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發(fā)言,歡迎大家的閱讀。
從律師介紹的情況來看,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公安機關插手經(jīng)濟糾紛的案件。
我簡單說兩個問題:第一是偵查階段律師的有效辯護。第二是如何完善偵查監(jiān)督。
偵查階段因為保密,媒體可以監(jiān)督的空間非常小,所以偵查階段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于律師來為當事人辯護。新刑訴法規(guī)定了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最近我在做的一起類似案件,就在探索偵查階段怎么進行有效的辯護。什么叫律師有效的辯護?首先最重要的一定是迅速介入。迅速介入的好處是避免偵查階段的違法行為,律師介入得越早,公安機關受到的約束就越大。你以為他不怕律師介入,其實一旦介入之后,對他有很多約束,尤其是是避免刑訊逼供。第二是頻繁會見。通過頻繁會見可能掌握更多案情,給犯罪嫌疑人一種心理安慰,也可以給公安機關一定的約束。王殿學說他們一兩周會見一次,我認為做得非常對。第三是了解案情?梢哉夜矙C關了解案情,剛開始找的時候不理我們,我們跑到檢察院控告,后來給我們介紹案情,經(jīng)常找他們。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渠道。還有向公安機關爭取取保。第四個渠道是一旦發(fā)現(xiàn)有違法行為,必須進行堅決的舉報和控告。從你介紹的案情來講,這個案子非常清晰,有公安機關插手經(jīng)濟糾紛的證據(jù)。比如在看守所問過他十幾次,還就副局長親自過去勸他,還有通過各種方式找律師勸他,所有環(huán)節(jié)當中沒有一個地方留下證據(jù)嗎?只要有一個地方留下了證據(jù),只要有一個地方有同步錄音錄像,就完全可以把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堅決的控告。所以我們的關鍵是尋找證據(jù),究竟有沒有證據(jù)證明他在勸說你,如果有證據(jù),對他是非常不利。
這個案件的另一個關鍵是管轄權的問題。所指控的犯罪管轄權是犯罪發(fā)生地方山縣,不會在另外一個文水縣公安局。所以管轄違法。山西省公安廳指定管轄,也可能指定錯了,為什么指定到非犯罪管轄、舉報人的所在地管轄?所以指定管轄很可能錯了。律師在偵查階段做的工作很有限。你們今天說這么多案情是否合適不知道。實體問題盡量地抓問題,程序問題、管轄問題、如果有刑訊逼供問題、經(jīng)濟糾紛的問題可以大大地做。 還有延長了羈押期限。最重要的一點是檢察監(jiān)督,因為在這個階段,檢察院是可以充分加以信任和利用的渠道。這時候要跟檢察院說明利害,案件拿上法庭時,直接面對面的是檢察院和律師對抗。檢察院不該批捕的批捕了就錯了;不該起訴的起訴了就有問題。這時候我們和檢察院進行溝通,有可能會產(chǎn)生很好的效果。我們可以做到的,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要求不能批捕,要求不能延期補充偵查,要是不能起訴,我們可以提出各種要求。
還有進攻式的辯護。這個案子,律師介紹了案情,首先舉報人的陳述相互矛盾,一會兒說合作,一會說買賣。這樣一種相互矛盾的陳述,有一個必然是假的,有可能涉嫌到偽證,也可能涉嫌到虛假舉報。有必要把他的事弄明白。比如某一個案子通過公開判決書的檢索,發(fā)現(xiàn)其中有一個人涉嫌行賄但沒追究刑事責任。這個事實拿出來以后舉報他,直接可以拿掉。所以在偵查階段方面,我通過最近的一個案子,從實戰(zhàn)經(jīng)驗角度,認為有這些思路。這是我想講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偵查監(jiān)督。我就講講這個案子,后面講講觀點。偵查監(jiān)督是最需要完善的地方,從案子本身也可以發(fā)現(xiàn)很多制度需要完善,比如退回補充偵查,必須嚴格限制,目前是限兩次,未來的刑訴法修改可不可限一次?時間上可不可以縮短,可不可以明確規(guī)定不得更換罪名。這些都是未來刑訴法修改時要考慮的。和羈押取保的問題相比,可不可以規(guī)定一個延期偵查,原則上不能再羈押了、取保了,接下來的取保和羈押的問題,張建偉教授說了非常好的方案,司法化開庭解決、法院人身保護令的簽發(fā)、羈押必要性審查轉(zhuǎn)換成一種實質(zhì)性的有決定的作用。
這個案件也可能指定管轄中存在著非常大的問題,上級公安廳、上級檢察機關隨便指定管轄。這些制度需要完善,必須是剛性的。管轄是當事人第一道最重要的程序,管轄不公正,管轄沒有管轄權,所存在的一切司法行為都是無效的。所以刑事訴訟中管轄權的問題要好好提意見。更基本的制度以后需要規(guī)定,比如沉默權的制度必須要確立,這是保障偵查階段當事人權利非常根本性的制度。當然最根本的是要限制公安的權力,確立司法獨立,這樣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對警察權的約束。我說到這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