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下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其特征是:1、無效勞動合同欠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2、無效勞動合同不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但是,無效勞動合同作為法律事實的一種,會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責任問題,即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基于過錯而對他方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18條的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法的勞動合同有兩種表現(xiàn):一是合同與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范或強行性規(guī)范相抵觸,如雇用某人為賭場保鏢;二是合同當事人濫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guī)定達到規(guī)避法律規(guī)范的目的,如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來實現(xiàn)違法的目的。
(1)受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偽情況,或者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在以下情形下構成受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1、欺詐一方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可能引起對方陷入錯誤而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以達到與之簽約的目的。如招工方在招工廣告中對自身情況作不真實或夸大宣傳,明知會引起應招人員對其產(chǎn)生錯誤認識,仍這樣去做即構成故意。2、欺詐一方有欺詐行為。如歪曲真實情況作不實陳述,對基本勞動條件等隱而不談等。3、受欺詐一方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所謂錯誤,是指勞動者一方對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及有關重要情況的認識存在缺陷,如認為招工方福利待遇好、工資多、勞動條件優(yōu)越等等。
(2)受威脅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威脅,是指以某種現(xiàn)實或將來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懼而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這種威脅表現(xiàn)為某種身體或精神強制,具有如下特征:1、威脅人實施某種威脅行為。即威脅人實施威脅行為必須是對受威脅人可能造成現(xiàn)實或將來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以強力相威脅,或以揭露某人隱私為要挾等等。2、威脅人是故意。即明知會使他人產(chǎn)生恐懼而積極追求這種后果發(fā)生以達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如以殺害某企業(yè)負責人子女相威脅而迫使該負責人同意錄用等行為。3、受威脅人陷入恐懼系因他人威脅行為所致。即他人簽訂勞動合同與受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有的單位以不同意為他人子女辦理入學手續(xù)等相要挾,強迫勞動者與其訂立長期勞動合同。
(3)未達到法定條件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作為勞動合同主體一方應具備的資格,否則,將導致合同的無效。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前,都應對其條件進行審查,避免與不具備條件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符合法定勞動年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民的法定勞動年齡是年滿16周歲。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有勞動行為能力,是指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勞動,取得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有部分勞動行為能力,是指身體存在部分缺陷,不能完全參與勞動。
人身自由,能正常享受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即指勞動者沒有因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逮捕或送勞動教養(yǎng)而失去行動自由。
尚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每一個勞動者一次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不能同時與兩個或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中“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無效
當事人在其訂立勞動合同的活動中,有的用人單位如一些私營企業(yè)、三資企業(yè)無視勞動者的平等就業(yè)權及基本人權,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對婦女兒童的特殊保護等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傷概不負責”、“傷殘醫(yī)療費用自理”等免責條款,這些條款均違反了勞動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屬無效條款。但應注意的是,這類條款無效,如不影響勞動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準結婚”“不準懷孕”的條款無效
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者在合同期內不得結婚”、“不得懷孕”的約定,明顯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為婚姻自由和生育權利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人身權利。我國《憲法》第49條規(guī)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度丝谂c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由此可見,公民只要達到法定結婚生育條件,就可以自主決定同何人在何時結婚或生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限制。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合同期內不得結婚”、“不得懷孕” 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照《勞動法》第18條第1款的規(guī)定,該條款屬無效。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的無效并不影響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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