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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
根據(jù)勞動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和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在試用期期間,員工的權(quán)力是什么,本報為讀者一一解答。
朱小姐應(yīng)聘進入甲公司,擔任招聘主管一職,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即從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試用期工資3200元,轉(zhuǎn)正以后崗位工資3200元,考核工資800元。
2004年8月31日,也就是試用期的最后一天,朱小姐因突患急性胃腸炎去醫(yī)院就診,醫(yī)院開具了一天的病假單。
2004年9月1日,也就是試用期結(jié)束轉(zhuǎn)正后的第一天,朱小姐照常去公司上班,卻收到了公司的《試用期終止合同通知》,落款時間為2004年8月31日。
朱小姐覺得十分委屈,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審理后,駁回了朱小姐的申訴請求。
朱小姐又起訴至法院。庭審中,朱小姐認為,公司規(guī)定病假應(yīng)事先打電話至公司請假,并于病好后補交醫(yī)院病假證明。其于8月31日早上打過電話給公司,告知公司患了急性腸胃炎,需請一天病假,也得到了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在電話中并未通知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9月1日上班后,公司領(lǐng)導(dǎo)找其談話,告知其公司效益不好,她要么選擇降薪要么選擇走人,在都被其否定后,公司開給了她這張終止合同的通知,并強行讓其辦理了移交手續(xù)。公司在其已轉(zhuǎn)正時提出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因此主張公司應(yīng)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替代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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