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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院員工請銷假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guī)范或一定的規(guī)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醫(yī)院員工請銷假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按規(guī)定享受的各種探親假期,除單身職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須在當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跨年使用的,須經所在科室簽注意見。
一、請假手續(xù)
1、請假者應寫出書面申請,由所在科室領導批準或轉請主管部門和院領導審批,準假后將持請假條到人力資源部領取準假證明,因故不能辦理請假手續(xù)者,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補辦手續(xù),否則按情節(jié)輕重扣除本人與所在科室獎金。
2、休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并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xù),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崗者,應在假滿之前申請續(xù)假手續(xù)〔如生病、路途中斷等,病假者須有縣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續(xù)假手續(xù)同請假手續(xù)〕經批準后方有效,否則按原請假時間到崗,不到者按曠工論處。
3、工作年限不滿10年因病休息2個月或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休息超過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應持保健科證明,經科室同意報人力資源部備案,方可上班,兩次病假間隔在30天以內者前后病假連續(xù)計算。
二、請假審批權限
1、醫(yī)院院長請假,由上一級單位領導審批。副院長請假,院長審批。
2、各科室主任?剖邑撠熑苏埣,有主管院長審批。
3、其他人請假,由所在科室領導批準,事假超過3天,由人力資源部審批,超過1個月〔含1個月〕者,由科室批準后,報院長審批。
4、各級人員休假必須到人事處辦理登記、審批手續(xù),假滿后辦理銷假手續(xù)。
各種假期的期限
〔一〕探親假
1、在編員工,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辦理。
<1>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兩年一次為45天,路費全報銷。
<2>已婚職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費全報銷;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費按超出工資30%的部分報銷。
2、探親要求:
<1>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能團聚的,均可享受探親待遇。調動來院與新婚職工結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待遇。
<2>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
<3>探親假路程所需時間按職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實際天數(shù)<包括途中中轉時間>,另行計算。
<4>探親假路費,憑往返車<船>票報銷。
<5>探親假只準許到批準的對方戶口所在地探親。
<6>按規(guī)定享受的各種探親假期,除單身職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須在當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跨年使用的,須經所在科室簽注意見,并報人力資源部與主管院長批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過期作廢,不能移至下年輪補休。
<7>凡休探親假者,本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科室同意,人事處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xù)。擅自休假者
<特殊情況除外>,按曠工對待。
<8>職工在探親期間確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須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續(xù)假申請,因病續(xù)假需提出縣以上醫(yī)院證明,一般不超過7天,住院費單據(jù)按醫(yī)院規(guī)定辦理。
〔二〕教學假與工休假
1、教學假:
<1>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醫(yī)師等,每年休假4周;講師、主治醫(yī)師與相似技術職務人員,每年休假3周;
<2>參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滿10年者休教學假10天,工作滿20年以上者,休教學假2周;
<3>凡醫(yī)、護,技人員連續(xù)脫產教學一學期,而原享受教學假不滿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參加工作滿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我院正式職工享受的教學假少于省政府規(guī)定的工休假時間可以補足。
3、休假要求:
<1>教學假或工休假須在當年使用,跨年作廢。特殊情況,須經所在科室提出意見,經人事處批準,方可推遲休假;
<2>休教學假或工休假,原則上應連續(xù)休假,如零散休假者應在總天數(shù)中減去周六、周日的天數(shù)<除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
<3>大中專畢業(yè)生見習期間,學徒期間不享受教學假、工休假。見習期滿,轉正定級等人員工作滿1年后,時間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學假,6月底以后的,從第2年開始享受教學假;
<4>凡外出進修、全脫產、半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教學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個月的<含3個月>,享受全年教學假、工休假的一半,3個月以內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由外單位調入本院的職工,工作不滿1年,不享受教學假。6月底前工作滿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學假。6月底以后工作滿1年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教學假。享有工休假的職工,6月底以前調進者,如確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調進者,如確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對方單位出具的證明,方能有效;
<6>凡事假、病假、產假、婚假全年累計達到本人應休教學假,工休假天數(shù)的,當年不再休假。曠工1天扣除本人教學假,工休假的一半,曠工2天全部扣除;
<7>在本年度內已安排療養(yǎng)的不再休假;<8>教學假、工休假可頂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應從嚴掌握,本人提出申請,3天以內,由科室批準;4天至20天以內,科室簽注意見,報人事科批準;20天以上,須報請院長批準;
2、凡存有教學假和工休假者,須先使用教學假、工休假;
3、事假期間工資、津貼的發(fā)放按醫(yī)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病假:
1、職工病休者,須經保健科審定,加蓋公章;
2、需長期病休或吃勞保的職工,由保健科牽頭,指定專業(yè)保健醫(yī)生做出鑒定,經有關部門審議,報請院長批準;
3、吃勞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會同有關專業(yè)保健醫(yī)生提出意見,由有關部門審議,報請院長批準。上班
3個月內為試用期,如能堅持正常上班,可轉為正常工作。否則仍按勞保對待;
4、職工不得借病休、勞保,從事經營性工作,否則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屢犯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zhí)行。
〔五〕婚假:
1、婚假為3天;
2、晚婚假期為30天;
3、休婚假必須經院計劃生育委員會專干簽字,人事處辦理準假手續(xù)。
〔六〕喪假:
1、職工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和子女>死亡時,給喪假3天。
2、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另加給予路途往返實際天數(shù)。
〔七〕產假:
1、一般產假為90天;
2、晚婚產假為10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0天。
3、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母親,產假延長50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
〔八〕計劃生育假: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九〕其他
1、職工原則上不準借調。如有特殊情況需借調,須人事科報請院長批準,方能辦理手續(xù)。借調期間可按公假對待,工資、津貼與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調單位支付。3個月以上者,按事假對待,工資、津貼與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調單位支付。
2、本院職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護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見,職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處審查,報院長批準,時間在一個月以內,按公假對待,超過1個月,按什么假對待,根據(jù)病情,酌情審定。
3、本院職工因病情嚴重,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護的辦法同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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