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業(yè)中存在“身在曹營心在漢”的現(xiàn)象:利用職務、工作之便、吃差價、為自己賺一些小錢。在他們看來,這都是小事,這樣做沒什么。其實這種行為與貪污、偷竊無異,無論從道德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都是不能允許的,說嚴重點,這是一種犯罪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不少公司的老板因為以上種種問題而被折磨得苦不堪言。由于這種問題非常敏感,同時很難取證,因此,不少老板們只得睜只眼閉只眼、聽之任之。個別老板甚至還錯誤地認為,只要不是什么大單,容忍這樣的事情反而能穩(wěn)定住一些員工。一些炒單的業(yè)務員辯解道“光拿工資滿足不了高昂的生活需求,在公司做事的同時做點小生意應該是可以的”。
這種辯解根本經(jīng)不起推敲:首先,什么叫小生意?如何界定它?如果以金額多少來界定,那么我們要問:每次賺200元,算不算小?如果算小的話,那么,500元呢?當然也不算多。好了,800元呢?1200元呢?2000元呢?這樣下去,炒單者會將企業(yè)的訂單統(tǒng)統(tǒng)拿來自己賺,企業(yè)不垮才怪。其實,所有的大錯誤,都是從小錯誤開始的。搶劫銀行的人,可能就是從搶同伴的一塊糖開始的。偷盜轎車的人也可能就是從偷同學的一塊橡皮開始的。所以,古人云:“兩葉不除,須用斧柯”,“千里之堤潰于蟻穴”
并且,公司如果默認業(yè)務員炒單,那么,采購人員也會考慮如何撈好處,技術人員也會考慮,會計可不可以?這樣下去會導致什么結(jié)果???
所以,我認為,業(yè)務員炒單這種事情在公司是絕對不允許的,一分錢都不允許!!
杜絕這種現(xiàn)象,除了要有嚴格的制度,嚴厲的懲罰外,還要有科學的薪酬體系。讓員工對于做這種事情“不能”“不敢”“不想”。
1.在分配制度上,一定要“多勞多得”,貢獻大的人員/團隊,就是要多得。貢獻小的員工/團隊當然要“少得”。這個階段貢獻大,這個階段就“多得”,下個季度貢獻小,下個階段就“少得”。這就是的“激勵性”原則。
2.老板和員工之間要堅持“利益一致化”原則。公司賺錢離不開全體員工的努力,老板賺錢了就應該拿出一部分回報給大家。如何回報?大有學問……
總結(jié)一下,優(yōu)秀的薪酬體系除了具有激勵性外,還應該具有以下特點:
1、外部競爭性;
2、內(nèi)部公平性;
3、成本可承受性;
4、合法性;
5、戰(zhàn)略導向性(淺顯易懂的、明確的);
6、可操作性(容易管理);
7、靈活性(方便調(diào)整);
8、針對性(針對本企業(yè)的特點——業(yè)務、股東價值觀、地域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