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街、鎮(zhèn)以上計劃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屬隨遷小孩的,還需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出生證》)、戶口簿。
(5)錄用國家機關人員、招收職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工工作調動入戶
一、審核審批條件
錄用公務員或招收職工,以及經(jīng)地方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和中央、省級直屬機關同意調動工作的公務員或職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一)遷入地市、縣公安戶政部門簽發(fā)《準遷證》時
(1)縣以上組織、認識、勞動部門批準證明;屬中央或省級直屬機關的,需省級機關人事部門的調動或招收文件;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fā)《遷移證》時
1、縣以上組織、認識、勞動部門批準證明;屬中央或省級直屬機關的,需省級機關人事部門的調動或招收文件
2、《準遷證》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遷入地公安部派出所辦理入戶時
1、《準遷證》
2、《遷移證》
3、《居民身份證》
(6)投資入戶
申請條件
投資入戶的入戶對象可以是投資者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也可以是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及中級技術工人,并在我市有固定住所。
需提交的資料
1、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2、確認到位資金證明
3、固定住所證明
4、投資者親屬,須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5、投資者的職稱人員,須提交技術職稱或學歷證明和單位證明
(7)港澳居民定居入戶
一、申請條件
來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入戶。
二、辦理所需材料
憑鎮(zhèn)、市公安局的批準證明辦理入戶。
(8)臺灣居民定居入戶
一、申請條件
1、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yǎng),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yǎng)并保證贍養(yǎng),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在我市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yī)學、農(nóng)業(yè)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大陸居民經(jīng)批準前往臺灣地區(qū)定居,因生活不適應等原因申請返回大陸定居的。
臺灣居民移居外國后申請來大陸定居的,按照華僑回國定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1、2、3、5項由擬定居地的市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4項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受理。
二、辦理所需提交材料
1、填寫完整并貼有近期兩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相片的《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2份,另附相同相片3張(地級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只需《申請表》一式2份,相片2張);
2、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的復印件;
3、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證件及復印件;無原件的,需提交經(jīng)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居民身份證(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