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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居民房屋土地使用權焦慮
關于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應該盡早拿出具體的解決辦法和措施,才能消除廣大居民的房屋使用權的焦慮。
近日,溫州部分市民擁有房產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續(xù)期面臨要花費占到房產交易價1/3到一半左右、數十萬元高額土地出讓金“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會各界強烈反響。
有關居民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怎么辦的問題,并不是現在才出現,早在若干年前,就曾為此事進行過熱烈討論,但是,訖今為止,沒有一個明確規(guī)定。
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居民住房只有辦理地土地使用權證以后,才能獲得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否則,就要依法收回。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相當一部分居民住房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有關方面也沒有督促居民辦理土地使用權,導致居民一直無償使用國有土地,而政府也一直無償提供土地為居民使用。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各項法律規(guī)章的不斷健全,居民住房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問題,也逐步上升到法律和國家層面,相關的法律制度也越來越規(guī)范、越來越明確,如《物權法》、《城市土地管理法》等。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也在積極按照新的法律規(guī)章,開始完善居民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手續(xù),新的商品房都只有在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后才算手續(xù)完備,廣大居民購買的商品房才算是真正的商品房。否則,相關手續(xù)也無法辦理。
雖然說新的商品房在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后,仍然有一個70年以后怎么辦的問題,尤其是有的商品房的使用年限還可能達不到70年,又當怎么辦。但是,不管怎么說,商品房土地使用權的制度已經初步建立起來,接下來需要做的就是如何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就某些具體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和解釋,而不要再對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問題焦慮了。
問題的關鍵在于,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除近年來開發(fā)銷售的商品房之外,多數居民的居住用房都沒有辦理過土地使用證,相當一部分房屋已面臨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問題。那么,又當如何處理與解決呢?是否應當象溫州市有關方面解釋的那樣,繳納數十萬元的土地出讓金呢?
顯然,這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如果象溫州有關方面解釋的那樣需要繳納房產交易價1/3到一半的土地出讓金,不太合適,但是,如果按照《物權法》規(guī)定的,對到期房屋土地使用權自動續(xù)期,似乎也不太合適。因為,所有一切都是歷史造成的,完全按照現實要求而不顧歷史事實,難以滿足要求,也會讓廣大居民感到不滿。而必須將歷史問題放到現實中來,并在處理過程中充分考慮到歷史原因,從而客觀、公平、穩(wěn)妥地處理好房屋土地使用權問題,才有可能得到多數人的認可與接受,才能讓廣大居民不為房屋土地使用權而焦慮。
事實也是如此,如果居民在購買住房時,相關的法律制度就已經完備,那么,也就自然而然地會出錢購買房屋土地使用權。正是因為當時的法律制度層面沒有這樣的要求,廣大居民在購買居住用房時,才沒有購買房屋土地使用權,才“錯”過了最佳的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機會。也正因為如此,對在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情況下如何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就必須充分考慮當時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確定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標準。
筆者的觀點是,對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可分這樣幾種情形。一是對房屋所有權一直屬于首次購房人、且期間沒有發(fā)生過任何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房屋,其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應當按照當時房屋和土地的價格進行測算,而不是現價測算。否則,對房屋所有者是不公平的。因為,不是他們當初不愿繳納,而是法律制度沒有規(guī)定;二是對已經發(fā)生過房屋所有權變更的,甚至多次變更的,以最后一次變更時房屋、土地的價格進行測算,按規(guī)定繳納,這也符合市場規(guī)則;三是2007年《城市土地管理法》頒布以后,仍然沒有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的商品房土地使用證的,一律按照現價繳納土地出讓金。當然,還有極少一部分情形,那就是過去無償分配的房屋,且訖今沒有進行過任何交易的,則房屋所有權是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優(yōu)惠給居民的,則可以免繳土地出讓金。
由于房屋土地使用權事關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安定。盡管尚沒有形成大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到期現象,但是,這終究是一個問題,是一個需要明確和解決的問題。因此,有關方面應當盡早考慮,拿出辦法,避免矛盾集中爆發(fā)時再匆忙上陣。這樣做,不僅會導致矛盾激化,而且容易造成政策制定的過于匆忙而考慮不周。也只有早作研究,早拿出具體的解決辦法與措施,才能消除廣大居民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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