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上海市勞動仲裁委受理的2萬余件勞動爭議中,社會影響力最大的當屬“飛行員跳槽案件”,一機長跳槽,賠償原公司170萬元的培訓費。類似的由跳槽引發(fā)的勞動爭議如今正呈現(xiàn)上升趨勢。要想跳槽無憂,員工須多了解些法律,履行個人應盡的義務,同時把好維權關。
本案例回放
要跳槽,可單位遲遲不辦退工
沈師傅是一家制藥公司的高級維修電工,因為藥廠不景氣而跳槽?稍瓉淼膯挝贿t遲不辦理退工,無奈之下沈師傅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辦理退工手續(xù),并歸還勞動手冊。
庭審中,用人單位向仲裁委員會道出了未辦理退工的原因,并出示了一份雙方簽訂的培訓協(xié)議。原來沈師傅1999年12月進入這家制藥公司,2000年4月雙方簽訂了一份《培訓約定條款》,約定公司出資2萬元送沈師傅進行高級維修電工培訓,待學習期滿獲得合格證書后,必須為企業(yè)服務8年,如在8年內離開企業(yè),沈師傅必須逐年賠償培訓費用。企業(yè)又制訂了關于服務期和賠償?shù)囊?guī)定,即:“高級工服務期為8年,服務期未滿一年賠償1.5萬元。”現(xiàn)在沈師傅履行了4年服務期,還有4年未服務期限,應向企業(yè)賠償全額的一半即7500元,企業(yè)才能為其辦理退工手續(xù)。雙方由此產生異議。
案例分析
未滿服務期就可以不辦退工?
《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明確規(guī)定,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單位未及時給師傅辦理退工手續(xù),侵犯了員工的辭職權和就業(yè)權。不僅如此,單位還要支付未及時退工給沈師傅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即使雙方之前有服務期的約定,但企業(yè)通過不辦退工手續(xù)來卡住沈師傅仍得不到法律支持。
然而這也不意味著沈師傅可以“輕松走人”。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做出約定。這里的服務期,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其他協(xié)議中約定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任意跳槽,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沈師傅未滿服務期跳槽,應當按實支付未履行服務期的賠償金。
案例點評
單位做法不聰明,但辭職不等于可隨意走人
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隋偉
本案中,企業(yè)的做法不僅得不到法律支持,也不聰明。最后不僅敗訴,還要承擔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xù)對員工所造成的損失,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如果企業(yè)按正常程序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xù),再按法律途徑索討員工該償還的費用,即可免去不該有的損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友情提醒:作為勞動者,辭職是你的權利,但不等于可以隨意“走人”,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必須履行;作為企業(yè)則必須清楚,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不能用不辦理退工的手段給予制約、限制,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應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尋求保護。
(案例來源: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專家坐堂
老東家要“防”,新東家也要“防”
特邀專家:周斌 資深勞動法專家
“在跳槽中,職場人士維護自身權益需要兼顧兩頭:新東家和老東家,很多人往往比較關注和老東家理清關系,因為這類糾紛是相對顯性的,卻忽視了和新東家的關系,最后發(fā)生糾紛。”
老東家——種種理由、手段“卡”你
如上文中沈師傅一樣,很多跳槽者找到了不錯的新東家,老東家卻利用各種手段遲遲不肯放人,或不辦退工手續(xù),或扣押證件,或索要“天價”違約金等等。
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退工手續(xù)往往有這樣幾種類型:員工離開單位未及時將單位的公用物品歸還,例如手提電腦、手機、光盤;未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例如移交客戶資料、有關財務帳冊;未履行償還義務,例如單位出資分房、培訓、招用的,以及必須服務期未滿的。當員工提出跳槽時,企業(yè)要求員工履行上述義務,而當員工不及時履行手續(xù)或一走了之時,企業(yè)就不辦理退工手續(xù),以此作為限制的條件。當然,也存在企業(yè)試圖用不辦退工來留住人才的情況。
對策: 履行個人義務,但要提防“違約金”陷阱
碰到這種情況,跳槽員工首先必須明確,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辭職并沒有實質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如果單位以種種理由不辦理退工手續(xù),必須賠償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xù)而給跳槽員工造成的損失。但假如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則必須賠償 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如果跳槽員工屬于違約辭職,員工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支付違約金等。但是,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單位并不能隨便設立違約金。《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的。”關于服務期,《條例》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對違約責任《條例》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及勞動者服務期賠償?shù),應當按照等分和相應遞減的原則確定。雙方當事人對賠償金的支付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也就是說,勞動合同中要設違約金條款,首先合同中要約定服務期內容,或者合同中要有保密約定。沒有這其中任何一個作前提,就不允許設違約金條款。而約定服務期的前提,必須是員工享受了特殊待遇,即“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如果員工并未享受特殊待遇,則即使之前有相關約定,員工也不必支付違約金。而有很多跳槽者由于不懂法律,向單位支付了“莫須有”的違約金,給個人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