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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十二周之內去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登記(拿著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計生辦會給個聯系卡
2,拿此聯系卡去地段醫(yī)院進行初次產檢領孕產婦保健手冊(俗稱小卡)
3,在16周內拿著小卡去你想生產的醫(yī)院建大卡,產檢。
4,生完寶寶后,到各區(qū)社保中心領取生育基金。
其中,產檢是不能用醫(yī)?ǖ,但是生產時可以用醫(yī)?。生育基金包括你產假時的工資即生育生活津貼(晚育順產4個月,晚育剖產4個半月,工資以你交社保的基數為準,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資),加3000塊醫(yī)療補貼。如果單位有另外幫你們買商業(yè)醫(yī)療保險的話,可以拿著醫(yī)療收費單去保銷。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中需要攜帶的材料: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辦理申領手續(xù)時需在柜臺填寫《辦理生育保險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1) 、本人身份證
(2)、 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3) 、夫妻雙方戶口簿(集體戶口的,攜帶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
(4) 、醫(yī)院出具”生育醫(yī)學證明”, 即出院小結, 上面注明順產還是難產
(5) 、醫(yī)院出具寶寶 “出生證明”,全國統一的。
(6) 、活期儲蓄卡(女方實名制卡):浦發(fā)銀行、工商銀行、上海銀行、農業(yè)銀行、郵政儲匯。
(7) 、經批準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批準書。
(8) 、失業(yè)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經失業(yè)保險機構審核的《勞動手冊》。
(9) 、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本人農保帳戶所在地的區(qū)、縣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農保)》。
(10) 、非本市戶籍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允許生育的證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領手續(xù),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書。
如果您委托他人幫您申請,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關于上海生育保險金申領材料及生育保險待遇
一、申領手續(xù):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后直接到就近的各區(q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領手續(xù)(失業(yè)人員、參加農保的從業(yè)人員仍需到戶籍所在地的區(qū)、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婦女本人身份證及本人實名制的活期銀行存折(浦東發(fā)展銀行、上海銀行、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上海郵政儲匯局),原件及復印件;
2、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yī)療證明》;
3、生育婦女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
經批準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批準書。
失業(yè)的生育婦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經失業(yè)保險機構審核的《勞動手冊》;
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但按本市城鎮(zhèn)社會保險規(guī)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醫(yī)療保險費的從業(yè)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本人農保帳戶所在地的區(qū)、縣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農保)》。
非本市戶籍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允許生育的證明。
委托他人申請的,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任何人不得提供虛假的材料冒領或者多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yī)療費補貼。
三、申領手續(xù)中的具體操作問題說明:
1、申領者提供了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可以不需要提供《獨生子女證》。
2、提供了《獨生子女證》,前兩證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雙方為單位集體戶口,不需要提供戶口簿,但需提供由戶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戶籍證明。
4、男方為現役軍人,應提供相關的證明來替代其戶口簿。
5、外籍人員、外省市戶籍人員,不需要提供戶口簿。但須在申請表的相關欄目中填寫清楚。
6、計劃內生育第二胎的申領者,提供的“生育批準證明”,各中心核對后進行復印,原件應退還給申領者本人。
7、對于再婚、流產人員,應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仔細的審核,如提供的材料齊全,各中心應予以操作,如在審核中遇到疑難問題,可與區(qū)計生委取得聯系。最后還會有區(qū)計生委進行把關,如查出有重復享受的人員,按原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上海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截止到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450萬從業(yè)人員參加了生育保險,10萬名生育婦女領取了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補貼,人均待遇標準為7200多元。為了保障低收入生育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yī)療需求,充分體現婦女生育的社會價值,同時也為了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市政府日前對《辦法》中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調整了生育保險待遇標準。修改后的《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生育保險統籌基金繳費顯性化。根據原《辦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每月按繳費基數0.8%的比例繳納城鎮(zhèn)生育保險費,為了不增加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辦法》實施以來,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基金是從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中劃轉的。修改后的《辦法》明確,用人單位繳納城鎮(zhèn)生育保險費的比例從原來的0.8%下降到0.5%,并在用人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比例從22.5%調整到22%的同時,另外繳納城鎮(zhèn)生育保險費,既減輕了單位的繳費負擔,又使生育保險統籌基金繳費顯性化,避免了用人單位因沒有另行繳納生育保險費而誤認為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矛盾。
2、提高低收入生育婦女的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切實保障低收入生育婦女的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修改后的《辦法》規(guī)定,從業(yè)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當月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繳納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費累計未滿一年的從業(yè)的及失業(yè)的生育婦女,月生育生活津貼全都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今年的標準是1847元),實實在在地提高了低收入生育婦女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
3、調整生育婦女生育醫(yī)療費補貼標準,使婦女生育的社會價值得到充分的體現!掇k法》實施已逾二年,隨著本市基本醫(yī)療保險住院起付費用的提高和《上海市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2003年版)》中乙類藥品按比例自付的實施,生育婦女生育期間的醫(yī)療費用的負擔也有所增加,為此,修改后的《辦法》規(guī)定: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從原來的2500元調整3000元;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為從原來的400元調整為500元;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從原來的200元調整為300元。進一步保證了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醫(yī)療需求,保障了生育婦女的合法權益。
此外,修改后的《辦法》還明確晚育生育婦女的生育生活津貼從原來的半個月調整到1個月,保證了相關政策的銜接,使計劃生育的國策得到進一步落實。
修改后的《辦法》從2004年8月起正式實施。凡2004年8月1日以后生產或者流產的生育婦女,只要符合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條件,都可按調整后的標準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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