務骨干,公司于去年4月送錢某到美國業(yè)務培訓3個月。培訓結束僅2個月,雙方就為了原先約定的1年后增薪標準發(fā)生爭執(zhí),直至發(fā)生勞動爭議。為了發(fā)泄不滿,錢某3天后未與原單位打招呼就跳槽,并與新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原單位不得不匆忙物色新的總監(jiān)、調整工作和調整人員安排,由此至少造成15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其實近一個時期來全日制打工的員工“重婚”事件屢屢發(fā)生。某職介機構今年初所做的一項千人調查顯示:中、高級藍領和白領為了發(fā)泄不滿,不與原單位打招呼就履新職的員工占到辭職員工數的6%。
勞動法規(guī)定,全日制打工的員工只能與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若簽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勞動合同,該員工將承擔由此造成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意味著,多簽的勞動合同將難受勞動法調整,難受調整的內容包括勞動保護、社會保險、最低工資等。因此,這有可能給員工造成損失。
勞動法專家指出,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員工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因此,后錄用錢某的單位也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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