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近年終,現行的“雙薪制”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也就成為了職場中人所共同關注的焦點。而今年八月份,國家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明確停止執(zhí)行原來“雙薪制”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分攤計稅更為優(yōu)惠
所謂“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guī)定程序向個人多發(fā)放一個月工資,俗稱“第13個月工資”,也稱“年終加薪”,實際上就是單位對員工全年獎勵的一種形式。
隨著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單位對員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斷增加,為減輕個人稅負,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曾明確:年終加薪或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以收入全額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征稅款。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guī)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并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guī)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
市地稅部門相關負責人指出:“應該說,這種分攤計稅方法與原”雙薪制“計稅方法相比,是一種更為優(yōu)惠的計稅方法。調整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的政策,實際上已經包括了年終加薪(雙薪)。”據了解,該政策調整后,企事業(yè)單位一般都是將年終加薪(雙薪)并入全年一次性獎金中,統(tǒng)一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不會增加稅收負擔
該負責人指出,由于2005年規(guī)定的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至12個月確定適用稅率的計稅方法,已經將年終加薪(雙薪)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一種形式來計算納稅,所以,此次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只是對過去的老政策進行清理,個人取得年終加薪仍應按2005年出臺的分攤計稅方法計算納稅,并沒有改變個人稅收負擔。
具體來講,對于只有年終加薪(雙薪)、沒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年終加薪(雙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執(zhí)行;對于既有年終加薪(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應將兩項收入合并,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稅負與2005年以來的負擔相同,沒有變化。
據了解,近來有一些高收入企業(yè)把年終加薪(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分攤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違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規(guī)定。該負責人強調說,此次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是定期清理過時或者作廢文件的要求,也是針對上述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從規(guī)范稅制、公平稅負、調節(jié)高收入的角度考慮的,不會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稅收負擔。
“雙薪制”計稅方法舉例
【例】假設陳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雙薪)4000元,沒有全年獎金。(為便于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1)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雙薪)按原“雙薪制”計稅方法計算:
陳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475元。公式如下:4000×15%-125=475(元);
(2)2005年以后,年終加薪(雙薪)應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陳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00元。計算過程如下:先以4000除以12的商數(4000÷12=333.33)查找適用稅率,333.33對應的稅率為5%,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5%=200(元)。
(3)對比兩種計算方法,分攤計稅方法比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少繳稅款275元(475-200)。
【例】假設李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雙薪)4000元、全年獎金15000元。(為便于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1)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雙薪)應納稅額=4000×15%-125=475(元),全年獎金應納稅額=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計應納稅額為3100元。
(2)2005年以后,可以將李某年終加薪(雙薪)和全年獎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李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875元。計算過程:先以19000(4000+15000)除以12的商數(19000÷12=1583.33)查找適用稅率,1583.33對應的稅率是10%,則19000×10%-25=1875(元)。
(3)對比2005年以前,李某少繳稅款1225元(3100-1875)。