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更改姓名
未滿18周歲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請,18周歲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變更姓名,確有正當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請。父母離異的18周歲以下子女更改姓名,必須經(jīng)父母雙方同意。
2、更改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隨意更改,確系戶口登記工作差錯,查有實據(jù),并有原始戶籍資料,經(jīng)調查核實的。
3、更改民族
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滿18周歲前由父母商定;年滿二十周歲后,不再更改民族。
4、更改性別
實施變性手術后的公民,可持國家指定醫(yī)院為其成功實施變性手術的證明到其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5、其他項目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職業(yè)等戶口自然變化項目的申報變更,由本人或戶主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相關項目的證明材料,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樓、原秦淮區(qū)居民在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申請變更。
辦理材料
1、更改姓名
(1)申請變更姓名的書面報告;
(2)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3)單位人事部門同意變更的證明;
(4)其它所需的相關材料。
2、更改出生日期
(1)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3)申請人出生證或以前的戶口證件原始憑證;
(4)其它需要的證明材料。
3、更改民族
(1)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書面報告;
(2)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3)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的批準證明;
4、更改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