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注銷
1.死亡注銷
2.入伍注銷
3.出國(境)定居注銷
4.法院宣告失蹤注銷戶口
立戶、分戶
立戶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戶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學生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qū)集體戶。
注: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nèi)常住人口中房屋產(chǎn)權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分戶
公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
注: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設立單位集體戶
1.符合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學校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2.經(jīng)批準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可以建立單位集體戶,用于符合出家條件的僧人、道士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3.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4.市區(qū)在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各縣可根據(jù)需要在縣人才流動服務中心設立一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