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求職陷阱警示
三大求職陷阱警示
試用陷阱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然而卻成了很多用人單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價勞動力的一個堂而皇之的借口。這類陷阱的表現(xiàn)形式通常有4種,既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永遠不合格、試用期間不繳納四金等。
永遠沒有終止的“試用期”
張小姐半年前通過網絡求職,應聘某貿易公司的行政專員工作。經過面試后被單位錄用。在簽訂合同時,勞動合同上明確寫明合同期限為1年,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薪資為1200元,轉正后為2000元,還有其他福利。試用期間,單位不給張小姐繳納四金,待正式轉正后,再辦理錄用手續(xù),同時補繳3個月試用期的四金。但就在試用期快要結束時,張小姐卻接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說張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能達到用人單位的需求,單位招到了更合適的人員。由于單位以張小姐沒有轉正為由,沒有辦理錄用手續(xù),所以連試用期3個月的四金單位都沒給繳納。后來,張小姐無意間發(fā)現(xiàn)該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專員。
[專家提醒]
試用期解約不能太隨便
專家指出,“試用期陷阱”一般多發(fā)生在一些小型企業(yè)。求職者因對國家現(xiàn)行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不甚了解而導致上當受騙。
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公司有幫員工繳納四金的義務。即使老板不愿意與試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也同樣受法律保護。
另外,根據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求職者。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清楚地了解公司的錄用條件。
收費陷阱
近年來,少數(shù)用人單位為了謀取錢財,采用招聘的途徑,通過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等,從而獲取不當?shù)美?/p>
招聘是虛攬財是實
鄭先生是某網絡學院計算機信息專業(yè)本科生,畢業(yè)后收到漕溪路上的一家網絡技術公司發(fā)出的面試的通知,崗位是網絡技術工程師。參加面試時,該公司自稱是某大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并告知鄭先生,由于上崗的'員工都需要較強的實際動手能力和較強的專業(yè)技術,所以,凡是新進來的人都需要參加為期4天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錄用,培訓費用是800元。鄭先生由于對該崗位的技能需求有一定的了解,再加上是大公司的分公司,所以對此沒有產生任何的懷疑。但當培訓結束后,鄭先生卻被該公司以條件不符、考試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錄用。當鄭先生就此事咨詢該公司的母公司時,才知這家網絡技術公司與他們根本一點關系也沒有,方知自己受騙。
[專家提醒]
應聘時不繳費或抵押證件
不要在應聘的過程中向招聘單位繳付任何形式的費用或抵押證件。勞動保障部2000年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行為。由此看來,用人單位要求就業(yè)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yè)者違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若求職者已繳納了此筆費用,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后隨時要求予以返還。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監(jiān)察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侵權陷阱
近來,在一些專業(yè)技術和創(chuàng)意領域,出現(xiàn)了一種新的“智力陷阱”。極少數(shù)單位以招聘為名,在收集求職者資料和組織面試的過程中,要求求職者提供成果展示,并以此竊取求職者勞動成果。
筆試還是“免費勞動”?
劉先生軟件專業(yè)畢業(yè),已經有5年的工作經驗。今年,由于工作環(huán)境不如意等諸多原因,準備跳槽,到某軟件公司應聘程序員。該軟件公司有四五十人規(guī)模,薪酬每月8000元,對此,劉先生覺得比較滿意,是自己想要去的公司。在招聘過程中,流程非常嚴格,初試合格后,進入筆試階段。筆試內容是使用JAVA語言,上機編寫一段程序,時間不限,可以上網查詢相關資料,但不能相互交流,只要能完成目標。在一個面試的房間里,共有8名求職者,每個人的試題不同,幾個年輕人無意中發(fā)現(xiàn),看似8段程序,其實恰巧能整合成一個項目……
筆試結束后,劉先生再也沒有接到消息。據了解,其他的幾個求職者也沒有得到回音。
[專家提醒]
自己的策劃案最好附上“版權聲明”
類似遭遇“智力陷阱”,也就是勞動成果被招聘方以招聘為由而竊取智力成果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智力陷阱”是指以招聘為名無償占有應聘者程序設計、廣告設計、策劃方案、文章翻譯等創(chuàng)意,甚至知識產權。專家提醒求職者,在不能判斷招聘單位真實意圖,又想取得工作的情況下,需要對自己的勞動成果進行保護。主要方式有:
1、提交策劃案等勞動成果時要準備兩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單位簽字確認,以便將來能夠證明勞動成果內容。
2、提交策劃案時附上“版權聲明”,并要求招聘單位簽收。最好聲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劃案各種版本的單位和個人,未經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劃案或者將本策劃案轉借他人,亦不得隨意復制、抄錄、拍照或以任何方式傳播。否則,引起有礙作者著作權之問題,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三大求職陷阱警示】相關文章:
2017求職陷阱案例_求職陷阱案例匯編02-15
常見求職陷阱之常見的求職陷阱03-24
求職租房陷阱02-27
求職陷阱看法03-10
預防求職陷阱10-18
年底求職陷阱11-17
規(guī)避求職陷阱10-17
網上求職陷阱12-14
求職合同陷阱12-14
女性求職陷阱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