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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人職業(yè)道德的思考
“任何一種作為符號意義的法律文化,必定有其自身獨特的模式。”中國法律文化中最能代表其獨特性格的,清官法律文化可算其一了。清官法律文化集中反映中國傳統(tǒng)法律意識,清官更可以看作當時的一種法律符號甚至一種民眾的特別信仰,在清官身上凝聚了中國小民百姓的法律理想,后人對其進行全面、細致、審慎的分析和把握,無疑對今天的法制建設中有關法律人的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素質(zhì)方面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對法律人職業(yè)道德的啟示
雖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國古代并未形成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律職業(yè)人,但是清官卻無疑凝聚了中國百姓對法律人應具備的職業(yè)道德的全部想象,甚至成為中國古代法律的象征。無論是有記載的可考正史還是帶有演繹色彩的文學作品,清官都被賦予以下幾個方面的道德要求:
(一)愛民
“作為一種官吏類型,一般來說,清官的一個鮮明特征,就是‘愛民’兩個字。”這在包拯身上體現(xiàn)的尤為明顯,包拯的法律思想,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民為國本”的民本思想。包拯傳中記載“童稚婦女,亦知其名,呼曰‘包侍制’”。包拯指出“執(zhí)政之仁暴,唯在薄賦斂、寬力役、救災患,慎行三者,則衣食滋殖,黎庶藩息矣!卑(從不)厚取于民。和水旱之災,田畝必改而動之,裕民而已。”正是因為包拯性格中愛民如子的特征,使得在其死后“其縣邑公卿忠黨之士,哭之盡哀。京師吏民,莫不感傷,嘆息之聲,聞于街路,(若)相屬也!
中國百姓把這種“愛民”的特征賦予心目中的清官,或者說,把具有這種性格特征的人作為自己心目中的清官,與當時的封建社會基本狀況分不開,在宋以后的封建社會中后期,國家管理活動中官強民若現(xiàn)象十分明顯。在中國古代社會,民間社會的政治力量極度微弱,百姓處于孤立無援的地位,這使得百姓大眾產(chǎn)生了對清官的迷信。
在今天的社會中,隨著中國百姓身份從臣民到公民的轉(zhuǎn)化,隨著對公權制約制度的設立和卓有成效,有學者認為這種對人民自上而下的,恩賜似的“安撫”已經(jīng)沒有存在的價值與理由,中國人更需要的是對制度的健全,在法律上的人人平等,在程序上的一視同仁,因此,“愛民”思想是和當前我們所提倡的法治精神不相容的。這種說法當然有其合理性,但是“愛民” 精神反映出了一種對弱者權益的關注和維護思想,這種對弱勢群體的終極關懷,卻與法治精神并不相悖。無論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發(fā)展到什么程度,人與人之間、個體與團體之間、私人和政府之間、甚至國家與國家之間都會存在各種各樣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給予弱勢群體以法律救濟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學家的普遍的共識,舉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民法理論中無過失責任原則的確立。所以說,清官“愛民”思想產(chǎn)生的社會基礎已不存在,但其散發(fā)的人性的光輝卻是古今相通的。
(二)清廉
清官所謂“清”乃是中國社會為官作吏的基本政治品格和首要道德要求。包拯作為清官代表,宋史中記載“徙之端州,遷殿中丞。端土產(chǎn)硯……歲滿不持一硯歸!薄半m貴,衣服、器用、飲食如布衣時。”“嘗曰‘后世子孫仕官,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塋中。’”包拯正是以其兩袖清風的形象被廣大百姓所記住,成為理想的甚至神化的人物。
清廉是官吏權威的最底層防線,一個官吏在中國可以在沒有絲毫政績的情況下,因清廉而獲得民眾的認可,卻和官吏本身的職業(yè)技能無任何關系。“清”和“正”之間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這一事實,卻往往被人們所忽略。為什么中國百姓會賦予清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為如此重要的標準呢?這其中的原因不難看出,作為國家公權力的執(zhí)掌者——官吏,有如此多的機會可以用權謀私、中飽私囊,有學者指出“中國古代賄賂已成為一種社會制度,不是由政府主持并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而是由社會成員根據(jù)自身利益需要自發(fā)形成的在社會生活中被實際執(zhí)行的制度!痹谶@樣一個“贓官墨吏充塞,吏治貪腐,政治黑暗”的年代,百姓對清廉的推崇也就不難理解了。
