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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還款違約金
正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間借貸規(guī)定了利益不得超過銀行同期的利息的四倍,否則多余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護,你們雙方對違約金進行了約定,并沒有違反規(guī)定,法律會予以保護
一、案件事實
1996年5月17日,原告與被告雙方達成借款協(xié)議,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三萬元整,月利息率為19.8‰,借款期限一個月,到期本息一并歸還。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 2005年12月20日,被告通過簽字確認已經(jīng)由其擔保人在2002年支付了一萬元整,并再次向原告承諾將在2005年春節(jié)前一次性支付完畢所有余額。但至今,被告仍未依照雙方約定歸還本息。
二、對于被告方提交的收條
對于被告提交的還款人為XXX日期為1998年的收條,律師認為,其名字錯誤,與被告法定代表人XYY相差甚遠,對其真實性有異議;且就此不論,單就該收條與本案的關系而言,明顯牽強附會。現(xiàn)實中,雙方存在多筆經(jīng)濟往來,沒有任何指向或注明的內(nèi)容簡單且連名字都是錯誤的收條不能證實歸還的是本案中涉及的欠款,因此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予以認定。
更何況,在原告提交的借條上面,被告于2002年特意注明了還款數(shù)額為一萬元。如果已經(jīng)歸還了兩萬,則依照常理應該予以一起注明。根據(jù)民事訴訟的證據(jù)規(guī)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被告的證據(jù)證明力不抵原告證據(jù)的證明力,且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足以否定被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依法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律師認為不應該予以采納。
三、關于逾期還款違約金的問題
被告認為雙方約定的19.8‰僅僅適用于一個月的約定期限,其后應根據(jù)同期銀行的貸款利率進行違約金的計算。
律師不敢予以茍同。
首先,雙方約定的19.8‰只是借款的利息收益,是被告有償占用原告提供的資金所需付出的對價,而不是違約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當中針對的是違約金而不是利息。
其中使用的詞語為“可以”而不是必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更是在2004年規(guī)定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原司法解釋也已經(jīng)被取代。
本案在雙方已經(jīng)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利率計算逾期付款的利息,并由被告支付遲延付款依法承擔的違約責任。
再次,被告于2005年12月20日在借條上的注明是對舊債的重新確認,除了變更了還款期限之外,借款的利息標準并沒有改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該還款協(xié)議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本著友善互助的精神向被告提供借款,約定的月利率也并未超過法定的最高限額,但是被告在十年之后仍遲遲不予以歸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在此情況下,被告長期占有并使用原告提供的借款,如果逾期后的利息低于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9.8‰,明顯與原告出借時的意愿不符,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也讓被告的消極還款行為得到了經(jīng)濟上的實惠,有違法律的公正公平精神。如此,顯然不利于倡導公民遵循誠實信用的民事活動原則。
因此,律師認為本案利息和違約金應該分開計算,并應該依照雙方約定利率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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