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fā)布《關于湖南省2015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湘人社發(fā)〔2014〕66號),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湖南省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1390元/月、 1250元/月、1130元/月、1030元/月;湖南省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13.5元/小時、11.9元/小時、 11.4元/小時、10.7元/小時。
湖南省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本地區(qū)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并報省廳備案。
主要特點:
1、最低工資保障范圍,不僅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勞動者贍養(yǎng)的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資數額由最低工資率確定;
3、最低工資只確定了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單位在向本單位勞動者支付工資或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額時,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率確定的工資標準,否則,約定無效,并按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
實施程序:
具體程序主要包括:收集材料,擬定方案;上報備案; 變更與回復;批準與發(fā)布;調整。
最低工資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個涵義:
1、獲得最低工資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
2、最低工資標準是由政府通過立法確定的;
3、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時間的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應當包含以下三個部分:
1、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
2、勞動者平均贍養(yǎng)人口的最低生活費。
3、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yè)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