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的本市居民,其出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居住地報出生;
2、夫妻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另一方為家庭戶(含外市縣)的,一律在家庭戶一方出生登記;夫妻雙方均為集體戶,須經(jīng)單位同意
辦理機構
戶籍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程序
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jiān)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申報材料
1、戶口簿;
2、身份證;
3、結婚證;
4、出生醫(yī)學證明;
5、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6、夫妻雙方均為集體戶證明;
7、單位接收證明等材料。
辦理時限
材料符合,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