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關于計件工資如何保證質量?大家是否知道?我們通過下文尋找答案。
計件工資能夠保證質量嗎?我個人覺得很難。
理由有三:
1、計件了,效率就能夠高嗎?
答案是不一定。員工做多了,工資很高,老板想一想,還是調低單價吧。往返幾次,聰明的員工就會控制自己的速度,不做很多,也不做很少,舒舒服服,讓工資維持在一定水平。所以,計件工資,是企業(yè)管理的低水平徘徊,收入和付出的博弈,輸家總是老板。
2、因為計件了,企業(yè)就放棄(注意:是“放棄”而不是“放松”)了自己的管理。
還需要投入更多的心血管理現(xiàn)場嗎?不需要了,因為已經(jīng)計件管理了;還需要設置制作工裝夾具來提升效率和品質嗎?不需要了,因為是計件,員工自己解決。所以,計件是一種生產管理的停滯或者倒退。
3、因為計件了,品質人員敢于嚴于職守把好關嗎?
不敢。查出來多了,員工工資少了,員工會私下甚至是用極端的方法解決。沖突多了,慢慢彼此就能找到一種平衡。很多問題,能夠查出來,進行返工還是最好的,檢驗數(shù)據(jù)的水分,可想而知。品質人員能夠公正公布的,往往是新入職的新員工,無親無勢的。但賠罰多了,收入不行,新員工就跑掉了,很多企業(yè)老員工穩(wěn)定,新員工留不住,跟這情況有關。
說到這里,很多人會提出不同意見,為什么還有那么多的企業(yè)鐘情于計件工資?難道計件工資一無是處嗎?不是的,有的企業(yè)還真是合適,這類企業(yè)的特點是:
1、工藝、工序較為簡單,品質問題較少或者不會造成嚴重后果;
2、對設備依賴性低,或者設備簡單,通用性、穩(wěn)定性好,不會一味追求效率造成設備問題;
3、依靠人力因素較重,人工時是主要成本。
已經(jīng)實施了計件制的企業(yè),如果要控制品質,有以下建議或許有幫助:
1、質量問題也是計件考核的一個因素,比如出現(xiàn)一件問題扣五件。這個制度就是擔心引起生產和質檢的矛盾,或者大家最后形成“默契”,公司是冤大頭;
2、實行最高限產。無論是機器還是人,都有個極限,長期的超負荷和超極限,都不是好事,不是犧牲了設備就是犧牲了品質。額定產量加一定量的浮動工資比較合適;
3、對于失誤造成物料損壞,不要進行考核,而對于問題隱瞞不報,發(fā)現(xiàn)了要嚴格處理。——為什么這樣,道理不講也明白。
延伸閱讀:計件工資制的信息
定義
計件工資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shù)量和預先規(guī)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的工資。它不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勞動報酬,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來計算勞動報酬。
按照工人所完成的產品數(shù)量或作業(yè)量支付的工資。計件工資是由計時工資轉化而來的,是變相的計時工資。例如:在實行計時工資時,工人的日工資額為3元,每日的產量為10件;而在實行計件工資時,計件單價是按照日工資額除以日產量來確定的,即3元÷10=0.3元。
工資形式的差別,并不改變工資的本質。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的本質是相同的,它們都是勞動力價值或價格的轉化形式。
計件工資可分個人計件工資和集體計件工資。個人計件工資適用于個人能單獨操作而且能夠制定個人勞動定額的工種;集體計件工資適用于工藝過程要求集體完成,不能直接計算個人完成合格產品的數(shù)量的工種。
特點
1)計件工資的顯著特點是將勞動報酬與勞動成果最直接、最緊密地聯(lián)系 在一起,能夠直接、準確地反映出勞動者實際付出的勞動量,使不同勞動者之間以及同一勞動者在不同時間上的勞動差別在勞動報酬上得到合理反映。因此,計件工資能夠更好地體現(xiàn)按勞分配原則。
2)計件工資的實行,有助于促進企業(yè)經(jīng)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3)計件工資的計算與分配事先都有詳細、明確的規(guī)定,在企業(yè)內部工資分配上有很高的透明度,使得工人對自己所付出的勞動和能夠獲得的勞動報酬心中有數(shù),因此,具有很強的物質激勵作用。
4)計件工資收入直接取決于勞動者在單位時間內生產合格產品數(shù)量的多少,因此可以刺激勞動者從物質利益上關心自己的勞動成果,努力學習科學文化,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與勞動熟練程度,提高工時利用率,加強勞動紀律,這對于企業(yè)員工素質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都是十分有利的。
形式
計件工資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直接計件工資。計件工人按完成合格產品的數(shù)量和計件單價來支付工資;
2.間接計件工資。按工人所服務的計件工人的工作成績或所服務單位的工作成績來計算支付工資;
3.有限計件工資。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規(guī)定其超額工資不得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
4.無限計件工資。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超額工資不加限制;
5.累進計件工資。工人完成定額的部分按同一計件單價計算工資,超過定額的部分,則按累進遞增的單價計算工資;
6.計件獎勵工資。產品數(shù)量或質量達到某一水平就給予一定獎勵;
7.包工工資。把一定質量要求的產品、預先規(guī)定完成的期限和工資額包給個人或集體,按要求完成即支付工資。
發(fā)展
計件工資是按照工人生產的合格品的數(shù)量和預先規(guī)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
1895年泰羅發(fā)表了《計件工資制》。
1956年國務院在發(fā)布的《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各產業(yè)都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推廣計件工資制的計劃和統(tǒng)一的計件工資規(guī)程,凡是能夠計件的工作,應該在1957年全部或大部分實行計件工資制。
1958年以后計件工資制的實施受到很大沖擊,特別是在十年內亂其間,計件工資制度幾乎全部停止實行。
1977年國家重申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一樣,都是貫徹按勞分配的有效形式。國務院指出:計時工資制是根據(jù)職工的工資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的長短(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月工資制)來計算工資的制度,是我國工資分配的基本形式;但很多情況下,還要實行計件工資,對于符合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作,都應當實行計件工資制。
1978年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強調,有條件的企業(yè)需實行計件工資制。
1980年國家計委、國家經(jīng)委、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試行《國營企業(yè)計件工資暫行辦法(草案)的通知》,進一步規(guī)定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具體要求,并明確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目的和必備的條件。
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應該按照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1994年勞動部印發(fā)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構成
員工從事某項工作的單位時間工資標準。
員工從事該項工作時的單位時間的勞動定額或工作量要求。
計件單位:(有個人計件、集體計件)
計件單價:即員工每完成一件合格產品或每一單位工作量時,應得到的計件工資額。
計件工資額的具體計算和支付規(guī)定。
計算方法
計件工資計算的主要依據(jù)是計件單價,即工人完成每一件產品的工資額。一般按各該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率除日(小時)產量來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日(小時)產量定額
若按工時定額計算計件單價,計算公式為:
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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