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身份保證金處理辦法(A)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就職時,除應辦理員工保證書投保信用保險外,另應依本辦法繳存身份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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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員工應繳存的身份保證金,其金額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10萬元整。?
(二)第一、二階職員:6萬元整。?
(三)第三階職員:4萬元整。?
(四)第四階職員:3萬元整。?
(五)其余正式任用職員:2萬元整。?
(六)服務員:1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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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身份保證金一時難以繳足者,依下列的規(guī)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額至10元單位,四舍五入),累積至前條規(guī)定金額為止。?
(一)第四職階以上員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總額扣存4%。?
(二)第五職階以下員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總額扣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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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的利息,按國家銀行核定的儲蓄部放款利息計算。其計息日訂為每年12月20日統(tǒng)一辦理。未滿100元的零數(shù)不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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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員工在職期間,其身份保證金不得發(fā)還。但為購買本公司股票經董事會批準者,得于等值金額發(fā)還購買,惟其所購股票應寄存總公司,充為身份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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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身份保證金及前條規(guī)定所購股票,不得贈與、轉讓、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