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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權利不加班
企業(yè)周末加班,從積極的角度去看,這是企業(yè)的效益好。從人力資源的角度分析,這是否存在了人力資源和產能、生產現場、設備之間的矛盾呢。當然作為員工必須的前提是要服從公司的安排,但作為管理層就應該要考慮加班給企業(yè)帶來的是效益還是浪費,不光是經濟上的,還有形象上的,企業(yè)經常加班,在招工的時候也會遇到障礙,這種加班是否在勞動法的合法范圍內,還是存在超時加班的現象,這都是要考慮的問題。
魏福海:2010年,我來到現在這家商貿公司工作,當時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兩年后,公司改成休閑俱樂部,老板沒變,只是改了公司名稱和經營項目。我仍然從事行政工作,崗位和工資也沒任何變化。但從這時起,老板經常讓我加班,連周末都要上班,有時一個月也休不了一天。我跟老板要求設立固定休息日,俱樂部以我不服從管理為由,與我解除了勞動關系。請問,這樣對嗎?
徐嚴嚴:《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秳趧臃ā芬(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也就是說,單位安排職工加班,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三個條件:一是因生產經營需要的;二是必須與工會及職工本人協商,并經他們同意;三是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最多不超過36小時。
在休息日方面,《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俱樂部沒有讓您每周至少休息1天,這種做法顯然是錯誤的,對于單位強制加班,您可以依法予以拒絕,因為不加班而與您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更是錯上加錯。《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您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維權,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魏福海:我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是從2010年入職商貿公司時算起,還是從公司改成休閑保健俱樂部時開始計算?
徐嚴嚴:公司變更名稱和經營項目后,嚴格地說,單位應與職工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協議。因法人主體未變更,俱樂部負責人仍是原商貿公司的老板,這種情況下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前后兩家企業(yè)責權利承接的原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齡是可以連續(xù)計算的,所以,你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從2010年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