面對今天的司法貪腐,學者們都注意到了對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的制度建設。但是我們同時也應看到制度和精神的相輔相成關系,在西學東漸的過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只有良好的制度,而沒有具有相應觀念和素養(yǎng)的執(zhí)行者,制度也不能發(fā)揮其應用的作用。清廉作為中國人普遍接受的官吏的基本政治品格早已深入人心。包拯也說過“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在大力加強司法的制度建設的同時,如果又能注重加強相關職業(yè)道德的培養(yǎng),尤其是加大輿論導向,使那些“貪官”都成為人人喊打的“民之賊”,對于我們今天的法制建設無疑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三)剛正
百姓要求清官具有“不畏權貴,為民請命”的政治品格。吳奎所作《墓志銘》開篇就以“宋有勁正之臣”來贊譽包拯。宋史中也稱“拯立朝剛毅,貴戚宦官為之斂手,聞著皆憚之。”在西方同樣存在不畏皇權,大膽直言的大法官柯克,才會有流傳千古的名言:皇帝在萬人之上,卻在法律之下。法律人的職業(yè)性質(zhì)決定了他們有時必須面對權貴的違法犯罪案件,在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的過程中,當沒有健全的制度保證時,就需要法律人具有剛正的品質(zhì)和職業(yè)操守;即使制度健全了,作為執(zhí)法者的法律人同樣離不了這樣的職業(yè)品格。法律人因其背負的社會職能而被期望具備較高的職業(yè)道德中,無疑“剛正”是很重要的一項,從百姓們對清官的向往中可以清晰的看到這一點。
二、對法律人職業(yè)素質(zhì)的啟示
(一)對事實真相的探求
在中國傳統(tǒng)中,法律的終極目標是實現(xiàn)實質(zhì)正義,具體到法律人身上是探求案件的事實真相,在中國人眼中,存疑的、無定論的案件是無法進行裁判的。在清官法律文化中最能體現(xiàn)中國百姓這種心理的就是清官的另一項特征——明辨。包拯傳記述“有盜割人牛舌者,主來訴。拯曰:”第歸,殺而鬻之!畬陀衼砀嫠綒⑴U撸唬骸昂螢楦钆I喽指嬷?’盜驚服!边@個著名的案件中,包拯所表現(xiàn)的斷案智慧為人們津津樂道,在各種公案小說中,這種智慧被夸大到了神化的地步,關于清官們機智斷案、明察秋毫的描寫比比皆是。這種情況出現(xiàn)固然一是由于當時偵查刺探技術不發(fā)達,官員斷案糊涂了事致使冤案叢生,二是出于審美和趣味性要求。但排除這些原因,可以看出百姓們要求法律人查清事實真相,實現(xiàn)最終正義的迫切心理。
現(xiàn)代社會中所有的司法機關及相應的法律職業(yè)人,其一切的法律活動都是圍繞著一個主題,那就是查明真相從而正確適用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查明真相是所有法律人的職責,現(xiàn)代不斷運用科技豐富偵查手段和確立更科學的證據(jù)規(guī)則的同時,也應提出對今天法律人在事實認定方面的更高要求。
(二)對情理的把握
中國人歷來評價清官的標準就不是看其是否完全依律斷案,在許多的公案故事中,甚至可以看到一些置法律于不顧,完全依情理斷案的清官。在本文提到的“牛舌案”中,私殺耕牛是觸犯刑律的,而包拯卻令牛主人殺牛來引出犯罪人,可以說是舍法律而就情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古人對待情與法的態(tài)度:“如果法律出現(xiàn)漏洞與空白,那么情理自然成為折獄的重要依據(jù),如果法律與情理發(fā)生沖突,有時往往棄法律而就情理!
在分析到清官們有時會依情理斷案時,就不得不提到成文法的局限性問題。中國的成文法傳統(tǒng)可以追溯到春秋戰(zhàn)國時期,正如法學家早已提出并經(jīng)過嚴密論述的那樣,成文法有著其自身固有的缺陷。無論法典多么完備都不可能會涵蓋所有的社會關系,在出現(xiàn)法律真空或法條已不合時宜、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就不能得到合理的救濟。面對情理和法律規(guī)定的沖突這個各個國家都不能回避的問題,英國發(fā)展出了與普通法并行、起著補充普通法作用的衡平法體系;大陸法系各國則通過對法律的解釋,主要是對一般性條款的解釋來賦予法律適應性。兩大法系不同的解決方法都是卓有成效的,而且是可以相互借鑒的。我們在尋求解決問題辦法的時候,似乎不應該只將眼光投向西方,而應同時從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汲取營養(yǎng),選擇甚至創(chuàng)制更適合我國國情的解決辦法。
三、結束語
不可否認的是,在西方國家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法律人都經(jīng)過特殊的法律教育與培訓,使其成為與一般人相區(qū)別的法律專家,而中國古代的清官斷案更多依靠的是道德標準和個人智慧,其對法律技術的掌握卻是缺失的。但我們不能因此簡單的用歷史局限性一詞而武斷的加以否定,清官這一現(xiàn)象,從現(xiàn)代法律視角來看可能是不夠合理的,但它曾經(jīng)合理、正當、甚至神圣過。清官司法的政治基礎早已不存在,但清官情結仍將繼續(xù)。在有著幾千年歷史的中國,一些古老的東西從遙遠的年代悄悄延續(xù)至今,在我們敞開國門學習西方的時候,仍暗地里支配著我們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這是我們作為這個背負著厚重歷史的民族所無法擺脫的。只有深刻的了解中華民族的法律性格,才可能創(chuàng)造出真正屬于我們的法治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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