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企業(yè)的HR是否了解懷孕女員工管理的十個法律實務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十個法律實務問題,歡迎HR閱讀與學習。
1深圳市內女員工產假究竟是多少天?
193天 = 國家法定產假98天 + 廣東省獎勵假80天 + 深圳市晚育假15天
如果女員工是難產的,還須增加難產假30天,合計223天,大約就有7個半月之多。有HR朋友認為,深圳市規(guī)定的晚育假應該作廢了,呵呵,在《深圳經濟特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尚未被修改之前,這個15天的晚育假還是有效的。而且,據了解,該條例此前發(fā)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有將15天晚育假刪除,增加生育鼓勵假30天,不知道此次廣東省的條例修改后,深圳正式通過的條例將做何規(guī)定,假如是在刪除晚育假后再增加獎勵假30天,那么深圳市女員工最多可以享受208天產假(不含難產假30天)。
2正在休產假的女員工能享受增加的50天產假嗎?
依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規(guī)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該修改決定是2016年9月29日公布實施的,所以,正在休產假的女員工是有權享受額外增加的50天獎勵產假的。
但是,如果在上述條例修改之前,女員工已經休完產假的,是否還有權享受額外增加的50天產假呢?目前尚無明確規(guī)定。我認為,從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則來講,已休完產假的女員工,應不能享受額外增加的50天獎勵假了。
3深圳市女員工的產假可享受生育津貼嗎?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規(guī)定,女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據此可知,國家法定產假98天和難產假30天可以享受生育津貼,廣東省和深圳市規(guī)定的獎勵假期間的工資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不能獲得生育津貼的報銷的。
4男員工未就業(yè)配偶生育的,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男員工未就業(yè)的妻子可以享受生育醫(yī)療費用報銷待遇,但不能享受生育津貼。
5女員工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能享受保險待遇嗎?
是可以享受的,但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
首先,關于生育醫(yī)療費用:女員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其生育醫(yī)療費用先由員工個人支付,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1年內,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報銷。這里須同時滿足兩個限制性條件:一是生育醫(yī)療費用已先由員工本人支付,二是待女員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1年以內提出報銷申請。
其次,關于生育津貼:女員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并且用人單位已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的次月起1年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這里須同時滿足三個限制性條件:一是待女員工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二是用人單位已向女員工墊付了生育津貼,三是自女員工生育的次月起1年以內提出保險申請。
6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稱之前已懷孕的,怎辦?
一種觀點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如果女員工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時,對其已懷孕的事實并不知情,那么,就是構成了重大誤解,而且,《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女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女員工可以請求撤銷協(xié)議書,并恢復雙方勞動合同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在“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是,對于雙方協(xié)商解除一致勞動合同的,法律并不禁止。而且,即使女員工對自己懷孕的情況不知情,但是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行為的性質、內容,以及協(xié)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并無錯誤認識,并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重大誤解”。而女員工在簽訂協(xié)商解除合同協(xié)議后發(fā)現(xiàn)懷孕,是對自身客觀情況判斷有誤。因此,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后,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即已解除。
在司法實踐中,第二種觀點得到更多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7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女員工稱被辭之前已懷孕,怎么辦?
假如有合理合法的證據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芬(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三期”女員工勞動合同,只包括第40條和第41條情形,而未包括第39條規(guī)定情形。
8懷孕女員工嚴重違紀,企業(yè)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即使是懷孕女員工,如果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或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公司同樣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9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女員工稱已懷孕的,怎么辦?
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公司以女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為由,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女員工在被通知后的一個月內提出已懷孕,那么,公司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三期”內女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
在此案例中,可能會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女員工是在被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已懷孕的,二是女員工是在被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才懷孕的。但無論是哪種情形,用人單位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應續(xù)延至女員工“三期”結束后才能解除。
10合同到期終止后,女員工稱之前已懷孕,合同能續(xù)延嗎?
一種觀點認為,公司已向女員工提出不續(xù)簽勞動合同的要求,屬于公司方的“要約”,女員工未表示異議,并領取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其以實際行動對公司的“要約”進行了“承諾”,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事宜達成了一致,屬于協(xié)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6條之規(guī)定,因此,公司已與懷孕女員工經協(xié)商一致后終止了勞動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和第4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三期”女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女員工因不知道自己懷孕才同意終止勞動關系,按普通常識和邏輯分析,假如女員工知悉自已懷孕的事實,她肯定不會同意終止勞動合同,因此,女員工存在重大誤解。而且,企業(yè)有權單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是無須員工認可的,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可以到達對方即可生效的,故不存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6條是有關協(xié)商一致解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宜做出協(xié)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擴大性解釋。因此,女員工知悉自已在合同終止前已懷孕的事實后,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我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符合法律規(guī)定,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