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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你知道如何維權嗎?
實習生,你知道如何維權嗎?
目前,實習經歷在應屆畢業(yè)生求職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與此同時,實習生的權益維護凸顯出不少真空地帶。以下三位主人公在實習中就遭遇了三類典型糾紛,他們又該如何維權呢?
案例 1“廉價勞動力”的尷尬
林玲是一名做客服的實習生。每天似乎有干不完的活,甚至感覺比正式員工干得還要多。實習生幾乎天天都要加班,但是卻不像正式員工那樣可以領到加班費,每個月的實習津貼也少得可憐,并且公司還會將實習學生的一部分收入直接支付給學校,學校的說法是作為實習生的管理費。林玲和同學們覺得很委屈,實習生天天加班,就不受法律保護嗎?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嗎?學校收取一部分實習津貼的理由合法嗎?
而他們又該如何維權呢?
【維權提示】
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目前在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guī)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xiàn)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這里對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做了列舉,未將實習生包含在內,因此實習生可以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另外一種意見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理由是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學生而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且《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條也規(guī)定: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目前司法實踐中主流意見基本上傾向于第二種意見,即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另外,教育部、財政部在《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對實習生的權利義務也做了一些規(guī)定,如“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 8小時”,“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fā)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本案中實習單位安排實習生天天加班本來就屬于違法行為,雖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實習生“加班工資”做出規(guī)定,但從保護實習生的角度出發(fā),筆者認為可比照勞動法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支付加班報酬。學校是學生實習的組織者,學校應當對實習生進行相應的輔導,應當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中學校將實習生一部分實習報酬當作管理費收取,無合法依據(jù),侵犯了實習生的權利。林玲和同學們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 2 實習違約,培訓費該不該賠?
小王是機械系大四學生,他和同專業(yè) 10名同學一起到某外貿公司實習。實習前,公司承諾可以送他們到國外培訓 8個月,并與大家簽訂了培訓協(xié)議,但在協(xié)議中沒有就培訓具體內容做出約定。
小王和同學們到了國外后,發(fā)現(xiàn)這個所謂的培訓竟然只是做搬運、清掃等雜活,而待遇也和出國勞務的民工相差無幾,原先說好的 8個月的培訓期也縮水成了只有 3個月。
結束了國外“培訓”回到國內,小王不想在公司繼續(xù)干下去了,于是向公司提出結束實習。而公司領導表示,由于小王參加了該公司的出國培訓,一切費用都由公司承擔;現(xiàn)在不愿繼續(xù)留在公司實習,又不愿在實習結束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決定要回這筆培訓費。小王覺得十分冤枉:“公司當時明明承諾培訓是免費的,我們在國外從事苦力工作時都沒有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現(xiàn)在公司竟然向我要培訓費,真是惡人先告狀。”
【維權提示】
在校學生實習的目的是在即將工作前至工作場所進行一定實際操作,以獲取相應的工作經驗,而不是去實習單位接受所謂的“培訓”。小王所在的公司顯然是以“出國培訓”為幌子,實質上是從事勞務輸出,小王和同學們完全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公司在小王回國后向小王追索所謂的“培訓費”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退一步說,即使公司的“培訓”合法正當,作為實習生要求提前結束實習,這也是實習生的自由,公司不能強行“留人”,實習生在實習結束后也無義務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 3實習受傷,學校、企業(yè)誰埋單?
三個月前,學化學專業(yè)的小陳經學校推薦到一家化工設備公司實習。第一份工作是到一線車間觀摩實習,一天在生產線上他獨自操作時受了傷,經司法鑒定為六級殘疾。為了協(xié)商賠償?shù)氖拢£惡图胰硕啻伪甲哂趯W校和企業(yè)之間,但始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于是,小陳一紙訴狀將學校和企業(yè)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其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 17萬余元。
【維權提示】
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屢見不鮮,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缺失,令這類糾紛處理起來有相當大的難度,很多情況下法院都是盡量促成當事人雙方調解,以避免法律依據(jù)缺失導致判決的尷尬。
由于司法實踐中通常不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因此,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發(fā)生傷亡事故,往往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原勞動部 1996年 10月 1日試行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 61條曾規(guī)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yè)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中學生發(fā)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shù)毓kU經辦機構發(fā)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yè)收取保險費用。”但現(xiàn)在該《辦法》已經被廢止。而從雇傭角度分析,實習生前往實習單位實習,也不能視為一種純粹的雇傭行為,因為一般是由學校安排學生到實習單位實習,而非用人單位的直接雇傭,所以30在校學生實習的目的是在即將工作前至實習生發(fā)生傷害事故也不能直接以雇傭關系為由要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比較普遍的做法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處理,即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綜合考量學生、學校以及實習單位在實習生傷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來判決各方應當承擔的賠償比例,這與無過錯責任的工傷賠償相比,顯然不能充分保護實習生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如果法院不能調解該案,在進行判決時將考慮小陳是否存在操作不當行為,單位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備、生產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對實習生進行上崗培訓等,也會考慮學校在實習過程中是否存在管理失職等因素,來綜合做出判斷。
專家提醒:實習協(xié)議很重要
鑒于實習生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缺乏,導致實踐中實習生權利受到侵害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護,因此簽訂一份實習協(xié)議就顯得非常重要,一份完善的實習協(xié)議可作為糾紛處理的重要依據(jù)。筆者認為,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fā),實習協(xié)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項做出約定,以充分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杉s定每日不超過8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實習單位應參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約定實習期內實習單位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發(fā)生傷亡的處理。這部分內容非常重要,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fā),可與實習單位約定發(fā)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傷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據(jù)缺失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
4、實習生在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發(fā)生糾紛的處理?杉s定友好協(xié)商及訴訟的處理方式。
當然,從實習單位的角度出發(fā),實習單位與實習生簽訂一份實習協(xié)議也是很重要的,在協(xié)議中明確實習報酬的標準、實習紀律的約定、實習生過錯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處理、實習生人身意外保險的約定、學校在實習過程中的職責要求及學校的法律責任等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實習協(xié)議,可以在發(fā)生糾紛時有約可依,更好的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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