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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稅應怎樣計征?
據(jù)大河網(wǎng)-河南日報報道: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jù)其全年經(jīng)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收代繳:
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假如:一個人在2010年度年終一次性取得年終獎12000元,其年終獎應該繳納的所得稅應按以下步驟計算:首先,12000元/12月得出商數(shù)為1000元,以此來確定稅率10%和速算扣除數(shù)25元,該納稅人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2000×10%-25=1175元。如果在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假如該納稅人當月工資為1500元,其計算方法為【12000-(2000-1500)】×10%-25=1125元。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同時,提醒一下大家,如果單位以年終福利的形式給職工發(fā)實物,也應并入當月收入加征個人所得稅。另外,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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