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三)私有房屋產權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1、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學校等單位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戶申請(介紹信);
(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用于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產權證或單位已實際合法租用3年以上租賃合同;
(四)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勞動合同及勞動保障交納憑證;
(五)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居民身份證;
(六)本單位指定協(xié)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設立單位集體戶
1.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2.經批準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可設立單位集體戶,用于符合出家條件的僧人、道士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3.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4.本市依法設立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可以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市轄區(qū)、縣城區(qū)范圍內一般只設立一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戶口申報
1.出生申報
2.收養(yǎng)申報
3.恢復申報
4.其他情形申報
出生申報
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jiān)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 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